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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军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来源:刑法进化观察室 作者:刑法进化观察室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律文书课程资料 张玉军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9)冀刑一终字第57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玉军(化名张海涛)。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08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
法律文书课程资料 张玉军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9)冀刑一终字第57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玉军(化名张海涛)。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08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许兰亭,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靳学孔,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彦章(曾用名张彦)。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08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褚中喜,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贾云锋,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玉军、张彦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08)石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玉军、张彦章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锦辉、付彬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玉军及其辩护人许兰亭、靳学孔,上诉人张彦章及其辩护人褚中喜、贾云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07年7月,被告人张玉军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产品、不能供人食用,人一旦食用会对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以三聚氰胺和麦芽糊精为原料,在河北省曲周县河南疃镇第二疃村,配制出专供在原奶中添加、以提高原奶蛋白检测含量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俗称“蛋白粉”)。后张玉军将生产场所转移至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村,购买了搅拌机、封口机等生产工具,购买了编织袋,定制了不干胶胶条,陆续购进三聚氰胺192.6吨、麦芽糊精583吨,雇佣工人大批量生产“蛋白粉”。至2008年8月,张玉军累计生产“蛋白粉”770余吨,并以每吨8000元至12,000余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张彦章及黄瑞康、张树河(和)、刘继安、周全彬(均另案处理)等人,累计销售600余吨,销售金额6,832,120元。  2007年7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张彦章在明知被告人张玉军生产的“蛋白粉”属“三无”产品,不能供人食用,不能用作原奶添加剂,人一旦食用会对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仍每吨加价500-2000元将张玉军生产的“蛋白粉”销售给高俊杰、薛建忠、赵怀玉、黄瑞康、裴建柱(均另案处理)等人,累计销售230余吨,销售金额3,481,840元。  在此期间,被告人张玉军生产、销售,被告人张彦章销售的“蛋白粉”又经赵怀玉、黄瑞康等人分销到石家庄、唐山、邢台、张家口等地的奶厅(站),被某些奶厅(站)经营者添加到原奶中,销售给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奶制品生产企业。三鹿集团等奶制品生产企业使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原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全国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导致全国众多婴幼儿因食用含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引发泌尿系统疾患,多名婴幼儿死亡。国家投入巨额资金用于患病婴幼儿的检查和医疗救治,众多奶制品企业和奶农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经济损失巨大。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杨其林(河南省濮阳市三聚化工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的证言证实,张玉军以亲戚开油漆涂料公司用三聚氰胺为由,通过其从濮阳市三聚化工有限公司,分16次共计购买三聚氰胺192.6吨,付款1,218,057元。  