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8日,济南市发生了一起悲剧。一位母亲在倒车时,将自己3岁的女儿轧死。据家属介绍,事发时女孩的母亲正在开货车,女孩在车后追,但母亲没有看到孩子,直接往后倒车,不慎碾到了孩子,“轧到了头部”,后虽经全力抢救,小姑娘还是不幸去世。(素材来源于搜狐网) 本文首发于“山东法律资讯”微信公众号 “白发人送黑发人”一直是中国人心中的悲剧。就这起事故来说,轧死女儿的母亲不仅会一辈子面对良心的谴责,还需要承担刑责。 从表面上来看,女孩的母亲倒车时没有认真观察车后路况,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其违章驾驶的行为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那涉案母亲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答案应是不构成。因为发生事故的地点系受害女孩的家门口而并非“公共道路”。根据有关规定,公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本案发生的地点不属于公路,也不属于其他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因此涉案母亲没有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实施违章驾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谓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本次事故中,女孩母亲的倒车行为导致女儿死亡的结果,客观上存在致人死亡的事实。涉案母亲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随意倒车有致人死亡的可能,其在实施倒车时应当认真观察车后状况,但其因为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女儿在车后,对女儿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存在过失,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虽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法律并非没有人情味的存在。涉案的母亲虽然构成犯罪,却未必会被判处刑罚。2017年年初,在广州市也发生过一起类似的刑事案件。 一位父亲在倒车时,撞到了在车后玩耍的女儿,女童被撞后当场死亡,年龄还不到两岁。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法官的主要理由是,被告人系过失犯罪,悲剧的发生并非被告人所愿,恰恰相反,正是被告人所最不愿意发生的。面对孩子的死亡,被告人既是加害者,也是自身行为的受害者。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其妻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判处被告人刑罚,将令遭受切肤之痛的家庭雪上加霜,不符合刑法惩教结合的目的。 广州市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式无疑是具有合理性的。鉴于两个案件具有雷同性,那么本次案件中的母亲是否也能被免于刑事处罚呢?答案当然应当需要等到司法机关的裁判文书公布时才能揭晓。这起案件案情虽然并不复杂,教训确是深刻的。 虽说女儿死亡,天底下不会有比父母更伤心欲绝的人,涉案的母亲值得同情。但从法律上来说,母亲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必然要接受接受法律的制裁。兼顾法理与情理,虽然涉案母亲最终可能会被免于刑事处罚,但并不代表法律鼓励这样的危险行为。而且即便不用失去人身自由,作为母亲,女儿的惨死将会是她人生中一辈子的阴影。法律可以宽恕她,良心却不会。 但作为社会的公民,每个人都必须要为自身的行为负责。不管其道义上多么值得同情,都不是违法犯罪的正当借口,这就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规则。 我们只有时刻铭记这一点,才可能克服思想上的麻痹大意,绷紧安全驾驶这根弦。我们的一时疏忽,代价很可能就是一条鲜活的生命,这样沉重的代价任何人都不愿也无力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