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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工伤须先经认定

来源:社会法制网 作者:社会法制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普法课堂 我是许昌市豫苑宾馆的一名普通女职工,现年31岁。今年2月下旬,我在打扫清理客房过程中突然晕倒,头部、颈部轻微受伤,当时头痛头晕,在宾馆一名副经理及公司人劳科负责人和我丈夫搀扶下,就近到市公疗医院就诊,急诊医生让拍片检查,经检查发现
普法课堂 我是许昌市豫苑宾馆的一名普通女职工,现年31岁。今年2月下旬,我在打扫清理客房过程中突然晕倒,头部、颈部轻微受伤,当时头痛头晕,在宾馆一名副经理及公司人劳科负责人和我丈夫搀扶下,就近到市公疗医院就诊,急诊医生让拍片检查,经检查发现我的颈椎有轻微骨质增生现象,诊断为因长时间低头操作引起昏厥受伤,并告知我以后注意不要长时间低头工作。当时的情况是,我们每班3人打扫整理客房,但有一人请假,又因几十个房间的客人大部分退房,为尽快整理好客房,所以操作比较紧张。  问题是,我这样在工作中受到轻微伤算不算工伤?我休息4天后又上班了,休息时间应不应该算病假?受伤检查医疗费应该谁出?(工作10年来我从未请过病假)  上述情况反映到公司工会,回答是:不好认定,好像是介于工伤与病之间。特请求贵报给予答复。特别感谢。   范贵红范贵红读者:  记者带着你的问题咨询了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否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须经过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你休息4天应当属于病假,其受伤检查医疗费,应由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职工所在单位垫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对已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合作医疗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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