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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与中国茧丝绸交易市(10)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关于上诉人大江南公司主张返还8084454.38元违约处罚金能否成立问题。结算公司以大江南公司持有135手2005年3月份干茧买入合约未平仓和未进行实物交割为由,于2005年4月扣收大江南公司保证金8084454.38元作为违约处罚

关于上诉人大江南公司主张返还8084454.38元违约处罚金能否成立问题。结算公司以大江南公司持有135手2005年3月份干茧买入合约未平仓和未进行实物交割为由,于2005年4月扣收大江南公司保证金8084454.38元作为违约处罚金。大江南公司以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实施变相期货交易以及上述合约已经平仓等为由,认为结算公司收取的上述违约处罚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如前所述,本案讼争行为发生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实施之前,不宜依《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范的变相期货交易来认定本案交易和结算行为无效,上诉人大江南公司不能以被上诉人实施变相期货交易为由而请求被上诉人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返还本案8084454.38元违约处罚金。该违约处罚金是否需要返还,取决于上述l35手干茧合约有无平仓或实物交割。如果上诉人持有合约在交割日届满后未平仓或未进行实物交割,则被上诉人为了对持有买卖方向相反的合约的客户进行履约担保,其收取违约处罚金符合本案交易结算规则,上诉人无权请求返还;反之,若上诉人持有的合约已经平仓或实物交割,则结算公司无权收取违约处罚金。因上诉人大江南公司认为被上诉人据以收取违约处罚金的135手合约已经平仓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为:2005年2月25日大江南公司给结算公司的《申请》及结算公司依该《申请》给大江南公司贷款。但由于大江南公司给结算公司出具《申请》的目的是为了向结算公司借款,结算公司在《申请》上签署“同意”字样,只是表明结算公司同意借款给大江南公司,若大江南公司信用良好,即使相关干茧合约未平仓而无多余保证金作担保,也不影响结算公司借款给大江南公司。何况,《申请》也只是载明大江南公司与某会员单位“订立协议平仓合同”,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大江南公司已经与某会员单位履行了协议平仓合同。而且,大江南公司于2005年9月7日在给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的函中明确表示“至2005年9月7日止在市场合同订购交易中及相关的一切事项(含代理客户的相关事项)已核对无误,并已全部结清,至此2005年9月7日前的交易、交收、费用、争议等一切事项的责任由我方承担,均与贵方无关。”大江南公司授权的交易员姚洁盛也先后于2005年4月7日、20日在《付款请款通知单》中对扣款行为签字确认。如果确实存在大江南公司所主张的协议平仓200手合约的事实,则在结算公司以大江南公司持有135手合约未交割而对其进行违约处罚时,大江南公司应会提出异议。但是,大江南公司在本案讼争行为发生前,不仅未对违约处罚问题提出异议,相反,在结算公司2005年4月扣收大江南公司8084454.38元违约处罚金之后,大江南公司还汇给结算公司保证金1400多万元。因此,从大江南公司提供的《申请》等证据,得不出其主张的200手合约已经平仓的结论;相反,从大江南公司给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的函,可以证实发生在2005年9月7日之前的包括违约处罚问题在内的一切事项,大江南公司已经自认“核对无误”和“全部结清”。故上诉人大江南公司提出关于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返还8084454.38元违约处罚金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至于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以保证金不足为由,对大江南公司持有的合约进行强制转让,造成大江南公司15182786.89元保证金损失是否需要赔偿问题。因大江南公司自愿申请加入交易市场并成为会员,参与了《中国茧丝绸市场章程》、《交易规则》、《结算实施细则》等交易结算规则的修订,按照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上述交易结算规则对大江南公司具有拘束力。虽然当事人意思自治受国家干预的调整,但交易市场会员制定的交易结算规则,并不违反当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依据其制定和认可的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依其自主意志从事交易行为和结算行为,应自负其责。大江南公司虽然上诉提出无法证明其参与了章程及有关规则的修订,但从大江南公司在交易市场会员大会会议签到簿上的签字,并结合交易市场在此期间的会务安排和大江南公司此后参与交易的情况,可以认定大江南公司参与了本案交易结算规则的修订并接受交易结算规则的约束。大江南公司关于在会议签到簿上签到系交易市场组织旅游的陈述,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在本案中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等要素,而最关键的是因果关系构成要件,即交易市场、结算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取决于其行为与大江南公司的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质言之,在本案讼争行为发生时,如果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允许多头会员进行无保证金或保证金不足额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则合约的价格将可能会被抬高,市场行情将可能会朝着空头会员不利的方向发展,大江南公司作为当时的空头会员,其合约被强制转让所造成的损失,与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应依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未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额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也无其它违法和违规行为,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保证金是否足额问题是本案的重要法律事实,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对保证金是否足额,由该院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在当事人协商抽查的5天中,有3天存在保证金不足的现象。交易市场、结算公司在客户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客户进行交易,既违反了其制定的交易结算规则,也是导致交易价格朝着不利于上诉人持仓方向发展的原因之一,被上诉人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的上述行为与上诉人大江南公司的合约被强制转让而导致的15182786.89元保证金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当然,除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允许保证金不足的会员进行交易与上诉人的损失有因果关系外,供求关系等市场风险也是导致上诉人损失的原因之一,无论是上诉人提供的浙江省丝绸协会出具的《浙江省蚕茧收购协会定价与实际收购价一览表》,还是被上诉人提供的经公证的商务部网站下载的在浙江省的《干茧价格图表》,均反映从2005年11月讼争交易行为发生至2006年3月讼争干茧合约交割月届满时,茧的现货价格为上升趋势。由于茧丝现货价格的不断上涨,将会不同程度地使将来交割的茧丝买入合约的价格也跟着上涨,上诉人持有买卖方向相反的茧丝卖出合约的净市值也将不同程度地减少。因此,茧丝现货价格的上涨作为一种市场因素,不利于上诉人的持仓方向,市场风险也是上诉人持有卖出合约发生亏损的原因之一。基于市场风险导致的损失,与被上诉人组织的交易行为无关,应由上诉人自负其责。鉴于被上诉人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的违规交易行为和市场风险均是导致上诉人损失的原因,在以上多因一果的法律关系中,考虑到鉴定机构抽查的5天交易中,被上诉人有60%的时间段存在允许保证金不足进行交易的情形,以及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作为交易的组织者在交易中的主导作用,该院认定被上诉人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的违规交易行为是导致上诉人损失的主要原因,被上诉人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应赔偿上诉人大江南公司15182786.89元保证金损失中的60%。上诉人大江南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