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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如何进行质证_蒋鹏飞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蒋鹏飞律师的博客 发布时间:2017-06-26
摘要:关于辩护律师如何进行质证,我心里有一个疑问总是得不到解决。那就是:我们律师在进行质证的时候,是否仅仅局限于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相关性三个维度提出质疑性、否定性的意见?我们可不可以就证据中对被告人有利的部分向法庭予以强调?比如,起诉书

关于辩护律师如何进行质证,我心里有一个疑问总是得不到解决。那就是:我们律师进行质证的时候,是否仅仅局限于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相关性三个维度提出质疑性、否定性的意见?我们可不可以就证据中对被告人有利的部分向法庭予以强调?比如,起诉书笼统地指控被告人张三、李四在任某单位负责人期间实施诈骗活动,但是张三本人却供述其仅仅在该单位任职一个月,不像李四那样任职长达一年。针对张三的供述,辩护律师对其“三性”并没有异议,但是可否在质证时强调张三的任职时间仅仅为一个月?


按我们对“质证”的传统理解,“质证”之“质”应为质疑之意。辩护律师对证据的质证,应局限于从合法性、真实性与相关性三个方面发表质疑性、否定性、挑战性的观点。我查阅了王亚林律师、门金玲律师、陈亮检察官、赵鹏检察官等人撰写的实务性著作,检索了一些学术论文,但是这些著作与论文的观点并不完全一致。比如,赵鹏检察官明确地指出质证意见要围绕单个证据的“三性”进行。不过,王亚林律师在其专著中却提出“律师可以明确地提出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中哪些证据内容证明了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陈亮检察官在其著作中列举一份质证提纲,里面大量内容都是属于强调性,而非质疑性的。我向我身边具有多年辩护经验的知名律师进行请教,得到的答案也不一致。有的律师明确地认为,对证据中的特定内容进行强调不属于质证的范畴。


在我实际办案的过程中,我发现辩护律师进行质证时,并不是仅仅限于对证据的“三性”进行质疑,而是较为普遍地对证据中对被告人有利的部分进行强调。法官对律师质证的控制,标准是不一样的。有的法官对律师发表的意见,不管是质疑性的还是强调性的,都不进行干预,允许律师把话讲完;有的法官则只允许律师发表质疑性的意见,要求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再发表其他意见。


对于律师如何进行质证,我感到相当困惑。如果只针对证据的“三性”提出质疑性意见,在证据本身不存在什么问题的时候,我们律师在质证环节可能就无话可说,或者只是简单几句就讲完了。如果不同的律师做法不一致,有的律师强调证据中对被告人有利的部分,大讲特讲,有的律师却说对证据没有异议,这样容易导致当事人对其委托的律师产生其是否敬业的误解。如果我们律师在提出质疑性意见之外对证据中有利于被告人的内容进行强调,又担心会遭到公诉人的反对和法官的制止。


经过一番思考,我个人认为,辩护律师进行质证,应当采取如下做法:

第一,应当坚持质证是对证据提出质疑性意见的前提,同时把质证的范围拓宽到证据的证明目的的方面。也就是说,辩护律师进行质证的维度,不仅包括证据本身的合法性、真实性与相关性,还包括证据的证明目的或者说证明对象。在刑事审判中,应当仿照民事案件质证的做法,律师对证据的证明目的也进行质证。这时,应当以检察机关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为基础,说明证据中的哪些内容不能证明,甚至是否定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护律师对证据中有利于被告人的部分的强调,其实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在证明目的方面提出质疑。比如,辩护律师指出被告人张三在供述中声称自己只是在单位任职一个月,这正是质疑检察机关笼统地指控张三、李四在该单位共任职长达一年零一个月的时间。


第二,在进行具体表达的时候,辩护律师可以这样说:“下面辩护人结合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从证据的‘三性’以及证明目的等方面对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辩护律师也可以更为具体地说:“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指控被告张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该证据中有如下几个方面与此存在冲突。”如果法官问辩护律师“你是否对证据有异议?”辩护律师可以说:“辩护人对该证据的‘三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中有如下几个方面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相冲突(或说不相协调)。”


第三,辩护律师对于证据的意见,如果不能纳入到前述对证据的“三性”、证明目的的异议的框架中,即不可在质证环节发表。有些观点对于辩护特别有价值,比如强调证人证言中可证明被告人主动投案的部分,律师可以简洁地说一说,不宜展开,因为这本身并不属于对证据的质证。

蒋鹏飞,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任编辑:蒋鹏飞律师的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