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点上,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学与宪法学非常类似,都不可能构建起真正意义上的相应的法律解释学。不过,相对而言,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开始零星起作用的今天,刑事诉讼法会显得相对好一些。更幸运的是,与宪法对应的社会实践属于政治问题不同,刑事诉讼制度更多的是一种技术性装置,对其实践运作本身进行实证研究,并无政治风险,因此之故,刑事诉讼法领域的实证研究能够异军突起,而宪法领域不但无法建构起解释学体系,就连实证研究也不可得,只能在国外法介绍、理论梳理与法条说明三者之间打圈圈。 在成文法国家,法解释学永远是法学的核心。刑事诉讼法学要像刑法学那样真正发展繁荣起来,必须具备这样一个基本前提: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一样成为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出现大量需要解释的刑事诉讼问题。而刑事诉讼法能否成为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取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否真正被激活。只有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获得实效后,法院才需要在审判中分析论证调查证取证行为是否违法了刑事诉讼程序,从而产生大量需要解释的刑事诉讼法问题,进而为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发展与繁荣奠定实践基础。 可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否获得实效性,不仅关系到个案辩护能否成功,关系到国民的人权保障,关系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而且关系到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与繁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无可争议的刑事诉讼帝王规则。作为法律人,无论是律师、检察官还是法官,都有责任与义务,积极推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以维护刑事诉讼法的尊严,提高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水平,促进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律师是非法证据排除的主要推动力量,要在深入掌握现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内容的基础上,提高非法证据排除操作技能,通过法律技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制度与社会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