2.证人李同选(河南省濮阳市北环路龙乡货运信息服务部经理)的证言证实,其货运部为濮阳市三聚化工有限公司往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运送三聚氰胺情况并有运输协议单在卷。  3.河南省濮阳市三聚化工有限公司出库单载明,该公司为邢台化工张海涛(张玉军)出库三聚氰胺16批次,合计192.6吨。  4.杨其林银行卡交易记录显示收到购买三聚氰胺汇款16笔,共1,218,057元。  5.被告人张玉军银行卡原始凭证(有张玉军签名)显示张玉军向杨其林的银行卡汇款16笔,合计金额1,218,057元。  6.杨其林、张玉军银行卡开户情况在卷佐证。  7.证人孙辉夺(石家庄晓飞糖业有限公司麦芽糊精销售员)的证言证实,张玉军向该厂购买麦芽糊精,先把款打到该厂法定代表人张晓飞的邮政储蓄卡上,该厂再向山东济南给张玉军发货,该厂山东客户只有张玉军一人。2007年11月后张玉军分16次打款共1,671,630元,该厂给张玉军发送麦芽糊精16批次,共583吨。  8.证人李素辉、张晓飞(石家庄晓飞糖业有限公司会计、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的事实与孙辉夺的证言一致。  9.运货司机何永鑫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给张玉军往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运送麦芽糊精的情节。  10.石家庄晓飞糖业有限公司发往山东麦芽糊精收据16份,合计583吨。  11.证人张晓飞银行卡交易记录显示收到购买麦芽糊精汇款16笔,共1,671,630元。  12.被告人张玉军银行卡原始凭证(有张玉军签名)显示张玉军向张晓飞的银行卡汇款16笔,合计金额1,671,630元。  13.张晓飞、张玉军银行卡开户情况及银行交易详单在卷佐证。  14.证人范国玺的证言证实,张玉军租用其曲周县河南疃镇第二疃村东口宁魏公路路东的板材加工厂,厂门常锁着的情况。  15.证人于岱海的证言证实,张玉军租用其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旧院落,说做腻子膏。其还证明见过张玉军做的是一种白色粉末状的东西,外包装是白色编织袋,没有名称。雇佣三四个人干活,用两台搅拌机,把原料倒进去搅拌,然后把搅拌好的白色粉末用白色编织袋装起来,用封口机封住。  16.张玉军租用于岱海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旧院落的租赁合同在卷。  17.证人赵延峰的证言证实,印刷印有“南方南科”字样、白底黄字的不干胶纸条的情节。  18.证人范邯军、李志增、方爱现、袁志臣等的证言证实,其在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受张玉军雇佣生产“蛋白粉”的情况。  19.现场勘查笔录载明:(1)位于邯郸市曲周县河南疃镇第二疃村东南的现场,发现有废弃的尿素包装袋和大量废弃的透明塑料包装袋。(2)位于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于岱海家旧院现场,院内东屋北侧三通间东墙上有一配电板,配电板插座上发现片状白色附着物;配电板下侧地面上发现白色附着物;南墙墙面上发现白色附着物;东屋三通间东南角地面发现白色附着物;东屋三通间地面为水泥地面,地面上有尘土。现场提取痕迹、物证。  现场照片经被告人张玉军当庭辨认予以确认。  20.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报告载明,从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于岱海家旧院提取的东屋南墙中间墙墙面白色粉末三聚氰胺含量44%,院中东屋地面尘土三聚氰胺含量24%,院中东屋东墙根地面白色粉末三聚氰胺含量55%,院中东屋东墙配电板白色粉末三聚氰胺含量56%,院中东屋东南角地面粉末三聚氰胺含量66%。  21.证人黄瑞康的证言证实,其是经营食品添加剂的,主要是张玉军、张彦章、薛建忠供货。购买、销售张玉军、张彦章的“蛋白粉”都是白色粉末状的,白色光面编织袋包装,袋子上无任何字迹,属“三无”产品,仅封口处有“南方南科”字样,每袋20公斤,每袋单价200-240元不等。其都是往张玉军、张彦章银行卡上打钱,张玉军、张彦章用配货的车把货送到其食品添加剂店里。从张玉军处购买100余吨,从张彦章处购买40余吨。给张玉军用于购买“蛋白粉”的汇款有19笔,合计1,393,650元;给张彦章用于购买“蛋白粉”的汇款有12笔,合计604,290元。银行汇款记录都是其亲笔签名。这些“蛋白粉”大部分卖给刘西亮、张守文、魏永义、王正宽、樊玉龙等人,有一部分零售给了本地奶农,他们购买“蛋白粉”都是向牛奶中添加,提高蛋白质指标。因为是假的蛋白粉,食用后对人体没有好处,其不食用自己销售的假蛋白粉。  22.黄瑞康往张玉军银行卡上汇款的银行原始凭证、银行卡现存、转存会计传票在卷,证实黄瑞康往张玉军银行卡上汇款合计1,393,650元。  23.黄瑞康往张彦章银行卡上汇款的银行原始凭证、银行卡现存、转存会计传票在卷,证实黄瑞康往张彦章银行卡上汇款合计604,290元。  24.证人刘继安的证言证实,2007年9月份,一个叫张海涛的人找到了其在滦南县城开的鑫源食品添加剂门市部,他向其推销一种向牛奶中加的食品添加剂,他称这个东西叫“奶精”,能够提高牛奶中的蛋白质含量和密度。后其自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份从张海涛处购买了大概100吨左右“蛋白粉”,白色编织袋包装,封口处有“南方南科”字样。每吨价13,500-14,800元,大概花了100多万元,通过农行给张海涛汇的款,大多数是其汇的款,其儿子刘冰和儿媳王林娜也汇过。这些“蛋白粉”销售给了滦南崔守全、王丛军、蒋作民等奶厅(站)经营者。  25.证人王林娜的证言证实,刘继安经营鑫源添加剂门市部期间,其和刘冰帮刘继安到农行汇过款。  26.证人金海学、崔守保的证言证实其给刘继安往奶厅(站)送货的情况。  27.刘继安往张玉军银行卡上汇款的银行原始凭证、银行卡现存、转存会计传票在卷,证实刘继安往张玉军银行卡上汇款合计1,328,850元。  28.证人张树河的证言证实,2007年10月份左右,张海涛(张玉军)到其店里,推销一种向牛奶中添加的添加剂,他说加入这种“蛋白粉”添加剂后就能提高牛奶的蛋白质含量,销路很好。