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涉外案件往往一波三折。立案3个月后,霍薇律师与高军生律师、张志友律师应庭长、法官要求,再次来到廊坊中院,得知案件所有的法律文书需要翻译,送达程序每人需3000元费用,全部共计30万元。此外,李江与吴极宝音格日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也存在疑点。
中心主任佟丽华得知这个消息后立即召开会议,回顾分析案情,商讨解决方案。
他们发现,尽管吴极宝音格日勒公司与李江签有《建筑承包合同》,但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为吴极个人,向李江支付工程款的是吴极个人。吴极出具的欠条,也进一步证实了合同主体是他个人而不是履行公司的职务行为。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外 代理律师供图 律师们决定撤回对公司的起诉,在追加吴极为被告后,全部案件被移送至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由于吴极系中国公民,也无需人民法院委托外国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节省了30万元分诉讼费用。 随着开庭时间的临近,时福茂律师组织了一场模拟法庭提前热身。庭审由常鸿所王蔚律师担任审判长,实习生担任书记员,时福茂律师与霍薇律师担任原告代理人,张志友律师扮演被告李江,高军生律师扮演被告吴极,常鸿所刘玉青律师担任被告吴极代理人,中心其他律师和参会人员担任点评嘉宾。 律师们在点评环节指出原、被告代理律师庭审表现的优点与不足,拿出自己的庭审经验,争取最大限度为工友们争取合法权益。 庭审辩论三天:包工头知错达成调解,约定分两次付清欠款 2016年12月4日,雾气笼罩京城。时福茂、张志友、高军生、霍薇、李柯一行五人在北京南站集合,带着一整箱案卷前往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 对于工友们针对李江、吴极连带给付劳务费、窝工费的要求,李江均予认可,但主张由于吴极还没有跟他结算,所以他现在无力支付剩余的劳务费,吴极应与其一起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吴极的代理人则提出案件应适用《蒙古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及《蒙古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己仅拖欠李江60万元,并没有给付原告劳务费等费用义务。 时福茂等律师指出,吴极是违法发包的主体,依法应当负连带支付责任。《建筑承包合同》系补签,且合同上的蒙古国外文印章未翻译认证,无法确认真实性,不应作为立案依据。再加上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李江,属于违法行为。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庭审现场 代理律师供图 庭审前后持续了三天,查清了欠薪事实。 2016年12月19日,在法庭组织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李江给付原告人民币263万元,2017年1月20日前付30%,2018年2月1日前付剩余70%,吴极以人民币13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责任,二人结算后,以结算的欠款金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