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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世正义标准:“多数人的良知共识”_朱祖飞律师(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边缘漫步 发布时间:2017-07-10
摘要:上述理性的困境,就是源于本体正义的不可认识性。谁都没有正义的绝对判断权,历史证明,所谓的客观正义说,都难免走向独裁专制。传统儒家将孔子学说当做圣人之说,但随着西方学术文化交流的影响,逐渐被抛弃。如救

上述理性的困境,就是源于本体正义的不可认识性。谁都没有正义的绝对判断权,历史证明,所谓的客观正义说,都难免走向独裁专制。传统儒家将孔子学说当做圣人之说,但随着西方学术文化交流的影响,逐渐被抛弃。如救世的基督神学文化,当年也存在实定性的严重缺陷,青年黑格尔的《论基督教的实定性》一文,充分揭示了这一缺陷所在,从而也推动了基督神学文化的现代改革,为其繁荣昌盛立下了汗马功劳。

(四)康德正义观之反思

康德哲学虽然美丽,但是绝对命令道德观,毕竟是建立在宗教信仰的基础上,“义务道德观”、“三大公设”及“三大公式”本身都是来自基督教背景下想当然的理想设想,来自直觉判断,与心学直契心体没有什么不同,都是中国式心本体的产物。虽然康德对纯粹实践理性经过大量的论证,但是“三大公设”及“三大公式”与十二等先验范畴一样,却是突然而至,腾空降临。首先,道德法则与敬重的道德情感(即良知)有关。虽然康德认为,“敬重被看做是法则作用于主体的结果,而不是法则的原因。”康德对敬重的道德情感作如此判断,以试图区别于外物刺激所引起的欲望情感。但是,这种区分理由毕竟是康德的自我想象,缺乏实体证据证实。如果没有敬重的道德情感,纯粹的道德义务,即使是理性的命令,也会失去道德的动力。所以,道德情感何尝不是道德的原因呢?其次,康德道德观的形而上学论证,关键在于定言命令的公式。定言命令本身没有其他目的,命令本身就是目的,必须这样行动。由于定言命令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必然的命令,凭什么从定言命令的逻辑中推出“人是目的”的“目的公式”呢?这根本无法推出。康德的道德哲学的核心在于“人是目的”,只有“人是目的”,才可能进一步推出“自律公式”。同样道理,定言命令也是无法推出“普遍公式”。因为从逻辑角度而言,你有你的定言命令,我和我的定言命令,这完全成立。即使定言命令的形式,只有一个。但是,这一形式一旦加入内容,就可能出现相互冲突的多个具体内容。正是由于康德的绝对命令公式无法像数学公理一样,导致在实践上,无法推出完善的像数学一样的具体规则体系。笔者认为,在俗世层面而言,良知无法排除经验内容,必然自觉或不自觉地保护自己个人的安全及自由,“人是目的”有自爱的影子,虽然发轫于宗教信仰。

“三大公式”经不起现实生活的推敲,道德如何普遍化呢?没有现实的可行性,一直以来颇受诟病。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为了说明普遍性原则,举了四个不道德的例子,分别是自杀、虚假承诺、在有条件的前提下不去完善自己的自然禀赋即才智、在有能力的前提下不帮助别人。正如李泽厚先生所言,康德举的这几个例证,成了后代注解评论家们长篇累牍聚讼纷纭的题目。比如,说谎在特定情形下,就一定不道德吗?这显然难以一概而论。

在法学领域,康德主张女人缺少公民的人格性;他也反对废除死刑,康德说:“与此相反,贝加里亚伯爵从一种矫揉造作的人道的同情性多愁善感出发,提出他的一切死刑均不合法的主张:因为在源始的公民契约中不可能包含死刑。而如果那样的话,人民中的每个人就都必须同意,一旦他真的杀了(人民中的)一个他人,他就要偿命;但是,这种同意是不可能的,因为没有人能够支配自己的生命。全然是诡辩和对法权的歪曲”。当然,不仅仅是这两点,康德在法学领域的一些具体主张,遭受后世指责的不少。随着社会的发展,康德一些所谓的超经验的主张,也不具有可行性。

笔者认为,康德道德哲学难以普遍化的一个根本原因,已经被康德认识论所揭示,那就是正义的不可认识。当然,如果普遍性公式,将其限定在个案判决的多数决上,是与现实生活一般做法是相一致的。所以“多数决”也是最为接近理想制度的世俗折中办法。

在德国概念法学如日中天之时,一些法学家试图借鉴康德哲学的认识先天形式如时空观,来建立如同数学一样的法律体系。但是,数学公理是没有例外的,纯粹实践理性的康德公式,不是公理,实际上是有条件的,是假言命令。数学有公理,法学正义不可认识。所以,概念法学在其出发之前,就已经注定失败。康德在1797年出版的《道德形而上学》中,不得不承认德性论(即内在道德)无法拒绝例外,但是对于法律还是坚持如数学一样的精确性,只承认存在“公道和紧急法权”两种例外。其实,如前所述,法律存在无数的例外。

依照康德的观点,道德(包括法律)正义本身不属于经验范畴,不可以得出一就是一、二就是二的普遍性结论。笔者认为,康德以纯粹实践理性的角度解读道德(包括法律),是脱离实际的,是一种超越的理想。历史经验表明,解读道德不能采取科学的方法,只能采取诠释学的方法,诠释学的方法就是“前见、对话、视域交融、历史效果”。诠释学要求我们对不同道德观的宽容,如果要进行道德交流,也应在“前见”中“对话”,这样“视域交融”才能产生最佳的“历史效果”。

不可否认,康德式的道德观是建立在人权自由信仰的基础上,这种“人是目的”的道德观,特别容易深入人心。但是,即使如此,人权自由之理也是“情”之理,以人的心灵共鸣为前提,不是心外之理,而是“心内之理”。这一道德观,在近现代,具有强大的说服力,随着多数人的认可而成为一种价值共识,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笔者预言,更为深入人心的价值观一旦出现就会淡化而被逐渐抛弃。另外,从康德的道德命令来看,他是以纯粹理性即灵魂作为目的的,而在俗世生活中,人类是经验性的存在物,无法过着纯粹的精神生活。由于康德的道德观纯属理念范畴,无法推出具体的规则。所以,少数服从多数,才是最为接近普遍性道德观的一种现实形式。

(五)俗世正义:“多数决”

责任编辑:边缘漫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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