从2007年10月至2008年5月,从张玉军处分十多次购买了150吨左右的“蛋白粉”,最多时要过12吨,最少时要过五六吨,价格每吨12,500元,后来逐渐便宜,最后到每吨9000元。其从张玉军处只进过这种“蛋白粉”,包装封口处有“南方南科”字样,张玉军都是找车配货,把货运过来,其通过女儿张娜从银行给张玉军汇款应该有150余万元。从张玉军处购进的“蛋白粉”卖给了刘继安、于会云、滦南的王文成、乐亭的李冒和等人,价格是进价基础上每吨加500元,结账方式是现金结账。  29.张树河女儿张娜往张玉军银行卡上汇款的银行原始凭证、银行卡现存、转存会计传票在卷,证实张树河往张玉军银行卡上汇款合计1,722,700元。  30.证人周全彬的证言证实,其为自己销售“蛋白粉”的事投案自首,其从张海涛那里进的“蛋白粉”,最早是张海涛到其日新食品添加剂门市进行推销,说是一种植物蛋白,是往牛奶中加的,可以提高牛奶中的蛋白含量,往制奶厂交容易通过,后来其就陆陆续续从张海涛处购进了“蛋白粉”。共从张海涛那里买了12吨左右“蛋白粉”,最早每吨10,500元左右,后来就是每吨9600元左右。都是张海涛找托运部用汽车给送货,后其把钱打到张海涛的银行卡上,都是其让邹磊或周荣芬去打钱。“蛋白粉”是用白色编织袋包装的,编织袋的封口上有一张纸条,纸条上写着“南方南科”字样,每袋40斤。其把这些“蛋白粉”卖给了宁晋县赵茂峰、董兰起、段西思、朱军启和栾城县赵朝更、苏守彪等人。  31.证人邹磊、周荣芬的证言证实其到银行汇款的事实与周全彬的证言一致。  32.证人赵朋飞的证言证实,其通过济南市的鑫桥快运配货站介绍从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拉货,说是腻子粉,每袋重四五十斤,货物袋上什么标识也没有,把货全部拉回宁晋县后,卸到了日新食品添加剂门市部的情节。  辨认笔录载明,运货司机赵朋飞辨认出货物运至宁晋县城周全彬的日新食品添加剂门市部。  33.周全彬往张玉军银行卡上汇款的银行原始凭证、银行卡现存、转存会计传票在卷,证实周全彬往张玉军银行卡上汇款合计141,850元。  34.证人杨英的证言证实,2007年12月20日让其妻王桂萍往张玉军银行卡上汇款24,000元用于购买“蛋白粉”2吨。其将“蛋白粉”都卖给了张利平、陈建刚、李建华等奶牛养殖户。  35.杨英通过王桂萍往张玉军银行卡上汇款的银行原始凭证在卷,证实杨英往张玉军银行卡上汇款24,000元。  36.证人韩慧芳的证言证实,2008年春节其从张彦章处知道了张玉军是搞往奶中加“蛋白粉”的,其通过汇款的方式从张玉军处以每吨1万元的价格分5次购买了10吨左右“蛋白粉”;从张彦章处以每吨1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1吨“蛋白粉”,白色电光纸袋包装,没有任何标识,每袋大概40斤。后以每吨11,500-1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赵丽丽及山西朔州一个姓马的男子。  37.韩慧芳往张玉军银行卡上汇款的银行原始凭证、银行卡现存、转存会计传票在卷,证实韩慧芳往张玉军银行卡上汇款合计90,000元。  韩慧芳往张彦章银行卡上汇款的银行原始凭证在卷,证实往张彦章银行卡上汇款11,000元。  38.证人薛建忠的证言证实,其以其妻康素婷名义给张彦章汇款3笔合计62,680元,用于购买“蛋白粉”约6吨,该“蛋白粉”都是20公斤包装的白光袋(编织袋),封口处有“南方南科”的字样。银行汇款凭证“康素婷”三字是其亲自填写的,购买张彦章的“蛋白粉”都收到并销售完了。  39.薛建忠以康素婷名义往张彦章银行卡上汇款的银行原始凭证在卷,证实薛建忠往张彦章银行卡上汇款合计62,680元。  40.证人高俊杰的证言证实,2007年10月或11月,其从张彦章处分3次购买了6吨“蛋白粉”,每吨12,500元,包装是白纸袋,外面有薄膜,封口印着“南方南科”四个小字,每袋40斤。  41.证人裴建柱的证言证实,其分6次从张彦章处购买16吨“蛋白粉”,把货款205,100元打到张彦章卡上。这些“蛋白粉”卖给徐彦维、袁小峰、山西姓王和姓马的人了。  42.裴建柱往张彦章银行卡上汇款的银行原始凭证、银行卡现存、转存会计传票在卷,证实裴建柱往张彦章银行卡上汇款合计205,100元。  43.证人赵怀玉的证言证实,每次从张彦章那里购买“蛋白粉”都是其或其妻贾领弟或其儿子赵志超在农业银行正定支行给张彦章的账号上汇钱。“蛋白粉”的包装有白色编织袋的,封口处有“南方南科”标记,还有棕色牛皮纸袋包装的,大概买了40多吨,这些“蛋白粉”是往牛奶里加,提高蛋白含量的,卖给了耿金平、耿金珠等奶厅(站)经营者。  44.证人贾领弟、赵志超的证言证实的事实与赵怀玉的证言一致。  45.赵怀玉或贾领弟、赵志超往张彦章银行卡上汇款的银行原始凭证、银行卡现存、转存会计传票在卷,证实往张彦章银行卡上汇款合计649,250元。  46.证人张宝亮的证言证实,2007年下半年,邯郸一个叫张彦章的给其打电话,说他制作“蛋白粉”。这些“蛋白粉”掺到鲜奶里可以提高蛋白含量,其开始从张彦章处购买“蛋白粉”,直到2008年8月份,共从张彦章处以每吨11,000-1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110多吨“蛋白粉”,都是通过农业银行把购货款打到张彦章的农行账号上。其让其妻赵莉给张彦章打过一次钱。这种“蛋白粉”是用白色的复合纸袋包装的,袋子上没任何标识,在封口处打有“南方南科”,每袋20公斤。这些“蛋白粉”卖给了张彦宾、张俊雷等人。  47.证人赵莉的证言证实的汇款情节与张宝亮的证言一致。  48.张宝亮、赵莉往张彦章银行卡上汇款的银行原始凭证、银行卡现存、转存会计传票在卷,证实往张彦章银行卡上汇款合计1,467,170元。  49.证人钱凤祥的证言证实,其以每吨11,000-12,000元的价格从张彦章处购买过“蛋白粉”,都是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购买的。打款6笔,合计417,350元。  50.钱凤祥往张彦章银行卡上汇款的银行原始凭证、银行卡现存、转存会计传票在卷,证实钱凤祥往张彦章银行卡上汇款合计417 , 350元。  51.证人张世杰的证言证实,其从张彦章手中以每袋230元的价格购买了25袋(半吨)“蛋白粉”,销售给了张亚东、杨志刚等奶牛养殖户。  52.张彦章往张玉军银行卡上汇款的银行原始凭证、银行卡现存、转存会计传票在卷,证实张彦章往张玉军银行卡上汇款合计2,131,070元。  