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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离婚谁做主

来源:法律杂识 作者:法律杂识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实务派 离婚 管辖 一场没能白头偕老的婚姻终归是让人遗憾的。当离婚成了不得已之选择,我们可以选择好聚好散(协议离婚),也可以选择不欢而散(诉讼离婚)。当诉讼离婚成了不得已之选择,应由哪个法院来宣告我们婚姻的终结?1原告就被告“原告就被告”是民事
实务派 离婚 管辖 一场没能白头偕老的婚姻终归是让人遗憾的。当离婚成了不得已之选择,我们可以选择好聚好散(协议离婚),也可以选择不欢而散(诉讼离婚)。当诉讼离婚成了不得已之选择,应由哪个法院来宣告我们婚姻的终结?1原告就被告“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在地域管辖上通行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1条就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住所地”以及“经常居住地”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即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几种特殊情形下的管辖1.户籍迁出但尚未落户的,如何管辖?对此问题,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都被注销户籍的,如何管辖?对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如何管辖?对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在最高院沈德咏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该问题也做了解答,即如果在双方都离开住所地的情形下,原告能证明被告在暂住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可以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但是能够证明被告有固定居住地方的,仍然可以向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诉。4.双方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如何管辖?对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2原告住所地通常情况下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是在例外情形下,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此,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除此之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规定了两种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形: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条前半段规定,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也就是说,在离婚诉讼中,如果被告户籍被注销的,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情形下,原告方可以选择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当然,原告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方离开住所地后,在暂住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也可以向被告的该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硬性要求必须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142页)。3专门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该规定意味着,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地方法院没有管辖权;如果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离婚诉讼,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均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141页)。4“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16条规定了几种“涉外”离婚纠纷的管辖,分列如下:1.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定居”如何理解?2005年11月8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的通知。通知规定,“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对于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但是,对于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以及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被视为定居。2.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属人管辖原则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需要说明的是,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国内起诉的法院,必须是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而不是国内任意一个法院都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146页)。4.由原告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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