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如何离婚
来源:王小锋律师18799228849 作者:王小锋律师1879922884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如何离婚 在实践办案过程中,时常碰见有当事人诉苦:“丈夫(妻子)已经离家出走好几年了,对家庭不管不顾。想离婚却苦于找不到对方,没法离婚,如何是好?”在我国人口流动不断加剧、当事人有意逃避婚姻家庭义务或逃避诉讼现象是有发生。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如何离婚 在实践办案过程中,时常碰见有当事人诉苦:“丈夫(妻子)已经离家出走好几年了,对家庭不管不顾。想离婚却苦于找不到对方,没法离婚,如何是好?”在我国人口流动不断加剧、当事人有意逃避婚姻家庭义务或逃避诉讼现象是有发生。因此,对于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法律在审查相关证据以及符合相关程序的情况下,可以缺席审理。 一、对一方下落不明案件的受理《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该条规定虽然把宣告失踪作为准予离婚的理由之一,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将宣告失踪作为离婚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在修正后的《婚姻法》实施以来,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另一方依然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更加明确地规定了:“夫妻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下落明,另一方没有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受后应当依法公告送达,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二、在审理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时,依法应适当引入公告达 和缺席审判的制度。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遇到无法直接送达、宣判的情形时,以一种法律允许的公告方式,将应送达的法律事项在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告之,并声明期满后的法律后果,督促被公告人及时出现,直接参与诉讼活动。被公告人如未能如期出现时,则被推定为被公告人对公告内容放弃自己的权利或认可声明的法律后果,最终确认公告的法律事项发生法律效力,产生声明的法律后果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的公告送达包括对起诉书、举证通知和开庭日期、判决书的送达,送达公告期分别为60日。公告送达的诉讼期限大大延长了一般离婚案件的审理时间,因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离婚案件的时间是三个月内结案,适用普通审理程序的,六个月内结案,而离婚诉讼涉及被告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加上公告期计算至少需要六个月才能结案。 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对保障民事诉讼的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有着积极的作用。在缺席判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该证明足以使法官相信对方确实下落不明,这样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性,避免损害另一方的权利。 三、人民法院对于下落不明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原则上讲,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案件,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案件必须当事人亲自到场,任何人不得代替,对离婚案件的审理不得缺席判决。但是对于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如果久拖不绝也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公平,尤其涉及财产和子女问题就更为不利,为此法律允许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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