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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他真的不是王宝强的“种”——王宝强能索赔么?

来源:法律蜗牛 作者:法律蜗牛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王宝强离婚事件已火烧朋友圈两天,随着吃瓜群众们的热情参与,各种剧情分析、各种撕逼大战在网络中百花齐放,令人目不暇接。我们应当感谢这个自媒体盛行的时代,它让原本无聊的生活保持随时沸腾的可能,让个别明星的家变,成为全民八卦的狂欢。作为职业的法
王宝强离婚事件已火烧朋友圈两天,随着吃瓜群众们的热情参与,各种剧情分析、各种撕逼大战在网络中百花齐放,令人目不暇接。我们应当感谢这个自媒体盛行的时代,它让原本无聊的生活保持随时沸腾的可能,让个别明星的家变,成为全民八卦的狂欢。作为职业的法律人,即使八卦起来,也应当使用专业的眼光,运转专业的思维。因此,蜗牛君在“宝宝离婚案”中关注的一项重要法律问题是:假如王家的儿子确如传闻,不是王宝强的“种”,那么,王宝强在向法院起诉离婚时,能否向法院诉请马蓉赔偿自己多年因被欺骗而付出的抚养费呢?蜗牛君经过仔细研究认为,王宝强有权要求马蓉返还抚养费!为什么?且听蜗牛君一一道来:一、基于无因管理,要求返还。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行为人实施了无因管理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在本案中,因男娃非王宝强所亲生,且男娃也并非由王宝强依法领养、寄养。故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王宝强对该男娃没有抚养义务。王宝强因受欺骗而对男娃进行抚养,客观上使得马蓉及宋喆减轻了抚养负担,可以视为一种“受益”,故王宝强有权要求马蓉支付相应费用。二、基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此所谓不当得利。再观此案,王家男娃的抚养责任应当由其亲生父母,即马蓉及宋喆承担。抚养小孩必然要支付抚养费,势必带来经济负担,而王宝强自愿喜当爹,让马宋原本应该用于养娃的钱,用在了私会开房上。马宋二人取得此利益无法律支持,无情理支撑,应当对王宝强所付抚养费予以返还。三、基于侵权行为,予以赔偿。《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马蓉私通宋喆,且私育一子,其行为已经突破了道德的界限,违反了法律。正是马蓉的违法行为才导致王宝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付出了感情与金钱,马蓉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此前提下,若法律认定王宝强所付男娃的抚养费无法返还,无异于默许马蓉违法悖德的行为。这不仅有违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是对公序良俗的伤害。王宝强一直被假象所蒙蔽,如今真相大白,“宝宝”的内心必然是崩溃的,为此,造成如此严重后果的始作俑者马蓉应依法赔偿王宝强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抚养男娃所支付的费用。四、基于无效民事行为,予以返还。王宝强对于非自己亲生儿子根本无抚养义务。王宝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该男娃的抚养,完全基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即认为该男娃是自己的亲生儿子。这种认识又缘于马蓉对事实真相的隐瞒、对王宝强的欺骗。换句话说,王宝强抚养“儿子”的行为并未建立在真实的意思表示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受“欺诈”的基础之上。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另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因此,马蓉还钱,那是必须滴。上述四点法理分析,不论基于哪一点,都足以让“宝宝”要回“瞎”了的抚养费,至于该笔费用的多寡,则要根据“宝宝”的举证能力而定了,若证明具体数额的证据不充分,则法院只能根据当地人均生活支出进行酌定计算。不过,不管钱多钱少,关键是,解气啊!!!!!当然,如果这男娃是王宝强的……大家洗洗睡吧。最后,如果你喜欢我的文章,请关注微信公众号:“练摊儿的法律蜗牛”,你的关注,会让我死磕自己时,更加有动力。 微信扫一扫关注该公众号
责任编辑:法律蜗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