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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与中国茧丝绸交易市(1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被申请人交易市� ⒔崴愎镜奈写砣送ド笾卸陨鲜鲋ぞ莘⒈砹酥手ひ饧憾愿霉馀碳锹妓教富吧舻恼媸敌悦挥幸煲椋源蠼瞎靖萆粽淼奈母逵幸煲椤1景冈偕笾校ㄍヒ迅嬷奖簧昵肴嗽谕ド蠛筇峤灰环菁

被申请人交易市场、结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庭审中对上述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对该光盘记录双方谈话声音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大江南公司根据声音整理的文稿有异议。本案再审中,法庭已告知两被申请人在庭审后提交一份记录该光盘谈话内容的书面材料,但其未予提交,故应确认交易市场、结算公司提出的该项异议不成立。

本院再审查明:申请人大江南公司提交的《谈话录音录像记录》载明了马锡毫与朱雪凤于2011年7月1日谈话的部分内容。朱雪凤认可的相关事实为:其经办了《申请》中相关交易事宜,当时结算公司叶金松总经理叫其办理大江南公司与某会员协议平仓2005年3月干茧200手和退还给大江南公司200手合约价款的20%交易保证金的事宜。其与小杨制作了协议平仓的单据,交给马锡毫签字。按照市场的规定,锁定双方协议平仓的200手干茧都不能参加交易了,然后经总经理签字,其才能付款。后付给了大江南公司800万元和200多万元。在3月11日前其只能以借款的形式在大江南公司的“在途资金”中付给200手干茧保证金,到了3月11日最后交易日结束,才能把锁定双方的买、卖仓单对冲,释放双方保证金。对方是谁其不知道,因交易是保密的,只有叶总才清楚。按《申请》看,合同已经生效了,问题出在到了3月11日后对方200手没有交到结算部门,所以大江南公司的200手无法去掉。这笔帐款至今至今还挂在帐上。当时罚款是形式上的,后来到9月份刘佳林叫其退还。

再审还查明:2005年2月25日,大江南公司向结算公司提交一份由其法定代表人马锡毫签字的《申请》,其内容为“我公司是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会员单位(席位号0051号),已在市场合同订购交易系统买入2005年3月干茧合约420手计2100吨(平均成交价58474元/吨),其中200手干茧合约已与市场某会员单位订立协议平仓合同。按《市场交割细则》及《结算细则》规定,2005年3月干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未过,则不能退回已收取的该些合约20%的交易保证金。现因我公司资金紧张,特申请以该些已协议平仓合约的20%交易保证金计1169.48万元作担保,向贵公司借款捌佰万元,请予批准!”结算公司总裁叶金松在该《申请》上签名,并注明“同意,请结算公司根据客户实际需要办理”。

本案一、二审时,大江南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该《申请》,以证明存在“协议平仓200手干茧”的事实。一审中,交易市场、结算公司认为该证据为复印件,故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一审认为,“被告关于协议平仓200手系大江南公司单方陈述的理由成立,大江南公司未提供相应交易凭证证实该主张,该证据对于该节事实不具证明力。”二审判决则认为:《申请》“只表明结算公司同意借款给大江南公司”;“《申请》也只是载明大江南公司与某会员单位‘订立协议平仓合同’,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大江南公司已经与某会员单位履行了协议平仓合同”;“从大江南公司提供的《申请》等证据,得不出其主张得200手合约已经平仓的结论”。一、二审判决没有否认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再审庭审中,大江南公司再次提交了《申请》,其称之为“原件”,但被申请人交易市场、结算公司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是复印件,不是原件。双方均未提出对该证据进行鉴定的申请。

此外,《司法会计鉴定书》中“鉴定结论”还载明,鉴定机构对结算公司的交易系统和财务系统进行了审核,发现如下问题:1、结算公司未对会员单位交易保证金进行专户存储,会员单位的保证金与结算公司的自有资金或代收代付资金在银行帐户中无法有效区分;2、由于结算公司实收资本仅500万元,且没有其他自有资金,但截止2005年11月9日,累计发放贷款1.37亿元,完全存在动用客户保证金进行贷款的可能。

除上述事实及证据外,本院再审对一、二审查明的其它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终审判决结果及大江南公司的再审申诉请求,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是:一、两被申请人应否赔偿大江南公司的保证金损失15182786.89元及利息;二,其应否返还以违约处罚名义扣取大江南公司的款项8084454.38元及利息。

一、关于交易市场、结算公司应否赔偿大江南公司的保证金损失15182786.89元及利息问题。

本案二审期间,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法院委托中介机构对交易市场所有多头和空头会员在2005年11月7、8、9日及12月12、13日共5天的保证金是否足额问题进行审计,作出了《司法会计鉴定书》。该院认为其鉴定结论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该司法鉴定程序是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启动,鉴定机构的资质及鉴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相关规定,鉴定程序合法,且本案再审申请人大江南公司对《司法会计鉴定书》中的鉴定结论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其认定的相关事实亦予以确认。依据该鉴定结论确认的“结算公司有虚拟增加客户交易保证金的情况,在2005年11月7日至9日3天增加的客户交易保证金中存在不足的现象;结算公司有动用客户保证金对外发放贷款的行为;因存在虚拟增加客户保证金及信贷资产流入客户保证金,对交易的申报和成交产生了影响”等事实,二审法院认定交易市场、结算公司违反了其制定的交易结算规则、其“上述行为与大江南公司的合约被强制转让而导致的15182786.89元保证金损失具有因果关系”,证据充分,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现货市场中“供求关系等市场风险是否是导致大江南公司损失的原因之一”的问题。二审认为,相关价格信息显示,从2005年11月讼争交易行为发生至2006年3月诉争干茧合约交割月届满时,茧丝现货价格的上涨作为一种市场因素,不利于大江南公司的持仓方向,市场风险也是其持有卖出合约发生亏损的原因之一。本院认为,本案中的茧丝绸交易市场是由其特定会员以其专用帐户内资金并通过电脑报价、在固定的交易网络系统内进行的合同订购交易。相对于现货市场的开放性,该市场是一个仅由其会员才能进入并参与交易的封闭系统。依据其交易规则,会员中的多空双方应凭其帐户内的实有资金数量参与交易,商品合约的价格亦随着买卖双方交易总数量的变化而上下波动。由此可见,会员参与交易的意愿及其资金实力决定某一商品合约交易价格的涨跌,而会员的“意愿”则来自于对当时及未来市场信息的综合判断。只有在保证会员享有交易规则所设定的“公平、公正、公开”之交易环境的前提下,才能确保在该竞价机制所形成的合约价格走向与未来现货市场价格、供求变化之间产生真实而有效的市场信息传递,从而达到平抑相关商品在现货市场上的供求波动和风险的目的。鉴于合约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在市场机制运行下的复杂过程,不应否定期货合约价格的变化作为现货价格的“晴雨表”,亦可以对现货市场上的商品价格的变动产生影响。具体到本案,由于“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的价格风向标作用,故并不能排除“因期货合约价格不断上涨而使茧丝现货价格随之上涨”情形的发生。二审判决认为,在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间,“由于茧丝现货价格的不断上涨,将会不同程度地使将来交割的茧丝买入合约的价格也跟着上涨”。该判定结论否定了“合约价格上涨”对茧丝现货价格上涨的反作用,将“市场风险”作为大江南公司发生亏损的原因之一,缺乏证据支持。因此,二审认定“基于市场风险导致的损失,与交易市场、结算公司组织的交易行为无关,应由大江南公司自负其责”,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