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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世明涉滥用职权案辩护词

来源:刑法进化观察室 作者:刑法进化观察室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学生法律文书习作 苗世明涉滥用职权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西省明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再审申请人苗世明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再审申请人苗世明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的再审辩护人。辩护人根据本案一些法律事实和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学生法律文书习作 苗世明涉滥用职权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西省明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再审申请人苗世明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再审申请人苗世明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的再审辩护人。辩护人根据本案一些法律事实和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一、辩护人总的辩护意见是:控方证据没有证明苗世明有滥用者职权的行为,即便认为苗世明的违规行为属滥用职权的话,也没有证据证明所谓的滥用职权行为使国家、或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本案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为由宣告被告人苗世明无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1.滥用职权罪客观上应当具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即行为人在职权范围内不按照既定的法律法规或具体规章制度办事,或者是超越职权,在实体上或程序上,超越了职务上有权处理的限度。首先,苗世明的职权是什么?在本案中,被告人苗世明并非苗家镇防保所的正式工作人员,虽然偶尔不定期地领取该所提供的咨询费和车马费,但并非工资,而是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的报酬,因此不能对此次疫苗不良反应事件负责,更构不成所谓“滥用职权罪”。其次,本案中苗家镇防保所决定购买甲肝灭活疫苗并非为经济利益所驱动,而是因为国家划拨的免费甲肝减毒活疫苗缺货,也没有拨发给深山县,如果不及时接种就会因学生进入期末复习考试和升学考试阶段而错过疫苗接种,形成潜在公共卫生风险。况且申请人在此次事件中并没有参与疫苗的购买和使用,更没有从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根本没有什么“滥用职权”。 2.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且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构成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是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的。本案中涉案受害人死亡原因与接种疫苗并无因果关系。在本案中,卫生部的专家对此次疫苗不良反应的结论也是“群体性心因性反应”。这就进一步说明此次事件中的所谓“不良反应”属于接种疫苗后的正常反应,根本不存在作出有罪判决的任何事实根据,也不存在接种活动与所谓严重社会影响之间有任何必然的因果关系。在接种甲肝疫苗时,现场医生如果及时正确地作出有效处置,如让当场出现气闷、头晕的那位女同学喝糖水并静卧,而不是给她注射加重病症的肾上腺素,就不会产生对其他学生形成接种造成身体不适的心理暗示,更不会导致群体性的学生不良反应。退一万步讲,即使认为被告人苗世明构成滥用职权行为,但其滥用职权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3.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本案中,被告人苗世明并没有参与本次甲肝疫苗接种的决策和安排工作,虽然苗家镇防保所所长向其进行“汇报”,但那只不过是一种情况通报,而非参与决策。并且在接种前一天,但是申请人当时因忙于处理急重病人,并不在该镇现场,因此虽然是该防保所的首席医师,但确实对于现场出现的情况无法做出处置;即便是作为首席医师而具有技术保障方面的责任,但他不存在主观上希望和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根本不构成犯罪。 二、需要提请法庭注意两个问题: 1.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本案中,苗世明没有滥用职权的行为,没有以权谋私和获利为目的,没有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没有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的行为,所以从行为内容上够不上滥用职权。 2.一审和二审判决没有查明事实真相,而是错误地迫于当时的舆论压力,置深山县和南岳市疾控中心专家对此次甲肝疫苗不良反应的科学结论(群体性心因性反应)于不顾,作出申请人有罪的判决。我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苗世明滥用职权犯罪不能成立。我们不能为了安抚个别人,迫于舆论而毫无原则追究无辜人的责任,更不能为了对谁有个交待,就不分是非冤枉一个不应该对此事承担责任的人。 综上,我认为原审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苗世明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我作为苗世明的辩护律师,与他有着共同的感受,请求人民法院在本案已经查清的事实基础上,严格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和刑事审判政策,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 此 致南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武X芬 江西省明义律师事务所 二0一四九月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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