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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成立条件之研究_何光友律师(4)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何光友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8
摘要:刑法第 20 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实际上,这是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

刑法第 20 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实际上,这是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突破,与79年刑法相比,这也是新刑法所增加的新内容。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侵害的强度极大,对人身安全的危害极其严重,而且具有高度的紧迫性,使被侵害者的人身安全处于非常危险紧迫状态,从而产生极大的危急恐惧感,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必须采取可能导致侵害者伤亡的暴烈手段才有可能制止其不法侵害。也就是说,这种造成不法侵害者伤亡的暴烈的防卫手段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是合理的、适当的。有的刑法论者把此项规定称为“无限制防卫”。应注意的是,首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即“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对特殊防卫是不适用的。其次,“这并不意味着允许防卫人对某些犯罪人可以无限防卫”。⑦我国刑法限制了防卫的权益,即对“人身安全”权益予以防卫,还要求暴力犯罪“正在进行”,且强调采取的是“防卫行为”,即在防卫过程中为制止不法侵害而杀伤或杀死不法侵害者。可见,脱离了以上条件,防卫人仍有可能构成犯罪。所以,不能说刑法此项规定等于有限地承认无限防卫权,更不能将这一规定等同于无限防卫权。


(二)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首先,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的损害。其次,在主观上当事人对其过当结果有罪过。笔者认为,在防卫过当的场合,行为人对于其过当行为及其结果,主观上不可能出于直接故意,因为正当防卫的目的与犯罪的目的,在一个人的头脑中不可能同时并存,因此,罪过的形式在主观上表现为间接故意和过失。应当指出的是,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的过当,它必须以行为人实行正当防卫为前提,也就是说,它必须同时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如果不符合这四个条件,就不是正当防卫,也就不是防卫过当。

  对防卫过当的处理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若防卫过当是在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支配下客观上造成了死亡结果的可定为故意杀人罪(防卫过当);若防卫过当是在过失的心理状态支配下客观上造成了死亡结果的可定为过失杀人罪(防卫过当);造成重伤亦是如此。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之所以“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主观上讲,是因为防卫人具有正当防卫的目的和动机,从客观上说,是因为防卫过当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应有的损害,防卫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另一部分是不应有的损害,防卫人对此应负刑事责任,这里也体现了我国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我们酌情考虑过当程度、罪过形式、所保护的权益性质、社会舆论等情节来对防卫过当予以量刑。

概言之,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不法侵害作斗争的一项权利,是正当的合法行为,只有正确理解正当防卫这一刑法理论,掌握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才能更好地利用正当防卫这一武器,积极勇敢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保护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培养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作为司法工作者,更应掌握、正确运用这一理论,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


  注释:

  ①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334页。

  ②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135页。

  ③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135页。

  ④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132页。

  ⑤杨春洗、杨敦先主编《中国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9页。

  ⑥陈兴良《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72页。

  ⑦高西江主编《刑法的修订与适用》,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111页。


资料来源:正义网

本文作者:高忠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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