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变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民二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嘉兴中国茧丝绸市场交易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保证金损失本金15182786.89元及利息(自2006年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嘉兴中国茧丝绸市场交易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大江南公司款项本金8084454.38元及利息(自2006年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逾期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26346元,共计252692元,由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嘉兴中国茧丝绸市场交易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宪森 审 判 员 殷 媛 代理审判员 张雪楳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亚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