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思维看“借虎杀妻”案
来源:张今文 作者:张今文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张今文 “借虎杀妻”借影星王宝强的东风,从司法考题演变成为网络热议的话题。似乎完全在出题人李教授的意料之外。李教授的观点,认为王某杀妻罪名不能够成立。此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这也引出司法实践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如何判断一个行为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
张今文 “借虎杀妻”借影星王宝强的东风,从司法考题演变成为网络热议的话题。似乎完全在出题人李教授的意料之外。李教授的观点,认为王某杀妻罪名不能够成立。此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这也引出司法实践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如何判断一个行为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判断的标准是什么,标准之间是否有不可违背的逻辑规则呢?一、认定犯罪先看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否受到侵犯或者威胁刑法典的第二条对我国刑法所要保护法益是说得非常清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从“借虎杀妻”案件中,被害人王某之妻的生命权受到侵害,是毫无疑问的。当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没有受到侵害或者受到威肋也就不存在犯罪的可能。所以《红楼梦》中的姨妈们天天用绣花针去刺小布人以达到杀人的目的,在刑法上是可能被评价为杀人罪的。二、判断法益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原因是什么当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到侵害或者威胁的时候,就应当考量其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是人的行为还是非人的行为?是否有其他因素的界入呢?当能够肯定是人的行为的时候,要分析行为的样态,是作为还是不作为,行为的客观类型是什么?行为客观的类型化就是刑法典中规定的不同犯罪客观表现形态。例如,盗窃和诈骗同样是侵害了财产的法益,但在行为的客观类型化是不一样的。盗窃罪是违反了被害人的意志,而诈骗是被害人基于瑕疵意志处分自己的财产。非人的行为是动物的行为还是其他自然的力量。“借虎杀妻”案中,可以看出王妻的生命权是由老虎侵害的。换而言之,是由老虎杀死的。当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就要考量老虎出现的原因是什么,王妻下车的原因是什么?考虑出现的原因就是野生动物园老虎或者凶猛动物出现的概率是非常的高的。王妻出现在野生动物园的原因是因为王某的携带至野生动物园以及王某的言语刺激(根据案例的交待系王某居于故意杀人主观故意有意为之的行为。如不明确这点,就失去讨论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的根基)。此种背景下王妻下车,而王妻下车根据王某的预判也是具有高概率的事件。高度盖然性的理论也可解释特定环境下王妻死于虎口的原因。这样王某的行为和王妻死于虎口就有原因关系了。也就不存在被害人答责以及王某救助的问题。被害人答责系阻却违法事由。三、在不法层面得出结论之后,再讨论行为人主观的非难可能性刑法典的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了行为人主观非难可能性的两种情形即故意和过失。从案例交待的背景来看,王某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看都是故意。因此,其主观上具有非难可能性。结论就是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属于间接正犯。四、争议的原因对问题发生争议无非是二个方面,一是不同的理论体系来讨论同一个问题;二是同一理论体系之下,理论体系内部逻辑不能够自洽。判断如何构成犯罪是要有理论依据的。长期以来犯罪四要件构成说成为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通行理论。客观地说,四要件构成理论能够解决大多数问题,但是有此问题是不能够解决的。例如“借虎杀妻”案,在四要件构成理论中,不能够自洽解决问题,于是存在大量似是而非的争议。当一个理论得出的结论不能够实现法的公平正义,而是法的错,而是理论的错。根据张明楷教授刑法第五版所构建的理论。“借虎杀妻”是可能会更好解释怎样构成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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