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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世明滥用职权公诉书

来源:刑法进化观察室 作者:刑法进化观察室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学生法律文书习作 苗世明滥用职权公诉书 深检刑诉〔2007〕65号 被告人:苗世明,男,1958 年7 月2 日出生,大学本科,汉族,江南省深山县人民医院院长兼苗家镇防保所名誉所长和首席医师,住江南省深山县城人民医院大街25 号,因本案于2007 年5 月27 日被拘留
学生法律文书习作 苗世明滥用职权公诉书 深检刑诉〔2007〕65号 被告人:苗世明,男,1958 年7 月2 日出生,大学本科,汉族,江南省深山县人民医院院长兼苗家镇防保所名誉所长和首席医师,住江南省深山县城人民医院大街25 号,因本案于2007 年5 月27 日被拘留,2007 年6 月12 日被逮捕,现关押于江南省深山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晓明,江南省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钱运昌,男,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江南省深山县苗家镇防保所所长。因本案于2007 年5 月27 日被拘留,2007 年6 月12 日被逮捕,现关押于江南省深山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志刚,江南省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苗同明,男,1963年8月20日,汉族,江南省深山县苗家镇防保所办公室主任兼采购。因本案于2007 年5 月27 日被拘留,2007 年6 月12 日被逮捕,现关押于江南省深山县看守所。辩护人:蔡明明,江南省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略)被告人苗世明,被告人钱运昌,被告人苗同明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07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苗世明于2005年担任江南省深山县人民医院院长兼苗家镇防保所名誉所长和首席医师,领取该所报酬,并在该所承担防疫保健方面的技术咨询和业务保障责任。该被告人于2007 年4 月16 日与苗家镇防保所所长钱运昌共同商定购买一批甲肝灭活疫苗给本镇中小学校学生进行注射,同时还决定不等待国家拨发的甲肝减毒活疫苗,而从批发商处购买甲肝灭活疫苗,以便从中收取费用,给所里创收。随后被告人钱运昌派被告人苗同明于2007 年4 月18 日赴浙江省采购甲肝灭活疫苗。从不具药品批发资格的批发商金钟国(另案处理)处购买了4000 份甲肝灭活疫苗。在收到疫苗后,被告人钱运昌通过电话向被告人苗世明汇报了有关疫苗购买和下一步的安排,也告诉他将收取疫苗成本费和接种手续费。随后,被告人钱运昌与当地有关学校进行联系,定于5 月20 日开始在镇中学和小学开展有组织的甲肝疫苗接种。其后一共给3255 名学生进行了接种。接种疫苗当天,有数位学生出现不良反应,其中一位女生出现较严重的气闷、头晕症状。而现场进行接种的四位医生除被告人苗同明外,都是从各村临时找来的村医。他们不仅没有对这些现象给予足够重视,反而仍然继续接种。当天晚上和第二天,有二十多个学生因严重不良反应住院。到第三天,有更多学生出现反应,住院学生达到一百多人。随着事件的发展,有一位接种该疫苗的学生死亡,有三百多位学生住院治疗,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本案中,上述被告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要求妥善运输、保管和使用疫苗,而是出现很多违反规定的现象。经查证认定,苗家镇防保所用来运输该批甲肝疫苗的车辆有设备问题,无法达到在运输过程中保持规定的零下二度以下的低温标准;该所储存疫苗的冰箱由于空间有限,被告人钱运昌和被告人苗同明让工作人员分批把疫苗轮流放入冰箱保存;在接种时,现场医生先把疫苗发给准备接种的学生用手拿着,排队接种,以至有些学生手里拿着疫苗达一小时之久,足以造成疫苗质量下降。此次疫苗接种造成了一名学生死亡和三百多名学生住院治疗的严重后果,卫生部专家组已将此事件定性为一起违规集体接种甲肝疫苗引起的群体性心因反应,这就充分证明了苗世明、钱运昌和苗同明三被告人的危害行为与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三被告人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超越职权范围行使职权,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及照片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三被告人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超越职权范围行使职权,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和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江南省深山县人民法院检察员:魏XX 陈XX 2007年11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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