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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摘要版)_guyan(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平民法理(周永坤)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1
摘要:西方国家中较晚规定信仰自由的大部分属于原法西斯国家,德国具有代表性。德国宪法规定信仰自由是在战败以后,魏玛宪法没有信仰自由条款。基于对纳粹罪行的历史性反思,德国比其他任何国家都更珍视信仰自由。《德国

西方国家中较晚规定信仰自由的大部分属于原法西斯国家,德国具有代表性。德国宪法规定信仰自由是在战败以后,魏玛宪法没有信仰自由条款。基于对纳粹罪行的历史性反思,德国比其他任何国家都更珍视信仰自由。《德国联邦基本法》(1949)明确将信仰自由与宗教自由分列为两种权利:“任何人不得因性别、门第、种族、语言、籍贯和来源、信仰、宗教或政治见解受到歧视或优待”(第3条)。除了规定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外,该宪法还提出了“良心自由”、“世界观自由”的概念:“信仰和良心自由、宗教和世界观信奉自由不可侵犯。”(第4条第1款)。特别重要的是,《德国联邦基本法》将人权规定为德国人的信仰:“德国人民信奉不可侵犯的和不可转让的人权是所有人类社会、世界和平和正义的基础。”(第1条第2款)

现在,西欧国家宪法都规定了信仰自由,其主要表达方式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类。(1)自由表达信念、意见、思想、信仰的权利,归入此类的有爱尔兰和意大利。(2)意识形态、哲学思想、政治思想自由,归入此类的有比利时、西班牙、希腊。(3)“宗教或(和)信仰自由”,归入此类的有荷兰、列支敦士登、葡萄牙。

值得注意的是《欧洲人权公约》及其的作用。该公约的序言部分重申对于“各项基本自由的深切信仰”,并承诺通过建立有效的民主制度来保障这些基本自由。更加值得钦佩的是,以1998 年11 月1 日生效的第11 号议定书为转折点,欧洲人权保护机制开始转向人权保护实施机制的改革,建立统一的保障基本自由的司法制度,将权利与自由规定为直接可诉的。东欧巨变以后,该公约的效力覆盖了东欧(包括俄罗斯),现在它有效地规约着47个国家的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

三、社会主义宪法中的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

20世纪初出现了社会主义宪法,这一类型的宪法除了个别例外(例如苏联1924年宪法、阿尔巴尼亚1976年宪法)都继承了宗教自由的历史传统,在1950年代以后,这类宪法中宗教自由与信仰自由的规定大部分向《世界人权宣言》靠拢,规定了信仰自由。这是一个曲折的过程。社会主义宪法的始祖是十月革命后制定的苏俄宪法(1918),这是历史上首部“专政”宪法,它保障的自由仅仅是“劳动者”的自由。与此相应,宪法的权利宣示部分由“人权宣言”变成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该宪法的“信仰自由”仅指宗教信仰自由,且权利主体仅仅指“被剥削劳动人民”,不包括“专政”对象。六年后颁布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根本法》(1924)干脆连宗教自由也删除了。1936年苏联宪法恢复了1918宪法的规定。这部宪法字面上比1918宪法有了进步,它的权利主体由“劳动者”变成了“公民”,它宣示“城乡无产阶级与贫农专政”的结束。但是它仍然没有规定信仰自由。

二战以后,社会主义扩充到东欧部分地区,形成了由9个国家组成的苏东社会主义阵营,这9个国家的宪法在宗教自由与信仰自由问题上的规定可以分为三个类型。一是“与时俱进”到《世界人权宣言》的模式,规定宗教自由与信仰自由,可以归入这个模式的有六个国家,他们是波兰、保加利亚、匈牙利、南斯拉夫、罗马尼亚和民主德国。二是只保障宗教自由,没有规定信仰自由,持这种模式的有两个国家:捷克斯洛伐克和苏联。三是不但没有规定信仰自由,连宗教自由也反对,这种模式为“欧洲的社会主义明灯”阿尔巴尼亚所独享。

四、中国宪法中的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

清末立宪运动是以日本为榜样的,当时的日本帝国宪法(1889)规定有“信教自由”,但是中国清末两部宪法性文件中却均未见宗教自由。1912年,中国第一部共和性质的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6条规定“信教自由”,这是中国宪法中宗教自由条款的开端,为其后的宪法性文件所沿用。《中华民国约法》(1913)保留了“信教自由”,但是增加了“在法律范围内”的限制(第5条第7项)。1923年,民国第一部正式宪法公布,该宪法将“尊孔”作为与宗教相并列的信仰,将“信仰”的外延扩充至宗教以外,不过,这就同时在宗教以外又树立了一个国家信仰——孔子及其思想。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保持了“信教自由”,但是该约法在序言部分规定了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尊崇五权宪法”,这也具有信仰的意义。193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规定了信教自由。值得注意的是《中华民国宪法》(1946)的规定。该宪法制定的时候,《联合国宪章》已经制定,中华民国是联合国创始会员国,宪法的规定理应与《联合国宪章》的精神相当,但是该宪法规定的还是只有“信教自由”(第13条),没有“信仰自由”,并且同样规定了三民主义,且明确其为“国体”。

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1949年《共同纲领》第5条将“思想”和“宗教信仰”自由同时规定为自由权,这是与《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相一致的。1954年宪法中“思想自由”不见了。1975宪法是一部倒退的宪,它同1954宪法一样规定了“信仰宗教的自由”(第28条),不同的是它增加了“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与苏联1918年宪法的规定相当。1975宪法的特别之处是它规定了“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国家信仰,作为文化大革命的成果,这为前两部宪法所没有,也是除了苏联宪法(1977)和阿尔巴尼亚宪法(1976)以外的其他社会主义宪法所无。1978宪法的相关规定与1975宪法相同。现行1982宪法第36条的规定回到了1954宪法,这是一个进步,但是没有明定信仰自由。

余论:信仰自由是现行宪法的题中应有之义                      

宗教自由发端于宗教改革运动,早期的宗教自由只是指选择不同宗教的自由。随着自然科学的兴起及随之而来的唯物主义的传播,形成了思想自由意义上的信仰自由的概念。法国大革命前后,宗教自由与信仰自由开始在少数文明国家入宪。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推进下,声称信仰自由是基本人权的观念迅速传播。二战以后,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入宪成为宪法通则。苏东九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有六个规定了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

综上可知,信仰自由是现代潮流,那么,如何解释我国现行宪法中的相应条款?我国是联合国创始会员国,《世界人权宣言》对于会员国虽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保持宪法规定与她的一致是国家的伦理义务,也是提升国家“软实力”的需要。因此,需要对宪法作出与《世界人权宣言》相一致的解释。这一主张有以下理据:

责任编辑:平民法理(周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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