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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一村委会扶贫互助社理事长王林和出纳符永兰侵占扶贫资金15万元犯贪污罪被判刑

来源:网上警示教育基地 作者:网上警示教育基地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海南 正义网白沙2月3日电(记者李轩甫 通讯员马业彪)利用担任扶贫互助社理事长和出纳职务之便,侵占扶贫资金15万元。此案由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白沙黎族自治县法院以王林、符永兰犯贪污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各3年,并处罚
海南 正义网白沙2月3日电(记者李轩甫 通讯员马业彪)利用担任扶贫互助社理事长和出纳职务之便,侵占扶贫资金15万元。此案由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白沙黎族自治县法院以王林、符永兰犯贪污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各3年,并处罚金各2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初,白沙黎族自治县根据政策规定在牙叉镇一村委会设立扶贫互助社,村委会的王林担任理事长,符永兰出任出纳。2011年3月底,国家拨付15万元专项扶贫款到互助社,在管理款项时,王林、符永兰二人便商量利用职务便利套取扶贫款。在2011年4月至8月份,两人带着互助社的支票、公章和个人私章,分5次将15万元扶贫款取出。据二人交代,取出的扶贫款主要用于个人消费、生意周转以及偿还个人的银行贷款。为了掩人耳目,两人还通过伪造村民借款约据、账本等会计账簿,隐瞒扶贫资金使用情况,逃避上级检查。  2016年6月,在白沙黎族自治县检察院介入调查后,王林和符永兰退回赃款10万元,并向办案机关坦白贪污扶贫资金的犯罪事实。经审理后,白沙黎族自治县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王林和符永兰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剩余的5万元赃款继续追缴。判决后,两人对自己因利益熏心贪污国家扶贫资金的行为后悔不已。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扶贫互助社是协助政府管理扶贫资金的社会基层组织,两名被告人虽然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两人是管理资金的负责人。根据刑法及其解释,王林和符永兰侵吞国家扶贫资金,且存在制作假账逃避检查的恶意行为,两人就应共同承担贪污犯罪的刑事责任,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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