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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招标采购》系列之四——投标代表越权报价有效_Sidney(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沈德能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6
摘要:本案当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 D 公司与刘某的内部报价权限制不知情,是善意的交易相对人,可以直接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刘某作为 D 公司投标代表作出的投标报价对 D 公司有效。

本案当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D公司与刘某的内部报价权限制不知情,是善意的交易相对人,可以直接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刘某作为D公司投标代表作出的投标报价对D公司有效。

责任编辑:沈德能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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