53.鑫桥快递经理曹书星、中圣义货运部刁维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为张玉军往邯郸、宁晋县等地运货情况,张玉军说是腻子粉或化工原料。  54.鑫桥快递运输协议原件在卷予以佐证,所留货主电话均为张玉军电话。被告人张玉军对此予以确认。  55.运输司机和立虎、苏卫坡、李增安等人的证言证实,经鑫桥快递等货运中介联系从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往邯郸、宁晋等地运货情况;货物联系人张经理,手机号13703102839(张玉军手机号码),说是化工原料或腻子粉,白色编织袋装着,没有任何标识。  56.曲周县裕光托运站李晓磊的证言证实,张彦章在2007年四五月份至10月,在其托运站发过十几次货物,货物名称张彦章说是化工原料,包装袋多是白色的,没有商标和品名,每袋有40-50斤,里面装的都是白色粉末。  57.石家庄志蛟托运站业务经理贾文龙的证言证实,张彦章2007年下半年从曲周县的裕光托运站往石家庄市发过一些货,货单上是化工原料,都是用白色编织袋包装的,包装上没有商标和名称,每袋有40-50斤,里面装的是什么不清楚。  58.证人黄瑞康、张树河、刘继安、高俊杰、薛建忠、赵怀玉、裴建柱等的证言还证实,将从张玉军、张彦章处购得的“蛋白粉”卖给了魏永文、樊玉龙、张守文、刘西亮、王正宽、赵茂峰、耿金平等奶厅(站)经营者的情况,买卖双方都知道“蛋白粉”是往牛奶里加的,可以增加蛋白检测含量。  59.奶厅(站)经营者张守文、樊玉龙、朱军启、赵茂峰、耿金平等人的证言证实,从黄瑞康、高俊杰、薛建忠、赵怀玉、裴建柱等人处购买“蛋白粉”加入原奶中销售给三鹿集团等奶制品企业。  60.运送“蛋白粉”司机金海学、崔守保、赵朋飞、王大来、丁保国,送奶司机于华岭、王正存等证人的证言证实该环节的相关事实。  61.三鹿公司检验报告单载明相关奶厅(站)送交到三鹿的鲜奶中含有三聚氰胺的情况。  6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载明,在耿金平等奶厅(站)现场勘查并提取了可疑白色粉末。  63.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载明提取的可疑白色粉末含有13%-38%不等三聚氰胺的情况。  64.奶牛养殖户甄耀军、徐庆丰等人的证言证实,其往奶厅(站)送的原奶不添加任何东西。  65.邢台三鹿、石家庄三鹿等奶制品企业鲜奶收购清单,证实收购了一些购买“蛋白粉”加入原奶的奶厅(站)经营者交售的原奶。  66.奶厅(站)经营者与三鹿集团等奶制品企业签订的生鲜奶购销合同明确表明禁止往生鲜奶中掺假。  67.被害人陈明星死亡情况的相关证据:  ①证人陈方福(陈明星祖父)、周仕芬(陈明星祖母)、陈文宏(陈明星父亲)、刘艳(陈明星母亲)证言证明陈明星2007年5月22日出生,自2007年10月18日开始喂食石家庄三鹿集团生产的三鹿婴儿奶粉,没有吃过其他品牌的奶粉。该奶粉是在思南县许家坝镇广源超市购买的,大约买了54袋。  ②思南县许家坝镇广源超市经营经理肖子辉、怀化市河西腾飞副食营销部法人代表王祥庆、怀化市天添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舒淑芳证言证明购进、经销三鹿牌慧幼幼儿奶粉情况。  ③调取物品清单载明提取的供货单、产品进货台账、营业执照等情况及陈明星死亡证明、出生证明、户籍证明等情况。  ④思南县工商局徐安银、张听、思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湛遣茂、贵州省卫生厅郝川的证言证明,陈方福因其孙女食用三鹿牌婴幼儿奶粉后患结石死亡,携带小半袋三鹿牌奶粉投诉。  ⑤调取物品清单载明,从思南县工商局调取陈方福投诉案情况说明1张,三鹿牌奶粉小半袋。  ⑥检验报告载明,经检测,该小半袋三鹿牌奶粉含三聚氰胺1.7g/kg。  ⑦思南县许家坝镇卫生院张敬铭、思南县医院儿科医师杨英、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小儿普胸泌外科副主任马洪的证言证明陈明星就诊情况,经诊断陈明星双肾积水,双输尿管上段结石并扩张,肾后性肾功能不全,离子紊乱(高钾血症),术中取出十余枚结石,术后转入ICU治疗。  ⑧调取物品清单载明,从陈方福处调取陈明星疾病诊断书、病危通知书、医院病历、诊疗经过等证据材料。  ⑨被害人陈明星死因专家论证意见,双肾积水,双输尿管上段结石并扩张,急性肾功能衰竭,结石与其病情及预后(死亡)有关。  68.死亡患儿张婷婷、移凯旋的父母、亲属证言均证实患儿自出生到死亡,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未食用过其他奶粉的事实;相关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证实购销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事实;医院治疗医生及诊断病例均证实患儿系肾及输尿管结石、肾功能衰竭等病症。  69.专家论证意见载明,张婷婷死亡原因系急性肾功能衰竭(结石梗阻所致),患儿家属未能积极配合治疗。移凯旋死亡原因系双肾结石、输尿管结石致肾梗阻,急性肾功能衰竭死亡。  70.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各级财政为处置三鹿奶粉重大安全事故有关支出情况的函显示,根据省级财政支出及各市上报情况初步统计,截至2008年11月8日河北省各级财政为处置三鹿奶粉重大安全事故支出的资金共计9.37亿元;其中,直接用于患者筛查救治资金3.58亿元。  71.张梦翰、高委、杜小月、周博宇、张子琪等35名患儿均系食用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喂养致重症住院治疗,患有肾结石、输尿管结石伴梗阻、输尿管结石、肾积水、肾功能衰竭、膀胱结石、泌尿系统感染等不同症状,经手术,愈后出院的情况在卷。  7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载明,从肾结石患儿周博宇、张梦翰,输尿管结石患儿张子琪手术取出的结石中,检出三聚氰胺成分。  73.