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 正义网三亚2月22日电(记者李轩甫 通讯员张映忠)利用担任海南省国营南滨农场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31万元。2月20日,记者从海南省三亚市检察院获悉,三亚市中级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海南省国营南滨农场原党委书记陈峰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黎某某成立三亚某实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2008年黎某某在未办理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南滨农场辖区范围内开发小区项目。2011年7月,陈峰就任南滨农场党委书记。黎某某找到陈峰希望提供帮助和支持,并在2013年至2014年两次送给陈峰共计8万元。2012年10期间,陈峰和南滨农场场长吉某某、党委副书记邢某某、副场长袁某商量利用农场的一块空地为他们每人建设一栋两层住房。之后,又商定将该房子交由黎某某施工。建房期间,陈峰为自己的房子曾分2次付给黎某某建房款共20万元,黎某某收到陈峰的20万元建房款后,却给陈峰开具30万元建房款的收据,陈峰对此表示默认。 2011年至2013年期间,陈峰在主持召开南滨农场党委会上,曾多次同意海南某实业公司作为南滨农场采购月饼、年货的供应商。在此期间,该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某为了感谢陈峰的帮助,在南滨农场招待所先后4次送给陈峰共计1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峰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陈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一审判决后,陈峰不服,向三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陈峰在上诉中辩称,其未交建房余款10万元事出有因,其认为不应认定为受贿。此外,自己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侦查机关还没有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其他收取好处费及其黎某某出资建房的事实。三亚市中级法院认为,陈峰在二审审理期间,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还全部赃款,主动缴纳罚金,应当从轻处罚。陈峰在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收受陈某某13万元好处费,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告人陈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