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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世明案公诉意见书

来源:刑法进化观察室 作者:刑法进化观察室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律文书课程资料 苗世明案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今天,江南省南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苗世明滥用职权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南岳市中级人民
法律文书课程资料 苗世明案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今天,江南省南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苗世明滥用职权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南岳市中级人民检察院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苗世明,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书证、证人证言,尽管被告人苗世明在某些环节上推卸责任,但大量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人苗世明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为更好地履行公诉人的职责,阐明公诉人的观点,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一、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被告人苗世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首先,本案的被告人苗世明身为苗家镇防保所的名誉所长和首席医师,具有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资格。防保所也就是卫生防疫站,根据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卫生防疫站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业务上并受上一级卫生防疫站的领导,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等。所以防保所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防保所所长苗世明在本案中具有滥用职权的主体资格,其行为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其次,苗世明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被告人苗世明作为深山西安人民医院院长和苗家镇防保所的名誉所长和首席医师,具有多年的行医经验,对甲肝疫苗本属国家免费提供疫苗以及购买不具备资格的甲肝灭活疫苗所产生的后果是清楚而明了的,但他在明知的情况下却不加以制止并且参与其中,对本案的后果存有放任的心态,属于间接故意。  第三、被告人苗世明利用职权主动参与了疫苗购买决策和安排,超越了其职权范围。《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在制订疫苗购买计划时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在钱运昌向其建议采购甲肝疫苗并进行收费的过程中,苗世明并未予以阻止,并认为应当让学生接种甲肝疫苗,实际上认可并共同商定钱运昌以营利为目的的疫苗购买和接种行为。之后苗世明也并未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以上事实说明苗世明的行为已经超越了其职权。第四,被告人苗世明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在接种疫苗的过程中,防保所并未对疫苗进行严格的妥善保管,完全达不到疫苗所需要的零下二度的存放温度,足以对疫苗的质量造成影响。在已经有学生出现反应的情况下,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并且还继续进行接种,最终造成一名学生死亡,三百多名学生因为出现群体性反应而住院治疗。在已经知晓不良反映的情况下,苗世明并未予以重视及时赶回,使得不良后果扩大,造成了严重后果。二、原审判决量刑适当被告人苗世明滥用职权,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非正规渠道的甲肝疫苗接种可能产生的后果的情况下,仍然参与防保所甲肝疫苗的购买策划,在接种过程中,已经有学生出现反应时并未采取有效的措施,最终一名学生死亡,三百多名学生住院接受治疗,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判决综合考虑了上诉人苗世明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判处相应的刑罚,于法有据,准确恰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诉人:李X文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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