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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场外配资行为效力分析及裁判观点_陈桂平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陈桂平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07
摘要:在此亦说明一下,《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虽然用的是 “之一”的词语,但是并非指必须套用其中一种类型而不能是一种民事 行为 同时符合多种无效的情形。简单说,符合一个情况就无效,符合多个情况更不用说拉。

在此亦说明一下,《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虽然用的是“之一”的词语,但是并非指必须套用其中一种类型而不能是一种民事行为同时符合多种无效的情形。简单说,符合一个情况就无效,符合多个情况更不用说拉。

四、场外配资的索赔分析

基于上述关于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的效力性分析,由此决定了,配资公司索赔或者炒股人抗辩,仅能从确认场外股票融资合同无效开始,而对于主张解除场外股票融资合同显然不合适,因为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合同合法才存在解除,合同都无效便不存在解除的问题了。

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基于配资公司与炒股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即使借贷关系无效,那么配资公司依然可以主张炒股人资金占用期限的利息损失。

五、场外配资的裁判观点

2015年11月12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6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审理场外股票配资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虽前述指引仅适用于深圳地区受理的此类案件类型,但是就全国类似案件来说,依然具有相应的借鉴意义,就目前深圳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纠纷来说,一方面认定场外股票配资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就如果触及平仓线无法及时平仓导致配资公司损失的,则配资公司就此索赔损失不成立,至于炒股人依然需要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于资金占用期间需要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确定。

责任编辑:陈桂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