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关于苗世明滥用职权案的辩护词

来源:刑法进化观察室 作者:刑法进化观察室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学生法律文书习作 关于苗世明滥用职权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苗世明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庭审前,我认真阅读了本案卷宗材料,今天又会见了当事人,充分了解
学生法律文书习作 关于苗世明滥用职权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苗世明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庭审前,我认真阅读了本案卷宗材料,今天又会见了当事人,充分了解了案件的详细过程。我对本案的案件事实已有充分的了解。首先,我对申请人的身份提出质疑,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申请人无罪的意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辩护人的当然职责。其次,根据我的调查取证,无论申请人是在构成身份,还是在主观动机,以及客观行为表现方面,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申请人均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基于此,本律师为申请人苗世明作无罪供述和辩解。纵观本案,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申请人苗世明滥用职权,其证据严重不足,依法应对申请人作无罪处理。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要素:一是行为人必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行为人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三是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者具有因果关系。本罪的责任形式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申请人苗世明,首先既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其所担任的职务只是苗家镇防保所得名誉所长,而非正式工作人员,属于法律允许的社会兼职范畴。其次苗世明也没有所谓滥用职权的行为。我国刑法处罚的是犯罪行为,故“无行为即无犯罪”。最终的“危害结果”也并非是因其行为而导致,二者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在接种前一天,钱运昌给申请人打了电话,告诉他有关甲肝疫苗接种的安排,并请他亲临指导。但申请人因为有急重病人抢救,一直在县医院参加抢救工作,并没有参与当天在苗家镇甲肝疫苗的接种活动。只是在第二天下午,他才得知在疫苗接种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良反应,有二十多个学生住院。但根据其多年经验判断,这些反应也属于疫苗接种后常见的现象;况且县疾控中心的专家已经前往该镇进行处理,所得出的结论是“群体性癔症”(即集体心因性反应)。因此此事并没有引起他的重视。更谈不上有主观上的故意,故其不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具体事实理由如下:一、申请人苗世明缺乏犯罪的故意申请人并没有参与本次甲肝疫苗接种的决策和安排工作,虽然苗家镇防保所所长向其进行“汇报”,但那只不过是一种情况通报,而非参与决策。退一万步讲,即便申请人参与了组织,也只能表明此次甲肝疫苗接种活动的组织是严谨负责的,而非相反。本案中苗家镇防保所决定购买甲肝灭活疫苗并非为经济利益所驱动,而是因为国家划拨的免费甲肝减毒活疫苗缺货,也没有拨发给深山县,如果不及时接种就会因学生进入期末复习考试和升学考试阶段而错过疫苗接种,形成潜在公共卫生风险。况且申请人在此次事件中并没有参与疫苗的购买和使用,更没有从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根本没有什么“滥用职权”。二、申请人苗世明不具有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身份条件。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滥用职权罪的构成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本质的特征是从事公务,即行使国家管理职权,是一种具有领导、指导、组织、监督、管理等性质的活动,是要以享有一定的管理职权为前提的。本案中,申请人苗世明,虽在2005年担任了苗家镇防保所名誉所长和首席医师,但他并非苗家镇防保所的正式工作人员,而且没有固定的工资收入。虽然苗世明偶尔不定期地领取该所提供的咨询费和车马费,但这也并非工资,而是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的报酬,且苗世明除了听取一些汇报和为防保所提供一些医疗技术方面的建议外,并没有参加该防保所的日常管理和具体工作。在本案中,申请人没有参与本次甲肝疫苗接种的决策和安排工作,虽然苗家镇防保所所长向其进行“汇报”,但那只不过是一种情况通报,而非参与决策,苗没有相应的管理职权,其并非实际的管理人员。故我的当事人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其不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退一步讲,苗世明的名誉所长只是一种荣誉,而非实质上的医院正式职工,从这方面讲,申请人亦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因此不满足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条件。三、申请人苗世明没有滥用职权的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第一,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属于滥用职权。其次,行为人实施了外观上为职权行为,实质上是违法行为,或者抽象地看是行使职权,具体考察却为违法、不当行为。所以,滥用职权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在本案中,由于当地中小学校很多学生都没有接种过甲肝疫苗,前些年在当地学生中曾不断出现甲肝病例,尤其在住宿学生中时有发生,形成公共卫生风险。而镇中学及好几个小学都有大量寄宿的学生,因此,有关部门确有必要给中小学校学生进行接种,预防甲肝流行。有鉴于此,在所谓的钱运昌给申请人“汇报工作”时,申请人认为:从卫生防疫角度讲应当及时对学生接种甲肝疫苗,这实属必要的防疫措施。身为该所名的名誉所长及首席医师,申请人为防保所提供一些医疗技术方面的咨询和建议,正是其职责范围之内的事,而我的当事人也切实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其之所以向当地防保所建议接种甲肝疫苗,完全是出于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是出于预防甲肝流行的需要,而不是想要谋取私人利益,也从未想过从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因此,对其所谓“滥用职权”的指控完全是错误的。四、申请人苗世明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一审和二审判决没有查明事实真相,而是错误地迫于当时的舆论压力,置深山县和南岳市疾控中心专家对此次甲肝疫苗不良反应的科学结论(群体性心因性反应)于不顾,作出申请人有罪的判决。当时卫生部的专家对此次疫苗不良反应的结论也是“群体性心因性反应”..这就进一步说明此次事件中的所谓“不良反应”属于接种疫苗后的正常反应,根本不存在作出有罪判决的任何事实根据,也不存在接种活动与所谓严重社会影响之间有任何必然的因果关系。事实上,在事发后,深山县和南岳市疾控中心专家对此次甲肝疫苗不良反应所做的科学结论是,认为该事件是由“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所引起的,卫生部的专家对此也做出了相同的结论,这就说明此次事件中的所谓“不良反应”属于接种疫苗后的正常反应。另外,此事件中死亡的女生其实是死于偶合症,即“重症感染导致呼吸衰竭”。这一结论虽然在当时医院的诊断中就已经十分清楚地给予确诊,但由于社会舆论压力,该结论并没有被披露,也没有被法院注意到。申请人也只是在出狱后才了解到这一事实。在此次事件中,实际上没有任何真正属于因甲肝疫苗不良反应而出现严重健康问题或严重后果的病例,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由行为人危害行为所引起的“损害事实”。既然根本不存在危害结果,那么接种活动与所谓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自然无从谈起。故我的当事人不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申请人苗世明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本案中,虽然在接种前一天,钱运昌给申请人打了电话,告诉他有关甲肝疫苗接种的安排,并请他亲临指导。但申请人因为有急重病人抢救,所以一直在县医院参加抢救工作,并没有参与当天在苗家镇甲肝疫苗的接种活动。因此,虽然苗世明是该防保所的首席医师,但他确实对于现场出现的情况无法做出处置。在接种甲肝疫苗时,现场医生如果能够及时正确地作出有效处置,如让当场出现气闷、头晕的那位女同学喝糖水并静卧,而不是给她注射加重病症的肾上腺素,就不会产生对其他学生形成接种造成身体不适的心理暗示,更不会导致群体性的学生不良反应。作为首席医师,假设其即便可能具有技术保障方面的责任,但这也根本不可能构成犯罪。故不能将所谓的危害结果归结于我的当事人,其行为与所谓的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根据以上辩护意见和理由,请南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态度,撤销江南省深山县人民法院(2007)深初字第77号判决和南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刑二终字第6号判决;对该案重新进行审理,依法对申请人做出无罪判决;并对因上述错误判决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X辉 2016年5月27日当庭发表
责任编辑:刑法进化观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