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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摘要版)_guyan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平民法理(周永坤)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1
摘要:信仰自由是中国宪法的题中应有之义 (《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摘要版) 周永坤 (见《社会科学文摘》2017年第2期。) 从宗教自由到信仰自由 “宗教是人类与他们奉为神圣、精灵之间的关系”,这个“权威性”的概念将宗教定义为有神的,但是 事实上,种种无神

信仰自由是中国宪法的题中应有之义(《宗教自由信仰自由》摘要版)                              周永坤

(见《社会科学文摘》2017年第2期。)

宗教自由到信仰自由

“宗教是人类与他们奉为神圣、精灵之间的关系”,这个“权威性”的概念将宗教定义为有神的,但是事实上,种种无神的宗教并不鲜见。例如爱因斯坦崇拜自然规律的宗教,公民宗教,宪法宗教等等。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他逝世前不久提出了一个跨越有神与无神的宗教定义:“宗教远比上帝深奥。宗教乃是一种博大精深、卓而不群的世界观。这种世界观认为万物均有内在的客观价值,宇宙万物令人敬畏,而人的生命既蕴含着宇宙秩序,且富有存在意义。”宗教是建立在信仰基础上的心理现象,正是宗教与信仰这种不可分离的关系,人们极易将宗教与信仰等量以观。事实上,信仰(belief)是一种心理状态,产生这种“尊崇”心理状态的认知对象很丰富。例如,从自然角度来看,小到一块石头、一颗小树,大到整个大自然,甚至人类都可以成为信仰的对象;从精神角度来看,不仅某种思想,某种生活方式,某种价值(例如人权),甚至一句话、一个信念都可以成为信仰的对象——中国古代文人墨客作为座右铭的名言警句其实正是一种信仰的对象。

信仰自由发端于宗教自由,进而成为有别于宗教自由的新的自由。宗教改革运动中,路德派中的激进者率先提出信仰自由原则。当时的“信仰自由”仅仅指有神的宗教信仰自由,且仅指在不同的宗教信仰中选择某种宗教的自由,不含不信教的自由,更不包含信仰种种无神论思想体系或价值的自由。1689年,洛克出版《论宗教宽容》一书,主张宗教是公民的私事。经过启蒙运动的洗礼,宗教自由逐渐为各国政府所接纳,在18、19世纪之交,宗教自由开始法律化,泽被世人,宗教自由成为一项不言而喻的宪法原则。自然科学的新成就、特别是达尔文进化论对宗教神学的强烈而持久的冲击,种种以“社会科学”面世的新思想逐渐从“宗教自由”中发展出一个有别于宗教自由的专门用语——信仰自由,并成为“宗教(信仰)自由”的上位概念。对这一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当属种种无神论者。

伟大的唯物主义者马克思恩格斯及其战友们对确立信仰自由所作出的贡献是历史性的。首先,他们力主信仰自由从宗教自由中独立出来,成为人权之一种。早在《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1842)中,马克思就将信仰自由作为独立的自由提了出来,在两人合著的《神圣家族》(1844)一文中,他们进一步将信仰自由作为一种普遍人权,“信仰任何事物的权利……这些都极其肯定地被认为是普遍人权。”在《共产党宣言》(1848)中,他们更明确将信仰自由与宗教自由并列。`其次,他们将捍卫超越宗教自由的“信仰自由”作为工人政党的一大贡献。在评价德国党的纲领的文章中,他们指出资产阶级将信仰自由局限于宗教一隅是片面的,工人政党需要使信仰自由超越宗教领域,“资产阶级的‘信仰自由’不过是容忍各种各样的宗教信仰自由而已,而工人党却力求把信仰从宗教的妖术中解放出来。”法国诗人欧仁·鲍狄埃(Eugène Edine Pottier18161887)为无产阶级的自由作《英特纳雄耐尔(Internationale)》(1871),这篇伟大的诗作1888年成为工人阶级的国际歌。直到今天,诗作中“让思想冲破牢笼”的呼喊仍然激励着进步人类。再次,马克思恩格斯将共产主义作为一种信仰。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在德国的迅速进展》(1845)一文中曾谈到德国人纷纷转向信仰共产主义的情况:“到处我都碰到一些新近改变信仰的人, 他们都在无比热情地讨论和传播共产主义的思想。”马克思在致左尔格的信中也明确将共产主义作为信仰,他说,他过去的“仇人”们开始转向“信仰现代科学社会主义,即德国的社会主义。”

到20世纪,非神学的种种信仰斗奇争艳。1933年,J·杜威等美国著名哲学家发表《人道主义宣言》,把人道主义定义为“信仰人的最高价值及自我完善性”,“人的价值”成为信仰的对象,美国的一些学者将美国宪法作为信仰对象。与此同时,这一时代的结晶逐渐演变成各国的宪法条文,进入世界人权法。1952年以后,超越宗教自由的信仰自由开始在东方宪法中传播。

一、世界主流宪法中的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

规定宗教自由的现代宪法最早出现在北美殖民地,它一出现在宪法中,其实就包含了信仰自由的意蕴。早在美国立国前夕,《弗吉尼亚权利法案》(1776612日弗吉尼亚议会通过)第16条就规定了宗教自由,这一充满新教徒宽容精神的“宗教自由”概念中其实隐含了信仰自由。同样出于杰弗逊之手、在美国宪法诞生前一年由弗吉尼亚州议会通过的《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案》(VirginiaStatute for Religious Freedom,1786)中的宗教自由,其信仰自由的意蕴就更加清楚。这个《法案》将思想自由作为宗教自由的基础。该《法案》批判世俗的或宗教的统治者“自己也是可能犯错的常人,却试图统制别人的信仰;他们把自己的意见和思想方式奉为唯一的真理,并竭力强加于他人”。《法案》从政府职能限制的角度论述思想应当自由:“人的思想见解既不是政府的管理对象,也不属其管辖范围。如果我们容忍政府官员把权力伸张到思想见解领域,任凭他们根据对别人观点不良倾向的推测而限制别人发表和传播原理,那将是一个可怕的错误。”《法案》最后宣称保护不同的“宗教见解或信仰”,并据此进一步宣称《法案》中的思想自由条款应当是不可修改的。在美国宪政史上,许多保障信仰自由的案例所依托的都是宪法第一修正案,这也证明美国宪法在保障宗教自由的同时保障一般意义的信仰自由。

在保障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的道路上,与美国人并驾齐驱的是法国人。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1789)第7条将“发表自己意见和思想的权利”与后文“信教自由”并列,且它的第11条又不厌其烦地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法国1958年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法兰西共和国尊重一切信仰”。

责任编辑:平民法理(周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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