江西王卫国、湖南刘玉中、湖北张晓红等38名患儿家长投诉,食用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后,患儿出现小便不正常、小便带红色、检查双肾结石、输尿管结石、肾积水、膀胱结石等不同症状等情况在卷。  7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文件显示,三聚氰胺是一种常用的化工原料,是一种低毒物质。三聚氰胺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不允许添加到原奶及其他食品中。根据临床观察和流行病学调查,三聚氰胺进入人体后,容易在泌尿系统形成结石,阻塞尿路,引发一系列症状,严重者可发展为急性肾功能衰竭。三聚氰胺是一种对人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75.卷中有大量辨认笔录证实各被告人、经销人、购买人、相关参与人等之间相互辨认,均能确认身份及在案件中所起作用。  76.被告人张玉军、张彦章的户籍证明在卷证实其身份情况。  77.立案决定书、抓获证明等证据在卷。  78.被告人张玉军供述,三聚氰胺是化工原料,人不能食用,制作含有三聚氰胺的“蛋白粉”往牛奶里添加,人喝了对人体有害。其为了牟利,从河南省濮阳市三聚化工有限公司分16次通过银行汇款方式购买三聚氰胺192.6吨,从石家庄晓飞糖业有限公司分16次通过银行汇款方式购买麦芽糊精583吨,雇佣工人在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用三聚氰胺和麦芽糊精按一定比例混合制成含三聚氰胺的“蛋白粉”。这种“蛋白粉”只有一个用途,卖给奶牛户或奶厅(站)往牛奶中添加,以增加牛奶蛋白质检测含量,通过奶制品企业的检测关。从2007年八九月份开始试销给张彦章“蛋白粉”92007年10月份开始正式销售,一直到2008年7月份左右,共销给张彦章大约有200吨左右“蛋白粉”,每吨8600-9500元不等;每次都是张彦章打电话订货,交货方式有时找配货站发货,有时租车发货;张彦章大部分是通过农行的信用卡打钱,有少部分是两人见面时给钱。在曲周生产的“蛋白粉”除了卖给张彦章以外,剩下的都卖给了黄瑞康,大约有10-20吨,后来去山东生产的“蛋白粉”卖给黄瑞康大约100多吨,总共卖给黄瑞康大概140-150吨“蛋白粉”,平均价格在9000元左右,其和黄瑞康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在山东都是通过配货站送货。刘继安是通过别人找其联系的,其从2007年11月以后到2008年7月前后卖给刘继安“蛋白粉”100余吨,每吨在9000元至12,000元,货款结算都是通过银行打款,通过配货站送的货。张树河是2007年11月份前后主动和其联系的,卖给张树河“蛋白粉”时间大约是2007年11月至2008年6月前后,共100吨左右“蛋白粉”,货款结算都是通过银行转账,运货通过山东济南的配货站发货,价格平均每吨9000元左右。在2007年9月份前后其到宁晋县城一个食品添加剂门市部见的周全彬,互相留了联系电话,2007年10月到2008年7月前后卖给周全彬“蛋白粉”大约40吨,每吨在8700元至9000元,货款结算都是通过银行打款,通过山东济南的配货站给他发货,有一个叫鑫桥配货站,货都是发往宁晋,货物名称写腻子粉。在2007年10月份前后其到张家口见过杨英,相互留了联系电话,2007年12月前后,杨英打电话要了大概3吨“蛋白粉”,每吨9500元,货款结算是通过银行打款,通过山东济南的鑫桥配货站给杨英发的货,发往张家口。韩慧芳是通过别人找到其电话联系的,从2007年11月至12月到2008年7月前后卖给韩慧芳“蛋白粉”四五次,大约10吨,每吨10,000元,货款结算都是通过银行打款,通过山东济南的配货站给韩慧芳发货。被告人张玉军所供情节与上述证据印证一致。  79.被告人张彦章供述,张玉军曾告诉其这种“蛋白粉”很厉害,是化工产品。其为了牟利,从张玉军处购得“蛋白粉”而销售,认为人食用了含有这种“蛋白粉”的牛奶,对人有害。这种“蛋白粉”只有一种用途,卖给奶厅(站),奶厅(站)往牛奶中添加用以增加牛奶的蛋白质检测含量,顺利把原奶交售给奶制品企业。这种“蛋白粉”包装上没有商标和名称,是“三无”产品,其知道销售这种“蛋白粉”是违法的事,以腻子粉和化工原料的名义往外发货。这种“蛋白粉”都是从张玉军处购买的,张玉军自称叫张海涛。从张玉军处买的“蛋白粉”卖给唐山的黄瑞康共计多少吨记不清了,发过几次也记不清了,每吨价格是11,000-14,000元不等,黄瑞康把货款都打到其农行卡上了。黄瑞康买这种“蛋白粉”是往牛奶里添加的,为了提高鲜奶的蛋白含量。卖给高俊杰6吨“蛋白粉”,包装是白纸袋,外面有薄膜,封口印着“南方南科”四个小字,每袋40斤。从曲周给薛建忠发过一次2吨左右“蛋白粉”,后来都是从济南市通过托运站发到石家庄市的7420厂物流中心的恒通物流,而后由要货的客户取走,总共卖给薛建忠6-7吨,货款结算通过银行打款。2007年10月份左右,裴建柱购买了10吨“蛋白粉”,每吨12,800元左右,裴建柱把货款打到其卡上,后裴建柱又要了6吨,价格一样。其有个专门用来收取“蛋白粉”货款的账号,在正定县只销售给赵怀玉一家,正定方面就赵怀玉一家汇款,销售给赵怀玉的“蛋白粉”具体记不清,大概50吨左右,有一种棕色牛皮纸袋包装的,大部分都是白色编织袋,封口处有“南方南科”字样,价格不固定,大概在每吨11,000元至12,700元之间。其卖给张宝亮多少“蛋白粉”记不清了,价格从每吨10,000元至12,500元不等,都是“南方南科”标志的,每袋20公斤,白光编织袋包装,货款都是张宝亮把钱打到其农行卡上,货款其都收到了,货也都发给张宝亮了。其卖给钱凤祥“蛋白粉”总吨数是30吨左右,每吨的价格12,000元左右,价格每次不一样,是白色光面袋包装的“蛋白粉”。其卖给张世杰25袋“蛋白粉”,每袋40斤、230元,共1000斤,“蛋白粉”是用白色纸袋包装的,封口处只有“南方南科”字样。被告人张彦章所供情节与上述证据印证一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玉军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产品、不能供人食用,人食用后会发生危害生命、健康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张彦章明知张玉军生产的“蛋白粉”属“三无”产品,不能供人食用,不能用作原奶添加剂,人食用后会发生危害生命、健康的严重后果。