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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以“送审价结算”的立与破_汪伦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09
摘要:鉴于按期递交完整的送审竣工结算资料,系贵司的合同义务,也是工程审价工作的基础,对贵我双方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故贵司应当尽快落实该项工作。否则,因贵司原因造成审价期限延误的责任,均应当由贵司承担。 同

鉴于按期递交完整的送审竣工结算资料,系贵司的合同义务,也是工程审价工作的基础,对贵我双方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故贵司应当尽快落实该项工作。否则,因贵司原因造成审价期限延误的责任,均应当由贵司承担。

同时,我司在贵司报送的结算资料中,发现有大量高估冒算的问题,附件结算汇总表“14-20”项存在严重不失。此外,就材料部分,除钢筋、商砼、安装主材及其它双方已认质认价的材料之外,尚存在大量材料需要双方核价。

基于上述理由,我公司现书面函告贵司,要求贵司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快按照本函附件备注中所列内容,补充完整齐备的审价材料。同时与我司就相关材料价款、工程量及其造价进行对账确认工作。

三、余论

客观而论,工程价款“以送审价结算”之规定,是司法及行政部门面对工程结算之乱象,出台的针对性举措,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治理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结算给付,具体重要的价值。但如上所述,工程结算审价系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实务中承包人虚报工程价款的现象甚为普遍,甚至“干得好,不如算得好”早已成为业界通识,用简单的模式解决甚是复杂的问题,难免会出现“挂一漏万”的现象,必然会造成承发包之间利益的重大失衡。

建筑市场只是市场经济中一角,其乱象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笔者为建筑房地产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十多年,所见所闻,略有几多,思之再三,觉得有必要正反兼顾,有一说一,以期对各方有所裨益。(20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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