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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两次参考机会的德国司法考试

来源: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作者: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法院改革新思维 【连载】第35期 |只有两次参考机会的德国司法考试注:本文内容摘自《德国、意大利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简介——中国司法代表团赴德国意大利考察情况》一文,载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网站,http://www.moj.gov.cn/sfxzws/content/2003-03/31/content
法院改革新思维 【连载】第35期 |只有两次参考机会的德国司法考试注:本文内容摘自《德国、意大利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简介——中国司法代表团赴德国意大利考察情况》一文,载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网站,http://www.moj.gov.cn/sfxzws/content/2003-03/31/content_21788.htm?node=409,发布时间2003-03-31 00:00:00。2002年11月24日至12月5日,时任司法部政治部主任的张苏军同志(副部级)率中国司法代表团对德、意两国的司法考试制度进行了考察,本文是该考察团的考察报告。原文较长,本推送有所删减。《法院改革新思维》百度阅读链接《法院改革新思维》一书已在百度阅读独家发布,可点击上面链接即可前往阅读。 一、德国司法考试概述1878年,为消除历史上存在的律师阶层内部以及和法官阶层之间在学识上的差别,德国开始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规定在德国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职业,必须通过考试取得资格。实行联邦制的德国,其司法考试由各州分别组织。各州司法部是各州司法考试的主管部门,具体安排和组织实施两次司法考试的是各州司法部下设的司法考试局。在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的过程中,为保证各州司法考试的基本统一和基本标准、要求,联邦、各州司法部长之间建立了联席会议机制,该联席会议商谈的内容之一就是考试事宜,其中也包括相互之间交换试卷。建立这个机制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而是共同协商确定的,其目的就是保障各州的司法考试基本上能达到一个统一的水平。在考试的实习阶段,实习和培训工作由各州的高等法院负责管理。德国司法考试所采用的试题形式主要是案例分析和论述题,不采用目前较多考试中使用的标准化选择题。第一次考试由于侧重于理论、知识、法律方法,所以更多的征求大学教授的意见,请教授推荐可以作为试题的案例。考试局负责命题工作的官员在教授推荐案例的基础上,选用加工成试题,报送考试局局长审定。第二次考试由于侧重于考察考生的实践和运用能力,因此主要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推荐可以作为试题的案例,有时是法官、检察官、律师把案件卷宗直接提供给考试局。正式使用的试题由考试局官员自己加工,口试的试题也是如此。二、德国司法考试的主要做法1.报名参加考试的条件德国规定报名参加司法考试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是:大学法律专业学生毕业;或至少4个学期在德国大学学习法律,获得大学法学专业单科(民法、刑法、公法三门必修课)结业证书;完成至少三个月的实习(寒暑假期间,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德国规定只有正式的法学院学生,达到最低报考条件,才能报名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一般在大学读完三年半(即七个学期)后,即可报名参加考试。也有些州规定,大学必修课达到一定要求也能参加考试,必修课通过的可提前参加考试。为鼓励学生取得好成绩,可参加一次试考,如试考通过,视为第一次司法考试通过,这实际上等于多给学生一次机会。据介绍,德国的法学教育是围绕司法考试进行的,授课以案例形式为主。在德国,进入大学学习一般不需经过入学考试,高中毕业即可,但学习法律则有名额限制。学习法律的名额是根据法学院校的容量和法律院系教授、讲师的数量确定的。德国共有42所法学院系。仅1998年即有18700人入校学习法律。目前(指2002年前后,笔者注)在读学习法律的大学生约11万人。2.考试的过程、内容和形式根据法律规定,德国司法考试包括以下几个阶段:第一次考试、为期两年的实习培训、第二次考试。每一个参加考试的人员均须经过这几个阶段。第一次考试在学生大学毕业的年份进行,考试内容侧重于理论和知识方面,主要是大学的重点学习领域和国家规定的必修专业。法律规定大学学习的对象除必修专业和可选择的重点领域外,还必须参加一个用外语授课的法学课程或一个以法学为主题的外语培训班并通过考试。法律还明确界定学习的内容是指法律口头表达、法律管理、法律咨询实践,也包括必须的关键素质如案件管理、法律谈话、法庭辩论、争执调解、外交调停、审讯规则和交往能力等。因此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内容和科目包括民法、刑法、公法和诉讼法以及欧洲法律范围内的法学方法、哲学、历史等。第一次考试集中两周进行,一般是8次笔试(每次5个小时)、8次口试。8次笔试包括三次民法、两次刑法、两次公法、一次选修课;选修课学习时可以选两门,考试时任选一门。笔试一般是闭卷考试,考试方式基本上是分析具体案例,回答问题。考试机构根据真实的案例和考试内容需要编写设计试题,同时提供一份背景材料。试题没有统一的标准答案,由考官决定考生的成绩。考试时有些科目许可考生带法典。也有些州规定可用写论文的方式代替笔试。口试一般是4个小时,由4—5个考官同时口试4个考生,考试科目为民法、刑法、公法、诉讼法、选修课,各一个小时。口试采用讨论的形式,参加口试时可以带法典和司法解释。考官根据笔试的成绩确定提问题的难易。第一次司法考试通不过的,还有一次补考的机会,如补考不能通过,不能再考,也意味将终生失去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据介绍,每年未通过的比例在20%—30%。2001年,共有10697名学生通过了第一次司法考试,其中女生占47.6%。