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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犯罪裁判要旨20则(2017年版)_王思鲁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王思鲁律师原创博客 发布时间:2017-06-09
摘要:集资诈骗犯罪裁判要旨20则 ( 2017年版 )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张王宏 集资诈骗罪系金融诈骗犯罪类罪下之个罪。笔者通过穷尽对《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中集资诈骗类案

集资诈骗犯罪裁判要旨20则2017年版

广东广强师事务所 金融犯罪辩护师张王宏


  集资诈骗罪系金融诈骗犯罪类罪下之个罪。笔者通过穷尽对《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中集资诈骗类案例的搜索,同时,选择从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网络数据库搜索相关判决文书,其中检索范围为“全文”,检索词为“集资诈骗、无罪”,匹配方式为“精确”(最后检索时间为2017年6月5日),获取的相关案例为232例。虽然集资诈骗因为各种原因,极少无罪案例,但并非没有。无罪的比如肖克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原判认定的集资诈骗罪被二审法院撤销;由此案转为彼罪的比如袁鹰、欧阳湘、李魏集资诈骗案。今将相关裁判要旨整理如下,以飨读者。

  1.负责策划、制定、宣传传销方案的公司工作人员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1.1裁判要旨:被告人袁鹰、齐致均纠集被告人欧阳湘等,以江苏丹徒龙山某公司名义,推行“保利得发售计划”, 实施集资诈骗犯罪。期间,被告人欧阳湘负责宣传发售计划。一审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袁鹰构成集资诈骗罪,欧阳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改判欧阳湘犯非法经营罪(《刑法修正案(七)》已改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编者注),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1.2《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2集·总第25集第167号袁鹰、欧阳湘、李魏集资诈骗案

  2. 负责收款、发货及宣传传销计划的公司员工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2.1裁判要旨:被告人袁鹰、齐致均纠集被告人李巍等,以江苏丹徒龙山某公司名义,推行“保利得发售计划”,实施集资诈骗犯罪。期间,被告人李巍为上海地区总监,负责收款发货及宣传发售计划。一审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袁鹰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李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李巍犯非法经营罪(《刑法修正案(七)》已改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编者注),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2《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2集·总第25集袁鹰、欧阳湘、李魏集资诈骗案

  3.根据亲属提供的或然性信息抓获到犯罪嫌疑人能否认定为自首?

  3.1裁判要旨: 2005年5月27日上午,公安机关找到田成志的亲属田某,田某向侦查人员反映:田成志可能住在圣德堡饭店405房间;并称5月21日曾有两个被叫电话,往回打打不通,可能是田成志的。侦查人员经过侦查,确认田某提供的两个电话是崇文区圣德堡饭店的,并到该饭店查到田成志的住宿登记,2005年5月27日13时30分,在崇文区圣德堡饭店405号房内将田成志抓获。案件终审判决认为:犯罪嫌疑人藏身线索经过侦查员侦查落实为确定性线索后,将田成志抓获,田成志是被动被抓,且在案发过程中始终没有主动投案的行为,故不认定其具备自首情节。

  3.2《刑事审判参考》2007年第6集·总第59集第464号田成志集资诈骗案

  4. 被害人与涉案公司签订合同被骗是否认定为单位犯罪?

  4.1 被害人确实与几个涉案公司而非与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签订合同,在名义上涉案行为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但实际上,集资诈骗所得未归单位所有,集资款项均打入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的个人账户,由三被告人占有、支配。本案实际上是利用公司的外壳实施的自然人犯罪,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4.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10期(总第156期)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集资诈骗案

  4. 3类似案例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03年第6号(总第77号) 徐继兰、徐继峰集资诈骗案

  5.集资诈骗中的诈骗手法如何认定?

  5.1 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通过与客户签订特种药蚁销售合同等系列合同,承诺客户每窝蚂蚁投资人民币460元,1年后返还人民币640元,年回报率为39.13%。上述合同系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该筹集资金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三被告人明知无法归还本息,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集资用途,谎称其集资款用于养殖蚂蚁、开发研制及销售蚂蚁产品,在募集资金过程中虚构其实施的“星炬计划”被国务院扶贫办中国老区扶贫工作委员会在全国推广等事实。足以认定三被告人采取了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

  5.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10期(总第156期)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集资诈骗案

  5.3类似案例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03年第6号(总第77号) 徐继兰、徐继峰集资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10期(总第168期)孙小明集资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10期(总第168期)吕伟强集资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10期(总第168期)唐亚南集资诈骗案等。

  6.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6.1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骗取巨额集资款后。款项均打入三被告人的个人账户,由三被告人占有、支配,并未将资金用于合同约定用途,为养殖蚂蚁以及开发研制、销售蚂蚁产品只投入极少资金,收到的后期投资款部分用于兑现前期投资款的本金以及约定的高额利息,其余部分,除了用于涉案公司的运作开支外,许官成、马茹梅还以个人的名义购置房产、汽车。三被告人进行实体经营的比例极小,根本无法通过正常经营偿还前期非法募集的本金及约定利息,甚至还将募集的款项进行挥霍,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6.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10期(总第156期)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集资诈骗案

  6. 3类似案例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03年第6号(总第77号) 徐继兰、徐继峰集资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10期(总第168期)孙小明集资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10期(总第168期)唐亚南集资诈骗案

  7.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责任编辑:王思鲁律师原创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