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小冤案把我逼 上绝路
来源:刘治成 作者:刘治成 发布时间:2017-07-06
摘要:民事 民事小冤案把我逼上绝路我叫倪福胜,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淇县北阳镇黄堆村。黄堆村地处黄淮海滞洪区,黄堆村的东面被称为“东坡”,这里虽是肥沃的土地,但之前总是只种一季小麦,不种秋,因为每年夏季这里就是一片汪洋。一九六三年村里的房
民事 民事小冤案把我逼上绝路我叫倪福胜,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淇县北阳镇黄堆村。黄堆村地处黄淮海滞洪区,黄堆村的东面被称为“东坡”,这里虽是肥沃的土地,但之前总是只种一季小麦,不种秋,因为每年夏季这里就是一片汪洋。一九六三年村里的房屋被洪水泡塌的不少。这之后黄堆村修了围村堤,堤高根据地势不同一般在4-6米。多年以来,我们村所有村民翻盖房屋都要抬高地基和房屋周边地面。我的房屋地处围村堤正东外100米处,出于防洪的需要,二0一三年冬季,我翻盖房子时,把地基抬高了六十公分,二0一四年春天,我垫高门前土地时,与出行要经我门前的孙灿华商量垫高多少,孙灿华说:想垫多高垫多高,我秋天也要翻盖房。我将房屋东面和北面都垫高了(南边和西边都是别人的房屋)。翻盖了五间平房。二0一四年六月十二日,邻居倪江林趁我不在家时,把我房屋北面我垫高的土挖去了一些,我发现后找他。要求他恢复原状,他当时说明天吧。结果第二天一早,我还没起床时,村干部倪双喜敲门,一起来的还有倪江林的叔叔倪冲岭,让我出来说点事。我刚一出门,倪江林、黄喜梅夫妇、儿子倪路遥和他两个哥哥倪森林、倪海林一起冲上来,将我打成轻伤,我妻子闻声出来后也被打的住院五十一天。倪江林与我之间的纠葛始于2009年他翻盖房时,他想把房往后错两米,我不同意,因为那样他的后墙就挡着我的街门了。六月十三日早上我和我妻子被打伤之后,倪江林一方当时就报了案,所以当我的亲属赶来之后,110、120都来了。如果不是打我们的凶手自己报案,也许会有一场血拼。因为我父亲兄弟七个,我弟兄三个,我妻子五个哥哥两个兄弟。倪江林知道,如果血拼,他们未必是我们对手。120来了把我和妻子拉到医院救治。110把倪江林、倪森林、倪海林、黄喜梅接到北阳镇派出所作了笔录,未对一人采取强制措施。二0一四年七月三十日,倪江林纠集本村九户人家,每户二人,来到我房后的路上挖土垒墙,然后将路堵住之后,倪江林、其妻黄喜梅、其兄倪森林托多人调解,还托公安人员讲情,讲“冤家宜解不宜结”,试图以赔偿我十万元,换取他免受刑事处罚。遭我拒绝。他们垒墙堵路的目的是作为筹码,要求我赔偿他们无法走路的损失,但村委、镇政府均批评他们自己堵路,与我无关。这条路被堵了将近二年,镇政府终于强令他们自己撤除了。淇县公安局北阳派出所指导员李瑞琦不知道是受上级指使,还是为了其他利益,积极参与了和解工作。直到2014年9月1日,才对倪江林刑事拘留,9月15日逮捕。倪江林为此被判决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倪江林、豆庆军等将我房后的路堵住之后,让村委会、镇政府调解,目的仍然是为倪江林脱罪。在目的未逞的情况下,2015年冬天,黄喜梅(倪江林妻)、郭庆喜等十原告起诉我妨碍通行。要求赔偿他们损失15.7万元。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5)淇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称,“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倪福胜……垫高其门前的路面与房北面的路面,影响了原告的正常通行,对原告的生产生活造成妨碍。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碍,将路面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我的房屋东边是空地而且是我买的空地,北边是路。南边是倪在平,西边是李文顺,原告中十人无人与我相邻,原告中倪森林、豆庆军、常士军距我的房屋在200米至600米之间,更是怎么牵强也搭不上相邻关系。但法院不作调查,判决:被告倪福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街门前垫高的路面及房北面垫高的路面恢复原状至房北面原路平面一致;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我上诉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申请再审被驳回。申请检察院抗诉,市检察院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我街门前的路面原本就比房北面的路面高出一米,而房北面是洼地,为了防洪我抬高了房基,该判决却要我把门前挖低到洼地一样高度!如果按照判决执行,我门前就得挖低2.3米,一出门就跳进深沟。法律怎么会是这个样子?该判决对原告要求赔偿15.7万元经济损失,不予支持。这就证明原告是恶意诉讼。如果被告垫高门前地面的行为,真的致原告“车辆无法通行,各家的拖拉机无法下地收割农作物,粮食无法向家中运,黄喜梅家的玉米收割机及两辆运输车无法外出挣钱,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判决书中的原告诉称),如果真的原告四年来遭受这样的损失,法院为何不支持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呢?判决不支持原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明本案原本不构成妨碍!只不过路面有了个坡度罢了。而且这个坡度也是暂时的,孙灿华翻盖房之后也要垫高地基和路面,这里的坡度就没有了。而垫高地基是生存的需要,而且是我村普遍现象。就连原告中的七人翻盖房时也抬高地基,房前屋后的地面也垫高,所以在本案之后,十原告中的五人也遭我父母、哥哥同样的起诉,同样判决他们降低门前路面。我村村民盖房100%的要抬高地基,但他们不是统一盖的,必然有先有后,倘若相邻方也这样起诉,法院也这样判决,全村绝大部分村民都得在门前挖沟。村民盖房抬高地基是为了防洪。如此判决把房子跟前挖成深沟,倘有洪水灾害来临房子倒塌,是否要追究法官的责任?2016年8月25日,淇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为由拘留我十五天,我被释放之后仍然没有履行法院的判决,因为该判决是一个无法执行的判决,二审审判长单明霞就说:“这个判决是不会执行的”。法官明知道不能执行的判决为何还要维持?但执行法官仍然要求我挖低门前地面,否则就要对我刑事拘留了。慑于司法的淫威,我将门前地面挖低了80公分。原来院内与街地面就相差三十公分,所以现在一出门就要跳一米多深的坑。2017年4月25日,淇县法院执行庭又通知我继续挖低60公分,至今我也没有再挖。二审维持一审以及再审驳回,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的理由都是“这是小事”,但对于我来说,我出门就跳到2.3米的深坑,是小事吗?现在,本案原一、二审审判长都口头承认判决“不妥”,如此明显的枉法判决,岂止是“不妥”?这样的“不妥”为何不能通过再审予以纠正呢?倪江林刑满释放之后,与我和我的家人见面就骂,新的械斗随时可能发生。法学教授萧翰曾劝告上访人:“我注意访民多年,我实在帮不了,只想劝访民一句:你们擦干眼泪,收拾行李回家,不要再告了。你们忍不下这口气,就皈依一种宗教,然后用宗教救赎的精神去宽恕给你制造不幸的人。这条做不到,你们就干脆复仇,这种血亲复仇在任何社会制度下是允许的,是有一定正义性的。”难道我们只有用这种血亲复仇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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