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约定的内容必须包括明确的不予答复的期限。无期限约定时承包人应当予以催告,发包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审结,否则应当构成“认可”。至于合理的期限问题,有的法院给出60天的期限。 实务中,有的承包人利用其对建设工程相关法规、规章的熟悉,在施工合同中巧妙地设置“默示认可”的条款,如在结算条款中约定审价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或者按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的规定执行,甚至只写明文号(财建[2004]369号)、[建设部令第107号],约定以上述规章的规定执行,利用其中“默示认可”的规定,得到以送审价结算的目的。实践中已有相关的案例,法院支持了承包人以送审价结算的主张。 简要说明之,承包人要达到以送审价结算工程款之目标,必须承发包方双方有约定,且约定有明确的答复的期限,另根据江苏高院的审理意见,双方施工合同必须系有效合同。只有同时满足上述的条件,承包人的主张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发包人破解“以送审价结算”约定的方法 (一)在约定“以送审价结算”的前提下,发包人须严加防范,以避免利益失衡。 作为一名专业的建筑工程律师,不仅接受承包人的委托,还要为大量的发包人提供法律服务,如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必然成为专业律师研究的工作重点。笔者最新遇到一起案件,承发包方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应要本工程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提供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接收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后4个月内完成最终审核,逾期视为发我愉认可承包人编报的竣工结算金额。”该合同明确约定了以送审价结算的内容。而笔者查看相关合同内容以及承包人报送材料的清单后发现,该工程合同约定暂定价3亿元,而承包人送审价达到6.313亿元,再加上垫资利息等竟达到7.487亿元之多!其中的停工索赔、总包管理费、甲供材料设备管理卸车费等尚未形成有效签证,均是承包人单方的预估价,由此可见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中存在大量虚报高估的情况,如果不破解双方合同中“以送审价结算”的约定,在4个月内未得出审价结论,发包人将处于巨大的法律风险之中。 诚如北京一中院民一庭的意见所云:“在适用不答复视为认可这一规定时,应当注意由于承包人所报送的结算资料通常含有许多水分,因此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必要的审核。如果发现其中有明显虚报的部分,应当主动予以剔除,尽量避免当事人之间利益显著失衡。如果发现承包人报送的结算资料与实际情况存在显著性的大的差距,则应当委托专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但在双方有约定的前提下,法院即便发现报送结算资料中含有许多水份,又如何敢轻易委托鉴定?!发包人有权不用,应当过期作废,法律不应当保护“权利的睡眠者”,法院如就结算问题大胆自由裁量,难免会被“不合理怀疑”!故此,为避免应诉后措手不及,发包人应当委托专业律师,作出合法正当的应对。 (二)发包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出书面的“实质性异议”,破解审价的约定期限。 1.发包人对结算文件的书面答复,应当是对结算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实质性异议)”的行为。 发包人需注意,仅通知乙方对账不属于答复,除非明确提出结算文件的修改意见;发包人发函表示结算资料不全要求承包人补充,而未明确缺何种资料的情况也不构成答复。因资料不全导致的结算上的不利后果由承包人来承担,并不能因此免除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审核的合同义务。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据此,发包人仍然还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作出审价报告,只不过据此得出的审价结论承包人不可能予以认可,审价期限问题也就自然破解了。 2.破解“以送审价结算的约定”范例 在笔者服务的一起工程项目中,为了破解“以送审价结算的约定”,在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内,安排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了书面的《关于工程结算问题的函》,该函件主要内容如下: 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贵我双方于2013年3月15日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书》、2014年8月签订《某项目施工总承包补充协议2》,约定由贵司承建我司建设的苯乙烯项目,该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现正由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审价。为明确贵我双方的职责,保障各方正当权益,我司现就贵司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不全、结算书中存在高估冒算等问题,向贵司出具本函。 贵我双方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书》中约定,承包人应当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提供竣工结算资料。2016年10月20日,由贵我双方及审价单位三方确认的“某项目结算资料问题”资料中,即明确贵司未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纸、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资料(包含纸质及电子版);2017年1月5日,贵司增补部分竣工图纸;2月19日,贵司又将土建部分的工程签证单提交我司。 2017年2月24日,审价单位向我司出具“关于《某项目结算审计》函”,再次明确审价资料存在严重欠缺(详见附件),并要求我司敦促贵司尽快提供审价资料,否则项目审核时间将相应顺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