二被告人均在明知生产、销售的“蛋白粉”的唯一用途,是给奶厅(站)往牛奶中添加,以增加原奶蛋白检测含量,会造成奶制品生产企业以被该物质污染的原奶为原料生产的奶制品被广大消费者所食用,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情况下,置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仍大量生产、销售含三聚氰胺的混合物即“蛋白粉”,并经他人分销到石家庄、唐山、张家口等地,由不法奶厅(站)经营者添加到原奶中,销售给石家庄三鹿股份有限公司等奶制品生产企业,奶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被添加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原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导致众多婴幼儿因食用遭受三聚氰胺严重污染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引发泌尿系统疾患,造成多名婴幼儿死亡,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张玉军、张彦章对此严重后果应负主要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张玉军犯罪情节极为严重,手段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虽系初犯,能真心悔过,但不足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彦章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但考虑其在本案中的具体作用,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张玉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彦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玉军、张彦章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张玉军上诉主要提出,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错误,其虽知三聚氰胺是化工产品,不能供人食用,但对于三聚氰胺的成分及危害后果其并不知道,其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蛋白粉”的最初和最终目的是挣钱,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一审法院量刑重,其生产、销售的含有三聚氯胺的“蛋白粉”,并没有直接卖给奶农,含有三聚氰胺的“蛋白粉”是在经过销售、添加、再销售等渠道流向婴幼儿的,其在整个过程和危害后果上到底占多大作用不能确定,且其无违法犯罪记录;侦查人员对其讯问过程中有刑讯逼供情况。  张玉军的辩护人主要提出,一审法院认定张玉军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不准,张玉军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三聚氰胺的成分及危害不知道,不能预见到本案的严重后果;张玉军的行为与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不具有同等危险性;张玉军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确,在引起危害后果的众多原因中不占主要地位;且张玉军系初犯、能真心悔过;原判量刑重。  原审被告人张彦章上诉主要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错误,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蛋白粉”被人食用后会危害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主观上没有用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故意;其销售行为不能直接导致严重后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认定其对危害后果负主要责任不当,原判量刑重。  张彦章的辩护人主要提出,张彦章不明知“蛋白粉”中含有三聚氰胺,主观上没有用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的故意;张彦章的行为与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不具有同等危险性;一审判决认定其应对危害后果负主要责任不当,其销售行为并不能直接导致严重后果,销售行为与危害后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张彦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张玉军、张彦章的犯罪事实有二上诉人的供述,黄瑞康等“蛋白粉”经销者、杨其林等生产原料供货商的证言,提取的含有三聚氰胺的“蛋白粉”,以及检验鉴定材料、托运单、银行转账单据等大量证据予以证实,各证据之间和证据所证实的犯罪事实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客观、全面地证实了案件的全部过程。张玉军、张彦章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予以惩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张玉军、张彦章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建议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张玉军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产品,仍生产专供往原奶中添加、以提高原奶蛋白检测含量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俗称“蛋白粉”)770余吨,分别销售给同案上诉人张彦章等人,累计销售600余吨,销售金额6,832,120元。