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宪法学需要更多的直面中国的核心宪法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而不是说“为了‘安全’起见,我们规范宪法学宁为无用之黄钟,也勿为误民之瓦釜”,这句话是一种保守的学术观,警惕纳粹利用宪法造事端的教训是正确的,但这句话也无疑对宪法核心问题有一种等待时机以及暂时无能为力的承认,抑或是几十年来宪法核心问题的不能解决或者学术探讨无能为力的延续。政治宪法学则有更多的勇气与“着急”。 学派之争,请不要陷于相互攻击批判对方的不全面,而应该以目的的解决为最终标准,进行学派竞赛。 参考书目 政治宪法学确实是接受或者承认当下的政治现状。 施密特怎么了?有错?错在哪儿? 林来梵先生说:“规范宪法学亦考虑政治因素。”(文人法学) 高全喜说:规范主义的政治宪法学,是宪法解释学,(政治宪法学纲要) 所以两个学派其实都折中,不极端,大可各取所长,既规范,又考虑政治, 规范宪法学无疑是政治宪法学的安全阀,政治宪法学是宪法学的排头兵。 两派有相互狭隘对方的趋势,“评论界所谓的以陈端洪、翟小波和我为代表的政治宪法学(我称之为狭义的政治宪法学)” 以“性价比”分析利弊, 性价比 几个人的损失 类似公民权利侵犯 少数而持续的 运动式的灾难 文革 德国纳粹 当下那么做 不鼓励意志主导 但为了法治进步 当下政治宪法学阵营倘若看起来人比较少的话,是一些学者对政治宪法学的误会,以及过于谨慎怕承担政治责任,影响自己。陈端洪教授《论宪法作为根本法与政治法》犀利指出当下状况,可谓警示良言,学术良心,甚至是相比于那些“怕事的保守主义宪法学者”更有“冒险和牺牲精神”,敢于直言,不过份畏惧担责,值得佩服、肯定,效仿,宪法学者是需要一些类似的精神的,而不是顺势而歌抑或“政治无涉”、“明哲保身”。 诚如魏德士所言:法学研究就是要负有政治和道德责任。宪法学者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使命感。形成合力 两个学派缺乏明确的定义,我给出定义。 德国纳粹的残暴行径的一个主要原因是魏玛宪法48条关于紧急状态的条款,我国宪法没有类似的条款,并且,文革时期文化大革命侵犯人权的行为横行,原因是国家法治未真正确立的原因,上上下下的行为没有真正纳到法治的轨道上。所以在当下为了法治的健全,为了解决宪法监督的落实考虑政治事实,利用一点我国现实的政治领导法治的做法,不算巨大危险的行为,相反比党内法规立法进行党的自我监督的模式略胜一筹。倘若宪法监督机构逐渐具备独立性的话。 预设,当下似乎规范宪法学阵营的人比较多,毕竟林老师把韩大元老师的宪法解释学也招纳过来,而他们各自的弟子就有许多许多。但相信未来,政治宪法学会得到越老越多的认同与了解,毕竟许多学者还不了解,只是以为是宪法政治化的恐怖,金子总会发光,抑或继续闪耀。 宪法学三阶,一82年以来的规范宪法学,政治无涉的学术研究; 二,实用主义抑或政治宪法学,以解决问题为目的,顾及政治现实; 三,在制度健全基础上的规范宪法学研究,是常态,也是理想; 政治宪法学是临门一脚,最终得回到规范,或者一直带着规范在舞蹈,匍匐前进。 传统宪法研究,是一种保守主义,可能故步自封,事实也基本如此。 实用宪法主义,抑或政治宪政主义; 规范宪法学“得势”原因一部分是人们由于特殊历史事件诸如文革,对政治对法律的控制已经达到非常害怕的程度,而规范一词乍一听是比较“规范的”,稳妥的,保守的,符合人们在大灾难之后的求稳心理,生怕再出现政治狂暴、不规范的场景。但这只是人们对政治宪法学和规范宪法学的肤浅的直观印象罢了。 故取名叫做务实宪法学。防止误会,或许受政治二字影响,带来不必要的误会。不过确实要提防类似纳粹时期宪法学危险的发生。 结语:学派保持,但以解决问题为功用; 参考书目: 徐辰:《论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现实与历史》 有待斟酌,有之处 陈端洪 高全喜 学院式的研究倘若不能用于实际,有何用处? 规范宪法学的研究碰上宪法难题,之于宪法学的政治障碍和现实,可谓是“秀才遇上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