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作为一种社会规则系统的形成表明人类社会己经进入到秩序状态,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开拓和发展,人类的社会生活也不断趋于繁杂,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的关系逐步超越了早期原始社会的交往关系。人类的历史表明早期习惯最终不能适应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进而需要一种全新的规则来完成繁复的社会关系的调整,这种规则就是法律。法律出现和逐渐形成以后,与习惯一起共同承担着对要人类社会的秩序治理。最但是法律相比于习惯相比只是很少的一部分,而且基本上也是习惯的重述;没有习俗、规范、习惯等“制度”作为基础和支撑,正式法律规范和制度很难被实施。法律规则则是一种依托于政治威权的规则体系,其背后充斥的是政治权力的运作。法律逐步取代了习惯的重要地位,发展出了独立的术语系统且独立于习惯规则系统成为社会秩序治理的最主要的规则系统,将习惯边缘化。如果法律规则体系没有地方习俗、规范、习惯等“制度”作为基础和支撑,无异于空中楼阁。强行推行势必吞噬其他规则系统的作用领域,将越来越多的社会现象纳入所谓的“法律调整”的范围中,实现所谓的“法律之治”。但是无疑会出现一些地区法律的“适应性”较差而引发的矛盾和冲突,也即“南橘北枳”现象在现代社会的翻版。 从表面上看,法律的适应性理论所要解决的是法律的一般性与社会生活事实的具体性之间的关系问题;但也许还需顾及到法律与地方习俗之间的差异性,以此来提高法律的确定性与灵活性。虽然法律可以代替习俗/习惯,习俗/习惯不等代替法律而存在,但应当承认在这种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在传统经济形态影响下形成的习惯的合法性,在这个前提下,才能较好地解决目前面临的冲突,不能不顾经济变迁和社会实际的事实,单纯追求应然层面社会秩序的治理,削减制度规则在地方的内生性/本土化和适应性。 2016/4/24 兰州 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