上诉人张彦章明知张玉军生产的“蛋白粉”,是专供往原奶中添加,以提高原奶蛋白检测含量的“三无”产品,且不能供人食用,仍销售230余吨,销售金额3,481,840元。二上诉人分别生产、销售的“蛋白粉”经他人分销到石家庄等地,由不法奶厅(站)经营者添加到原奶中,销售给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奶制品企业,奶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被添加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原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导致众多婴幼儿因食用遭受三聚氰胺严重污染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引发泌尿系统疾患,造成多名婴幼儿因病死亡,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的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有从张玉军生产现场和部分奶厅(站)提取的物证白色粉末,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报告,张玉军购买三聚氰胺和麦芽糊精厂家的出库单或收据及双方交易的银行原始凭证,张玉军、张彦章销售下线的证人证言以及双方买卖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俗称“蛋白粉”)的银行原始凭证,雇佣生产工人、货物托运站经营者、运输司机、奶厅(站)经营者的证言,奶制品企业鲜奶收购合同、清单、检测报告单,致病和死亡患儿及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相关证据以及张玉军、张彦章对所犯罪行原已供述在案,并相互供证。  上述证据均经一、二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张玉军所提其不知道三聚氰胺的成分及危害后果,其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蛋白粉”的最初和最终目的是挣钱,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张玉军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不能预见到本案严重后果的辩护意见,经查,杨其林证明张玉军以亲戚开油漆涂料公司为由购买三聚氰胺,能够证实张玉军对三聚氰胺的性质、用途是明知的,其也多次供述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产品,人不能食用,其制作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俗称“蛋白粉”)的唯一用途是卖给奶牛户或奶厅(站)往牛奶中添加,人喝了添加有该物质的牛奶,对身体有害,足以认定张玉军对制作专供往原奶中添加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会对奶制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伤害是明知的。同时现有证据证实张玉军为掩人耳目、以防罪行暴露而化名“张海涛”并变换生产场所,以“腻子粉”的名义生产、运输、销售专供往原奶中添加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且为牟取非法利益积极推销,生产、销售“蛋白粉”达数百吨,张玉军在预见到这可能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奶制品企业的财产毁损等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况下,仍采取放任态度,其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故张玉军及其辩护人的上述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张玉军、张彦章的辩护人所提张玉军、张彦章的行为与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不具有同等危险性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张玉军、张彦章生产、销售数额巨大的、专供往原奶中添加的含三聚氰胺的混合物的行为方式与放火、爆炸等常见的危险方法的行为方式在具体表现形式上不同,但危险性是相当的,均具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特点,客观上造成了多名婴幼儿患病、多名婴幼儿死亡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故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张玉军所提其生产、销售的含有三聚氰胺的“蛋白粉”,没有直接卖给奶农,含有三聚氰胺的“蛋白粉”是在经过销售、添加、再销售等渠道流向婴幼儿的,其在整个过程和危害后果上到底占多大作用不能确定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张玉军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确,在引起危害后果的众多原因中不占主要地位的辩护意见;张彦章及其辩护人所提张彦章的销售行为不能直接导致严重后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审认定其应对危害后果负主要责任不当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多名婴幼儿死亡、众多婴幼儿患病的原因均是因食用被三聚氰胺污染的原奶制成的奶制品造成的,国家为检查和救治患病婴幼儿投入了巨额资金,众多奶制品企业和奶农的正常生产、经营因此受到重大影响,经济损失巨大。