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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名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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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12 22:22:45 自动保存

来源:刘文彪 作者:刘文彪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这篇博文原发于2012年5月,但不慎删除,故重新发出。浅思“民与法”下了刑法课,夜幕已经降临,和同学们走出教室,满脑子还都是那些“剪不断,理还乱”的刑法抽象概念。学的比较吃力,但却乐在其中,突然同行的朋友对我说“唉,是不是我们法律应该设计两套语
这篇博文原发于2012年5月,但不慎删除,故重新发出。浅思“民与法”下了刑法课,夜幕已经降临,和同学们走出教室,满脑子还都是那些“剪不断,理还乱”的刑法抽象概念。学的比较吃力,但却乐在其中,突然同行的朋友对我说“唉,是不是我们法律应该设计两套语言,一套是法律专业人用来研究的(抽象),一套用来给广大民众来用(通俗),这样就免得法律专业人在研究法律的时候总是孤芳自赏?”听完他的话,我没有及时的做出反应,同样作为法律的初学者,我也不可能做出任何的回答。但在前不久,有幸看到了陈忠林教授与贺卫方教授关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讨论,陈忠林教授主张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运用“常识,常理,常情”的三常理论,而贺卫方教授则坚持法律的专业化。以我浅薄的法律学识,是难以对不同的主张做出评价的,但通过对二位专家观点的了解,使我对于司法体制改革也有了一些思考。正如同马克昌老先生在“邓玉娇案”中,对于案情的分析,招来了网友的一片骂声,因为他的看法违背了民意,对于邓玉娇到底应该怎么判,我没有做过多的思考,但马克昌先生在该案中的尴尬处境。却可能使更多的法律专业人在面对关注度高的案件时,不敢再发表自己的看法。真正的犯罪认定程序,广大群众不懂,而懂得的人可能因为“民意”而不敢说话,民与法,真的存在隔阂吗?答案也许是肯定的,但却不是绝对。“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将一文不值”民众基于道德,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对案件进行评价的时候,他们没有经过专业的法律训练,没有专门的去理解法条,所以对于案件的评价很容易畸重畸轻。而法院作为权威,不应该受民众和舆论影响,对于案件是应该运用抽象的推理认定方法结合实际行为,在法定的程序下做出判决的,这是一个独立的过程。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存在老百姓对于案件审判的不理解也是正常的,但只要这个审判是正义的,是依法进行的,那么我们法院就应该坚持判决结果,而我们民众就应该接受这个结果。所以对于我们民众与法之间的相互理解,也是我国在司法进程中的一个关键,对于“两套语言”的问题,归根到底也是要促进当今民与法之间的关系,而这里的法不仅仅指法律条文,更是我国司法的整个架构,整个法律体系与民众的关系。法律的专业化,司法的独立化,是司法体制的基础。司法的独立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整个司法体系完全独立于国家的其他行政机关,各级法院不会受到各级行政机关的干涉,其二在司法体制内部各级法院之间也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级法院有独立的审判权。“法官的上级就是法律”,独立司法是我国司法体制的基础,这就赋予了法院极大的权力。而在这样的权利下滋生腐败是完全有可能,应此加强司法权力的监督和法官职业化,专业化,也就尤为重要。而在法官行业中同事之间的监督,这种方法是十分有效的,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有时却也难以规范,行业道德是法官心中的一杆秤,但不能完全杜绝有些人铤而走险,而不顾整个行业的规范与道德,也不顾整个行业对自己的评价。应此对于司法权力的监督,不能仅仅依靠国家权力,同样也不能仅仅依靠行业同事的监督,而应该是两者的统一。而对于法律的专业化,从基层法官抓起是十分有必要的,因为法官具有职业的特殊性,贺卫方教授在《复员军人进法院》一文中,曾经将法官与医生做过一个对比:两个职业同样都有可能判定一个人的生死,甚至法官的判案对社会的影响力更大,但法官行业的准入机制相比与医生却要低很多。因此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无疑要对法官的专业素养有更高的要求,法官的职责不仅仅只是照搬法条,而是有能力解释法条,通过抽象简单的法条结合社会发展现状,发掘立法的本意。同样法官也是实现整个司法体系与民众对接的关键,法官需要把抽象的法律解释给民众,实现民众与法的相互了解,而在这个过程中“常识,常理,常情”的三常理论的适用就非常有必要。法官通过扎实的专业素养,将常识,常理,常情溶于法律中,来解释给广大民众。而追溯法律制定的本质,其实质也是在坚持常识,常理,常情。否则,制定出来的法律就没有在民众中存在的根基。应此坚持司法的独立化,法律的专业化,法官的职业化,同时也需要通过通俗的常识,常理,常情来加强民众与整个司法体系的互信与了解,将抽象,专业的法律语言通过浅显的方式传达给广大民众,使民众更加理解法院的判决,使民众面对重大案件时更加理性。这是一个法律初学者的浅薄思考,正所谓“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法学学习之路才刚刚开始。
责任编辑:刘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