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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世明滥用职权罪公诉词

来源:刑法进化观察室 作者:刑法进化观察室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学生法律文书习作 苗世明滥用职权罪公诉词申请人(原审被告):苗世明案由:苗世明滥用职权一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受江南省深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江南省南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
学生法律文书习作 苗世明滥用职权罪公诉词申请人(原审被告):苗世明案由:苗世明滥用职权一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受江南省深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江南省南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申请人苗世明涉嫌滥用职权再审案,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针对本院质控的申请人(原审被告)苗世明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公诉人依法讯问了申请人,出示、宣读了申请人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笔录。并且在一审及二审中当庭举证和质证,不仅证明了我院提供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而且证明了这些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形成了确实充分并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充分证明本院指控申请人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申请人向法院提交涉案受害人死亡原因与接种疫苗无关的新证据,为进一步证实犯罪,公诉人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申请人(原审被告)苗世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滥用职权罪。申请人苗世明于2005年担任江南省深山县人民医院院长兼苗家镇防保所名誉所长和首席医师,领取该所报酬,并在该所承担防疫保健方面的技术咨询和业务保障责任。申请人于2007年4月16日与苗家镇防保所所长钱运昌共同商定购买一批甲肝灭活疫苗给本镇中小学校学生进行注射,同时还决定不等待国家拨发的甲肝减毒活疫苗,而从批发商处购买甲肝灭活疫苗,以便从中收取费用,给所里创收。随后钱运昌派申请人苗同明于2007年4月18日赴浙江省采购甲肝灭活疫苗。从不具药品批发资格的批发商金XX(另案处理)处购买了4000 份甲肝灭活疫苗。在收到疫苗后,钱运昌通过电话向申请人苗世明汇报了有关疫苗购买和下一步的安排,也告诉他将收取疫苗成本费和接种手续费。随后,钱运昌与当地有关学校进行联系,定于5月20日开始在镇中学和小学开展有组织的甲肝疫苗接种。其后一共给3255名学生进行了接种。接种疫苗当天,有数位学生出现不良反应,其中一位女生出现较严重的气闷、头晕症状。而现场进行接种的四位医生除被告人苗同明外,都是从各村临时找来的村医。他们不仅没有对这些现象给予足够重视,反而仍然继续接种。当天晚上和第二天,有二十多个学生因严重不良反应住院。到第三天,有更多学生出现反应,住院学生达到一百多人。随着事件的发展,有一位接种该疫苗的学生死亡,有三百多位学生住院治疗,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申请人在自书中说明,“因为有急重病人抢救,一直在县医院参加抢救工作,并没有参与当天在苗家镇甲肝疫苗的接种活动。只是在第二天下午,他才得知在疫苗接种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良反应,有二十多个学生住院。但根据其多年经验判断,这些反应也属于疫苗接种后常见的现象;况且县疾控中心的专家已经前往该镇进行处理,所得出的结论是“群体性癔症”(即集体心因性反应)。因此此事并没有引起他的重视。”申请人身为江南省深山县人民医院院长兼苗家镇防保所名誉所长和首席医师,承担防疫保健方面的技术咨询和业务保障责任。理应去到接种疫苗第一现场进行指导,在得知产生不良反应后,更应该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对接种学生进行救援,指挥后续补救工作。同时此次疫苗接种存在着严重的法律隐患,申请人苗世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要求妥善运输、保管和使用疫苗,而是出现很多违反规定的现象。经查证认定,苗家镇防保所用来运输该批甲肝疫苗的车辆有设备问题,无法达到在运输过程中保持规定的零下二度以下的低温标准;该所储存疫苗的冰箱由于空间有限,被告人钱运昌和被告人苗同明让工作人员分批把疫苗轮流放入冰箱保存;在接种时,现场医生先把疫苗发给准备接种的学生用手拿着,排队接种,以至有些学生手里拿着疫苗达一小时之久,足以造成疫苗质量下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申请人苗世明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以权谋私,在采购疫苗时,为从中收取费用,从不具药品批发资格的批发商金XX(另案处理)处购买了4000 份甲肝灭活疫苗。已经构成了徇私舞弊。并且在疫苗接种过程中没有做到应尽的职责,其本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疫苗的运输、保管和使用,避免出现不良反应。但其玩忽职守,导致此次疫苗接种造成严重后果,卫生部专家组已将此事件定性为一起违规集体接种甲肝疫苗引起的群体性心因反应,这就充分证明了申请人苗世明与钱运昌和苗同明的危害行为与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申请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多名接种疫苗的学生受到严重伤害,使国家和公共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公诉人认为申请人苗世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滥用职权罪。请审判长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公诉人:XXXX公诉机关:江南省深山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刑法进化观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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