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信仰自由在一定意义上是中国的文化传统。在中国古代,种种外来和本土的宗教如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道教等等长期可以自由传播,关公崇拜、妈祖崇拜、城隍崇拜、黄帝崇拜、成吉思汗崇拜、一家一户的祖宗崇拜等等非宗教的信仰更是不一而足,特别重要的是,非神的种种思想,国人也可以自由信仰,例如,孔孟、老子等诸子思想都可以成为信仰的对象。进入民国时期,来自外域的各种主义都有它们的信众,国家并不干预。就宪法传统言之,民国时期的多部宪法将孔子、三民主义、宪法等非神、非宗教的存在作为信仰的对象。新中国的临时宪法——《共同纲领》则明确将“思想”和“宗教信仰”的自由同时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都倡导信仰自由。马克思恩格斯是信仰自由入宪的伟大推手。毛泽东极力主张信仰自由,他认为三民主义曾经是中国人民的信仰:“孙中山先生的革命的三民主义, 曾经因为孙先生与共产党合作加以坚决执行而取得人民的信仰。”毛泽东曾十分明确地指出人民应当有信仰自由。他在《向国民党的十点要求》(1940)中提出:“信仰为人人之自由, 而思想乃绝非武力所能压制者。”在《论政策》(1940)中毛泽东主张:“应规定一切不反对抗日的地主资本家和工人农民有同等的……思想、信仰的自由权……”。 第三,信仰自由是社会主义宪法的主流,前苏东9个国家宪法中有6个在1970年代以前就规定了信仰自由,现存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越南宪法与古巴宪法也都规定了信仰自由。 第四,最为重要的是,信仰自由是82宪法制宪者的原意,这当从制宪史的角度来看。1975宪法贯彻了阶级斗争为纲的冷战精神,它规定了国家意识形态,1978宪法完全沿用了此提法。1982宪法的修宪目的就是否定文化大革命及其“文革宪法”。它的序言部分的相关内容由1975宪法规范性的语言变成了陈述性语言,特别重要的是,1982宪法删除了1975宪法对国家意识形态的规定(第2条第2款),立宪者当年的原意是通过删除第2条第2款,并以第35条“言论、出版”自由来涵盖信仰自由。如果说1982宪法中的信仰自由还不清晰的话,那么,通过四次、总计31条宪法修正案的修订,现行宪法在精神上已经产生了历史性的跃进——从人治到法治,从阶级统治到保障人权。如果我们在宪法精神的统帅下,将现行宪法第33条第3款、第35条、第47条作体系解释,就可以清晰地看到一个历史性的事实:我国宪法已经完成了向信仰自由的历史性跃进。 《社会科学文摘》2017年第2期。 南京工业大学特聘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