2001年未通过的人数约占报考人员总数的27.9%。参加第一次考试合格并完成将近二年的实习任务后,考生可申请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第二次司法考试不限于培训的内容,而是对整个法律知识的检验。不同的是第一次考试理论性强,第二次是司法实践或实务性强,考试试题都是案例形式。考试的形式同样为笔试和口试两种,都是闭卷考试。笔试包括:两次民法(判决程序方面)、两次刑法、两次行政法、两次普通民事法院或律师范畴。每次考五个小时。八次笔试中至少四次及格才被认为笔试合格,才有资格进入口试。口试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对案件卷宗材料的陈述,一部分为讨论问题。案件涉及的领域为民法、刑法等。案件卷宗材料提前1小时交给考生阅读,但不得讨论。口试时,考生主要是根据所提供的案件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每次4至5人一起参加考试,案件是相同的,考生分别按考官提问回答问题和进行陈述,每人十分钟。口试时可参考法典和法律解释。口试设首席考官,但首席考官主要是主持考试,并没有更多的权力。口试时,考官事先知道考生名单,也可以提前看卷宗。考官事先要向考生介绍有关考试的情况。考官给考生评分时,如两个考官差距比较大,分数不一致,可通过第三个权威的考官评定。口试的首席考官结合考生培训期间的情况确定口试的成绩,如本次口试情况不太理想,但培训成绩很好,可酌情提高口试成绩。司法考试过程中负责口试的考官一般由州司法考试局从在职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中聘任,任期三年,根据具体情况还可连任。考官必须具备法官资格,从事过法律职业,也要经过培训。考官在考试前泄露考题或在考试过程中提示试题,将承担的后果是:1.考试局今后将不再聘用该人为考官;2.如考官是法官或政府官员,将建议其所在部门给予其纪律处分;3.其他考生可依据这种泄露和提示提出取消本次考试的要求;4.如不采用或不能采用前述第2种处理方法,也可采用向社会公布此事的方式处理有责任的考官。第二次司法考试的淘汰率为考生的15%。未通过的还有一次补考机会,间隔半年。补考未通过率一般为8%。通过了第二次司法考试的,就具有了法官资格,取得了候补文官的资格。取得的资格在全国通用。3.德国司法考试制度中的实习与培训第一次司法考试合格人员要参加为期两年的培训才能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依据有关联邦法律及州的具体规定,第一次司法考试合格人员的实习培训管理,由各州司法部委托州高等法院负责,具体工作由法院培训部门负责。第一次考试合格人员,申请实习培训时,州法院有义务接收安排。由于一个州的培训规模有限,申请培训可以选择不同的州。考生一旦进入培训阶段,也就进入实习官员的行列,可享受国家提供的固定津贴(每月850欧元)。实习培训的目标本身是培养其具有从事法官职业的能力,但实际培训的不仅仅是担任法官方面的内容,而是整个法律职业所需要的能力,具体包括学习法院、政府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的一般工作程序、做法,作为助理书记员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具体承办案件。培训一般分几个阶段:6个月在普通法院,主要是从事民事和家庭方面的业务;3个月在检察院或刑事法院,主要从事刑事方面的业务;6个月在地方政府或行政法院(各三个月);4个月在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培训必须有执业4年以上的律师作指导老师;随后有一个月时间进行第二次司法考试。由于第二次考试判卷时间较长,考试成绩公布比较晚,考试结束后,考生还要等待一段时间。所以,笔试后的其余时间由考生自由选择培训单位实习。培训结束后,如第二次考试没有通过,考试可以补考,因准备补考,可以延长实习培训时间,但延长的培训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延长培训时间的津贴一般相应减少。培训期间有专人负责辅导实习人员。在培训的每个阶段实习人员都组成相应科目的培训学习小组,每周进行两次法学理论学习,并有专人根据第二次司法考试的模式,为培训的学生上课,以便准备参加第二次考试,其它时间是实践活动。培训机构一般在第二次考试前4个月设免费应考班,由州高等法院负责,进行模拟考试,做模拟试题,请人批卷。每个培训阶段都有一个培训证书,同时由培训机构对培训人员的能力、责任、作风、品德等综合评定,评出优、良、及格等次,作为以后从事法律职业的重要依据。4.考试合格的确定和效力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合格,即取得法官资格。考试合格完全靠考试成绩,由考官决定,不设录取线,也不规定人数。每年大约通过8000—9000人,但成绩达到优良的,一般只占十分之一。考试合格取得法官资格,并不意味着必然成为法官,也可以申请从事其它法律职业,如律师、检察官、公证人和企业的法律工作人员。在德国,这些职业是可以互换的,而且各州通用。要成为法官须待法官职位出现空缺。法官职位出现空缺时,法院将会约见考试成绩优秀的人,告之其空缺情况,询问其是否愿到法院工作。随后再考查其是否具备担任法官的条件,包括语言、反映、仪态、性格等。法院决定录取后,再向州司法部提出建议。州司法部再报州议会的法官挑选委员会审核决定,经委员会决定后,即可被任命为初审法官。也有的州不组成法官挑选委员会,由州司法部决定人选。正式被任命为法官,就进入三年试用期,之后才能任命为终身法官。法官一般都是到基层法院工作。在德国,检察官由州司法部任命、调动。参加考试合格的人员也可申请担任检察官。检察官录用后也要经过三年试用期。由于法官、检察官职位有限,所以考试合格人员大部分成为其它法律职业人员。其中有很大一批人成为律师。此外,德国公务员法规定,成为国家公务员,必须经过行政管理方面的培训,而通过两次司法考试的人可直接进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不再参加公务员考试,特殊行业除外。5.德国司法考试的改革2002年,德国联邦议会作出了修改法官法和律师法的决定,该决定对法官法、律师法与司法考试相关的内容作了一些修改。规定法学专业的学生必须会一门外语;法学教育培训更多地面向律师行业,同时加强非法律职业的培训。此外还规定,第一次司法考试的成绩计算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占70%,一部分是大学考试成绩占30%。也规定了在聘用法官时,应要求其必须具有较强的社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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