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目的不是批评谁,赞扬谁,而是为了告诫诸位宪法学者,宪法研究不能只讲技术,忽略现实问题,不能学究式的研究,而是要从问题出发,否则只会是继续即使几十年来的宪法研究,虽然类似“依法治国入宪”、“人权入宪”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都不是根本的东西,最根本的还是宪法监督,否则孙志刚、聂树斌都会是我国法治的牺牲品,宪法研究必须更多的考虑政治现实,没办法回避,也不能回避。 政治宪法学是过渡形态,最终回到规范宪法学。 引用: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编:《中国宪法学三十年(1985——2015)》,法律出版社,,2015年10月,林来梵:《中国宪法学的现状与展望》一文,第106页; 魏玛宪法第 《卡尔.施密特》 林来梵先生语,《文人法学》 林来梵著:《文人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第121页; 高全喜:《政治宪法学纲要》,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6月,第五页; 转引郭道晖:法理学精义 比如宪法监督制度的落实,宪法监督机构、程序、职能的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