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日,一则《6名华为跳槽工程师被刑拘 疑因华为举报》流传朋友圈,什么?跳槽也要被抓? 开玩笑的,跳槽当然无罪。且看文章内容,该文称,1月18日上午有媒体报道,华为内部通报了消费者终端业务的6名员工涉嫌向友商泄露公司内部资料被刑拘,该6名工程师2015年3月、4月集体离职,于2016年12月中旬被刑拘,17日检察院已经正式批捕。 文中并未具体透露涉嫌的罪名,但笔者估计是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文末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上海中心执行主任蔡正华指出“这在高精尖企业的竞争中已经不是孤立”,因此,值新旧年交替时节这样的跳槽高峰期,想提醒工程师、高管们,除考虑自身利益、投奔高薪酬外,还是要想想以往签署的《保密协议》会怎么约束你,再攒点法律知识,提高点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了。 1、来,上法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刑法》第219条 看罢,工程师、高管们可能要担心:在一家企业任职期间,所知道的商业信息那么一箩筐,而且签的《保密协议》似乎将所有商业信息都列为商业秘密,是否一不小心就可以被告侵权,束缚终身、别想跳槽了? 当然不是。 2、认真听,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往往律师给企业起草的《保密协议》中,会将企业运营中可能包含的信息都罗列进去,不单单技术信息,还有财务信息、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决策信息、价格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等,这些只是框架性举例,也许协议所列的内容可能是商业秘密,具体到评判某一商业信息是否为商业秘密时,还必须对比是否具有以下特征: ◆ 商业秘密是否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是否能带来积极的经济利益,由原告举证证明,是否因侵权造成了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也必须以证据说话,而非企业凭空认为损失一个亿就一个亿。 ◆ 商业秘密是否具有实用性? 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 商业秘密是否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在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权利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往往是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将其解释为:“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1条中规定:“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 行,简要地说,从权利人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如何识别?如果工程师、高管们所在的企业有如下行为,那么必须十分谨慎了: (1)建立了保密制度,要求可能或已经知悉者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条款; (2)通过发文、开会、工作方式来对某份文件或资料限定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如重要决策、财务信息、重要客户名单等; (3)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专用电子储存、专人保管、加锁、电脑监视系统等防范措施,如技术图纸专门U盘拷贝、技术信息加密码等; (4)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或“商业秘密”标志; (5)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7)其他确保信息秘密的合理措施、。 在诉讼中,前述证据其实还是较难获取,所以不得不额外提到“电脑监视系统”,重视机密保护的企业已注意采用高科技手段,如工程师、高官们工作中必须使用装有“电脑监视系统”的专门电脑和指定邮箱,那么电脑使用者发邮件、创建文档、打印、拷贝等都会被一一记录,删除、销毁资料等都可以被恢复数据。 3、再长点心,如何辨别侵犯行为? 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一般会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是否存在合乎法律规定条件的商业秘密;被诉侵权人对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有所接触;被诉侵权人实际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实质相同;被诉侵权人对所使用的信息是否具有合法来源。 4、结束唠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