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 正义网文昌3月10日电(记者李轩甫 通讯员陈伟)海南省文昌市公路分局原局长麦某,利用职务便利,7次收受好处费8.6万元。此案由文昌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并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文昌市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麦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据了解,麦某从2008年8月至2015年12月,历任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海口公路局党总支副书记及文昌公路分局局长。公诉机关指控,在此期间,麦某以拆分工程标段的方式,将标的额200万元以上原本按规定应通过招投标方式的公路路面修复工程,降低工程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下,通过评标的方式进行评选工程公司施工,并在评标议标会议上,麦某向评标成员暗示将工程评定给梁某所挂靠的公司中标。 从而使得梁某分别挂靠的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承建了文昌公路分局的文蓬线路面修复工程、大抱线路面修复工程、自行车赛灵文加线路面修复工程、烟长线路面修复工程等工程;挂靠的海南省第一建筑公司承建了文昌公路分局的铺文线中修工程、灵文加线养护工程、2014年公路路面中修等工程;挂靠的海南省第六建筑公司承建了文昌公路分局的文蓬线路面病害修复工程、铺文线路面小修等工程。 2011年10月至2016年1月,梁某为答谢被告人麦某在承建工程中所给予的“关照”,先后7次向麦某贿赂现金8.6万元。2016年3月20日,麦某向司法机关投案。同年3月28日,麦某退缴赃款8.6万元。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麦某表示,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则认为,麦某并非有意将200万元以上标的分段评标,而且分段工程的工程质量均为合格工程;麦某作为单位领导招待上级主管领导,因单位招待经费有限,麦某让梁某结账行为,应属违纪行为,而非犯罪。 文昌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麦某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任职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海口公路局党总支副书记及文昌公路分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8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麦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