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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橘北枳”的法理分析_王永刚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戌卓悟语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23
摘要:“南橘北枳”的法理分析 文/戌卓( 王永刚) “南橘北枳”在文学上属于修辞中的比喻。“南橘北枳”源出于《周礼·考工记》 : “橘逾淮而北为枳 , 此地气然也。”在《晏子春秋》记载了这么一个故事—— “晏子将使楚,楚王闻之,谓左右曰:“晏婴,齐之习辞
“南橘北枳”的法理分析

文/戌卓(永刚


“南橘北枳”的法理分析_王永刚



“南橘北枳”在文学上属于修辞中的比喻。“南橘北枳”源出于《周礼·考工记》:“橘逾淮而北为枳,此地气然也。”在《晏子春秋》记载了这么一个故事——

“晏子将使楚,楚王闻之,谓左右曰:“晏婴,齐之习辞者也,今方来,吾欲辱之,何以也?”左右对曰:“为其来也,臣请缚一人,过王而行。” 王曰:“何为者也?”对曰:“齐人也。”王曰:“何坐?”曰:“坐盗。”晏子至,楚王赐晏子酒。酒酣。吏二缚一人诣王。王曰:“缚者曷为者也。”对曰:“齐人也,坐盗。”王视晏子曰:“齐人固善盗乎?”晏子避席对曰:“婴闻之,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今民生长于齐不盗,入楚则盗,得无楚之水土使民善盗耶?”王笑曰:“圣人非所与熙也,寡人反取病焉。”

后人把其中“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这段话提炼为成语“南橘北枳”,用来比喻同一事物因环境不同而发生变异,或比喻人因环境的影响而品质变坏。“南橘北枳”在文学上已广泛引用,是能被普遍接受的。

淮南柑橘有如此盛名,有人将秧苗移植到淮北,在那里辟出一块地方种植下去。他们用淮南人同样的办法栽种,长出来的枝叶与淮南的柑橘完全相同,大自然的日月轮常与淮南大概也没有很大的分别,然而到秋天收获的时候,挂在枝头的所谓柑橘一个个都如拇指肚般大小,酸而且涩,苦不堪言,结果就出现了一个新的名称,曰‘枳’。其中的道理便是:物种这个东西,就像世界上任何事物一样,是有历史、有渊源,需要一定现实条件的。又大又甜的柑橘到淮北之所以变成了酸涩坚硬、难以入口的枳,就是因为它被人为地切断了历史,阻截了渊源,丧失了赖以存活的现实条件。


殊不知,自然界中一切生物均依赖地质环境而生存和发展。地质环境是土壤构成、生物生存的基础生物所需要的主要营养元素来源于地壳表层岩石。以农业的发展演变为例,任何一个地区农业的发展不论其历史兴衰都不断地与自身所处的地质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及相互影响。尽管在现代社会中,地质工作者通过对适合不同农林作物生长的最佳地质背景的研究,从宏观上可以实现农业生产的合理规划和布局有利于大面积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虽然“南橘北枳”究其原因是“水土异也”,且据典籍记载,这个现象已经被当时的社会民众所发觉,但是为什么这样的故事仍然会发生,而且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南橘北枳”的现象,原因有二:一是物种本身的性质和适应性,二是水土自身的特质。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外来的物种反客为主并不是轻而易举,一蹴而就。一方面由于古代农业科技欠发达,水土监测局科学开发利用无从谈起。在查明农业地质背景的基础上科学地、合理地、有计划地对不同地层的土地充分开发利用,以发挥其最佳经济效益方面的所做的付出和努力几乎为零(这个现象发生在当时也算是正常)。任何一种植物对其生长的环境(包括地质环境)是有选择性的这恰如一方水土养一方人。我国地域辽阔,发育着多种多样的地质环境,一些特殊的地质环境已构成了一种特殊的资源。

另一方面是由于物种本身的适应性需要通过长期的自然选择,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的。生物对环境的适应既有普遍性,又有相对性。生物都生活在非常复杂的环境中,时刻受到环境中各种生态因素的影响。生物只有适应环境才能生存繁衍,也就是说,自然界中的每种生物对环境都有一定的适应性,否则早就被淘汰了,这就是适应的普遍性。但是,每种生物对环境的适应都不是绝对的、完全的适应,只是一定程度上的适应,环境条件的不断变化对生物的适应性有很大的影响作用,这就是适应的相对性。


制度亦然。没有相应的地方化的习俗、规范、习惯等“制度”作为基础和支撑,正式法律规范和制度很难被实施。


民俗、习惯属于道德范畴,而且是约定俗成,继承并传承下来的文化传统,不具有社会普遍约束力,更不享有法律承认的效力,是基于特定熟人社会相互信任而产生的交往规则。埃尔曼说“民间习俗是民族文化的积淀成果,是人们行为经验的积累与总结,被人们誉为铭刻于民众信念之中而非少数解除任务自觉的创造。法律与习俗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共同存在于我们的社会生活之中”。故而民俗与法律是不同层面的“制度”。

但是习俗的宗法伦理性格是建立在以自然经济为背景的家族私有制基础上的,其基本价值倾向是“重集体轻个人”,集体是家族宗法集体,家族对外是个私有单位和从格主体,对内则是公的集体和以家族长为首的宗法等级结构。在漫长的历史演变和发展过程中,习俗、规范、习惯等“制度”集聚而形成了强大的历史惯性。并且在转型发展的当下社会,这种思维惯性无法一时间全部革除,从而其与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国家规范之间存在天然的冲突与一时无法调和的矛盾。“对法律而言,低级社会几乎不需要它。原始社会与文明社会相比,总是显得处于无法状态。当然这不是说,这个社会本身表现得更加混乱。恰恰相反,它们的社会秩序可能更加井然有序,这是因为他们几乎是更加平均的,关系更加密切和直接,利益均享,几乎没有什么值得争吵的问题。因为关系的更加密切和直接,所以使得原始社会非正式的国家控制机关也就更加普遍有效。”(美JE·霍贝尔:《原始人的法》,严存生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261页) 在一些当今文明社会的意识形态和思想价值观念还没有完全触及的偏远山区和经济发展欠发达地区等“弱国家空间”中(“弱国家空间”是导师王勇教授在其博士学位论文《划界定牧与国家建构》中所提出的概念),乃至于习俗、规范、习惯等“制度”的规范效力远远超过、甚至排斥国家法的社会规范效力。因为这种“制度”是基于小区域内众人长期共同生活的心理经验,出于自发性的成长,与自我治理的诉求。这样的自治体有着对主体性的某种主张,,对一种更高信念的共同“信仰”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区域自治”的社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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