张玉军大量生产、销售,张彦章大量销售含三聚氰胺的混合物即“蛋白粉”并流入奶制品行业,造成了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重大财产损失。虽然危害后果系经生产“蛋白粉”到销售、往原奶中添加,再到售予奶制品企业、制成奶制品,再经流通环节直到被消费者所食用等多个复杂的环节所产生,但张玉军、张彦章生产、销售的“蛋白粉”的唯一用途就是往原奶中添加,危害结果的产生与二上诉人的生产、销售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二上诉人依法应当对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同时现有证据证实,张玉军生产、销售,张彦章销售“蛋白粉”的数量巨大,对本案危害后果的发生起主要作用,依法应当负主要责任。故张玉军、张彦章及其辩护人的上述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张玉军所提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的上诉理由,经查,侦查人员及侦查机关出具的证明载明在讯问张玉军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且上述证据亦经本院庭审质证。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对于张玉军及其辩护人所提其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能真心悔过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一审判决已予认定。  对于张玉军、张彦章所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的理由,经查,侦查机关依法查证的证人证言、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其所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均未能查证属实。  对于张彦章所提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蛋白粉”被人食用后会危害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主观上没有用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故意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张彦章不明知“蛋白粉”中含有三聚氰胺,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虽不能证明张彦章知道其所销售的专供往原奶中添加的所谓“蛋白粉”中含有三聚氰胺,但能证实其明知该“蛋白粉”属“三无”产品,不能供人食用,不能用作原奶添加剂的情况下,仍置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于不顾,以腻子粉或化工原料的名义积极销售,销售数额达230余吨,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故对此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玉军、张彦章为牟取非法利益,置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于不顾,大量生产、销售专供往原奶中添加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经逐级分销后被添加到原奶中,最终导致全国众多婴幼儿因食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引发泌尿系统疾患,多名婴幼儿死亡,国家投入巨额资金用于患病婴幼儿的检查和医疗救治,众多奶制品企业和奶农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经济损失巨大的特别严重后果。张玉军、张彦章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玉军犯罪手段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张彦章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均应依法惩处。原审法院根据二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量刑,并无不当,所提量刑重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玉军、张彦章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张玉军、张彦章上诉;  二、全案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维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石刑初字第353号对被告人张玉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 判 长 梁晋忠  代理审判员 张玉坤  代理审判员 陈庆瑞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武肖彦fnl_300179文件提供:vip.chinalawinfo.com 北大法宝 Tel:010-8268 9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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