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辉:正常、反常与“合法伤害权”?——我看孙海英夫妇的“反同言论”
来源:法政边缘 作者:法政边缘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世论时评 近期媒体沸沸扬扬的事情之一,是著名影星吕丽萍在其微博上的“反同言论”及其激起的舆论漩涡。人们或许还记得其夫孙海英在2007年引爆众议的言论“同性恋是犯罪”,如今,这位大妈级的影星不过是夫唱妇随了一番,料想最初是不曾预期会有如此规模的舆
|
世论时评 近期媒体沸沸扬扬的事情之一,是著名影星吕丽萍在其微博上的“反同言论”及其激起的舆论漩涡。人们或许还记得其夫孙海英在2007年引爆众议的言论“同性恋是犯罪”,如今,这位大妈级的影星不过是夫唱妇随了一番,料想最初是不曾预期会有如此规模的舆论漩涡可卷入其中的。实话实说,我对孙海英夫妇如此这般反对同性恋的言论,抱持的态度是一种姑妄言之、姑且听之的开放态度,亦即听允任何公民发表个人看法的开放态度,即使它们可能招致其它人士的不满。当然,其界限是这种“言之”仅仅只是言论自由意义上的一种“言论”——说说而已,别动真格。一言及此,我又不得不对孙、吕夫妇试图将这种个人看法进行煽动的举措表示遗憾。且不说孙海英当年“同性恋是犯罪”代表着这个社会仍有相当一批人抱持的荒谬看法和偏执态度,吕丽萍作出的类似言论也表明这批人并未因时代发展和观念开放而发展和开放。这对夫妇将其对同性恋的个人看法试图普世化,以此煽动人们继续“反同”,实际上是在滥用和曲解当今社会的言论自由的基础上,一逞自己及其所代表多数人士对于少数人士的傲慢与偏见。像一切“反常”必然遭遇“正常”排斥或打击一样,反同言论所流露出来的这种傲慢,是现代社会“正常”对于“反常”所表示出来的道德优越感。基于这种优越感而来的,则是我认为可以标签化的一种衍生权利——“合法伤害权”。但是,这种衍生的权利是霸道的权利,是根据一种“多数为强”、从而进一步“强者为王”、从而“王者必正确”的线性逻辑跳跃前进的权利。至于此类合法伤害权之付诸实践的破坏性后果如何,不妨想想20世纪纳粹政权做出的反同大屠杀吧。看看它们当年是些什么人士为此论证、又是怎么作出这样那样的论证、又是怎么根据这样那样的论证将其屠杀行为合法化的,我们不难咀嚼出历史总有惊人相似的地方——我们今天所见的种种反同言论,内中蕴藏的杀伐之气仅仅是“生不逢时”,只差没有遇上一个支撑它且践行它的新纳粹政权而已。如果考究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同性恋成为一个渐渐关涉法政的社会问题,有它独特、复杂而隐秘的历史流变和文化谱系。身为同性恋的当代顶尖级思想家福柯,对于非理性之物如“疯癫”史的理性考究,其实隐含着一种对于一切被后世标签为“反常”之物(包括同性恋)的同情式理解。这里不拟对此进行具体分析。但至少要指出的一点是,同性恋并不是一开始就被理所当然的视为应予排斥或打击的一种“反常”,相反,它还曾经在人类历史文明的长河之中闪耀过独特而且带着诡谲气息的光芒,从而竟然还是一种当时备受重视或者至少不会遭遇打击的时尚、风气或者旨趣。我们今天已经很难想象柏拉图时代的古希腊人为何、以及如何讴歌男男之间的爱欲,也可能难以理解中国传统婚恋史上还有那么多的断袖余桃居然也自成风流,但它们确乎是那些时代的风习。只要想想从古希腊到当代的文化长廊中,究竟有多少西方哲人、艺人与诗人是同志或者准同志,而他们/她们又给我们留下了怎样璀璨而独特的文化遗产,我们还真得庆幸他们没有被他们各自所在的时代给完全扼杀。而那些时代即使是专制主义当政,也不曾对此多加什么排斥或打击。据此可见,对包括同性恋在内的一切所谓“反常”的排斥或打击,其合法伤害的权力来源及基础,其实是历史性的、情境性的,而不是普世性的、一贯如此的,既不是因其“正常”而必居正确,也不会因其“反常”而必应反对。行文及此,突然想起颇具反讽意味的雷锋语录:对待同志要像春天般温暖,对待敌人要像严冬般无情。我们今天所谓的“同志”一词在歧义丛生的交流过程中变得必须看清上下文语境,而我们今天所谓的“敌人”也泛化为一切跟“我们”相对的对立面。矫正一种傲慢的态度和偏见的眼光,需要的不仅是作为上帝事业的时间,也包括文明观念本身的进一步开明化,以及文化观念本身的进一步多元化。揆诸同性恋文化史,其实也是在审视一切作为“反常”之物在“正常”社会中的变动不居的艰难曲折的处境。以此反观我们今天所见的“反同言论”,终究不过是这场变动史之中被扔进水面从而擦出水花的小小瓦片。仅此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