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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谈法律不谈八卦:王某与马某离婚一案

来源:獬豸之矛 作者:獬豸之矛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法律时评 只谈法律不谈八卦:王某与马某离婚一案2016年8月14日凌晨,王某通过微博公布与妻子离婚的声明。引发了一系列的网络八卦新闻,而就其中诸多法律问题也引爆了公众的关注视角,但就笔者看来,其中有很多问题都并非专业的看法,可能误导公众。在此,笔者
法律时评 只谈法律不谈八卦:王某与马某离婚一案2016年8月14日凌晨,王某通过微博公布与妻子离婚的声明。引发了一系列的网络八卦新闻,而就其中诸多法律问题也引爆了公众的关注视角,但就笔者看来,其中有很多问题都并非专业的看法,可能误导公众。在此,笔者对此事件不谈八卦,仅就网络流传的某些观点以及做法进行法律解读。离婚的要件:离婚不是通过声明而解除,要么诉讼要么离婚登记王某称:郑重决定解除我与马某的婚姻关系。离婚并非是双方的合意就可以,还需要经由法定的程序。一是通过协议离婚。双方通过协议就财产、抚养权等问题达成一致,共同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经常有当事人询问,离婚协议是否双方签字就生效了,这个观点是错误的,离婚协议的生效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而且在离婚前,还可以反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二是通过诉讼离婚。离婚案件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进行裁判。类似王某这类人群,离婚涉及的财产分割较多,并且涉及到股权等价值的分割,一般难以协商解决,而且即使诉至人民法院,也需要专业的家事律师进行把控。综观王某此案,很有可能需要通过诉讼进行处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一方出轨致离婚的,不一定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于夫妻因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且对方无过错的情形。《婚姻法》仅规定这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此外一般不予以赔偿,其中与他人同居的条件需要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公众号“法客帝国”发布的一篇文章提到,在2015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河南的滑县人民法院判决的“周XX(女)与张X(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判决一方出轨致离婚的,获得了精神损害赔偿。但笔者要指出的是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典型案例只有参考作用,不一定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从最新的判决来看,法院在这方面的判决还是较为慎重的,大量判决认为出轨不构成与他人同居的条件,不予以赔偿精神损害。所以,本案中,王某不一定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出轨的证据:如系擅自闯入宾馆房间拍摄出轨证据,可以为非法证据被排除 据网络爆料,马某的出轨行为系擅自闯入宾馆房间拍摄的。对于此类证明,涉及到民事诉讼法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婚姻案件中配偶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存在冲突,但如果严重侵权一方的隐私权,采取暴力手段等,一般很容易认定为非法证据,法官会进行排除。一般来说,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而取得的视听资料属非法证据;通过长期跟踪他人而取得的视听资料属于非法证据;在公共场所中偷拍的视听资料原则上属于合法证据等。公民的隐私权:如系擅自闯入宾馆房间拍摄出轨证据,私自上传网络进行传播,可能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网络上传播一组马某被抓拍的“房照”,并为网络广泛流传,如系真实照片,该行为已构成对马某的隐私权的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个人隐私禁止“人肉”曝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存在过错将担责,网站也可能构成侵权。股权变动:并非能导致净身出户,但可以保障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网络报道,王某公司两次股权转让致马某股权由75%变成0,有网友胜赞王某此举使得马某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这一观点也是错误的,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均分割,王某公司虽然进行了变动,但股权仍登记在王某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进行平均分割,但进行了变更后,使马某失去了绝对的控股权,在分割公司股权之时,王某即具有了相应的优势,可以保证自己的控股。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就离婚中股权的分割参照下最近的一个司法意见(王某和马某案子很可能是北京市某区管辖)。2016年8月形成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规定:【股东为夫妻中一人及其他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 】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为夫妻中一人及其他股东,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均主张股权,原则上可判决归股东一方所有,并给予非股东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非股东配偶放弃股权主张补偿款的,应在对公司股权价值确定基础上由股东配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股东配偶放弃股权,应在对公司股权价值确定基础上由取得股权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可以释明当事人另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将股权变现,并对价款依法分割。如果马某系王某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那么王某如果离婚,则可能导致公司易手,而如果王某进行股权变动控制了公司的股权,则在离婚中的损失就会被降低。最后,引用(2016)渝0113民初XXX号离婚判决书的文艺说理:婚姻本就是平凡平淡的,经不起任何一方的不安分折腾。时间是一杯毒药,足以冲淡任何浓情蜜意。幸福婚姻的原因自有万千,不幸婚姻的理由只有一个,许多人都做了岁月的奴,匆匆的跟在时光背后,迷失了自我,岂不知夫妻白头偕老、相敬如宾,守着一段冷暖交织的光阴慢慢变老,亦是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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