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阅读许多冤假错案的材料,我深深地感受到,个别办案人员素质太低了,匪气太重了,蛮不讲理,不注重办案的细节,许多冤假错案本可以避免,但由于大刑伺候,屈打成招,他们刑讯逼供的手段完全超出我的想象力,非常残酷,例如,有一种老式手摇电话机,可以摇出电,民警用这去电击嫌疑人。 我想,这大概是一些人知道面对着如果承认所谓的罪行,可能会被判死刑的情况,仍然会被迫承认签字的原因,更是一些人在过后没有刑讯逼供的环境下,由于内心恐惧,心有余悸,仍违心承认自己犯有罪行的原因,所谓的“生不如死”,他们当然选择了死,当然选择了所谓的认罪。例如,河南的赵作海和福建的念斌,他们在没有刑讯环境中,也曾经做出有罪供述。当然,这背后有司法体制的原因(侦查决定公诉,公诉决定审判,其实,应该反过来,即审判引导公诉,公诉引导侦查),有各种各样的考核的压力、民意的压力。也有一些司法理念的问题,但理念或者观念的背后仍然是利益诱导,不是这些人员不知道或者没有这种观念或者理念,而是在现实利益面前,放弃了这些法治的理念、观念和原则,成为破坏法治的元凶或者帮凶。 1、【旧案重提】云南文山州王树红案,多位证人证实,案发当日,看见王树红在家放牛,还帮村民推过车,但该证言未得到丘北县公安局的核实。2003年4月,丘北县公安局委托云南公安厅就死者提取的遗留物和王树红的血液做DNA鉴定,得出“两者不是同一人”的结论。然而,2003年6月,该案又一次移送检察院。 2、【旧案重提】审判长就告诉我:胥敬祥,你也被关了那么多年了,你还不知道胳膊拧不过大腿,现在你就上诉吧。你也知道中院已经发过你的起诉了。其中,利害关系你也明白吧,你上诉也是白上诉,政法委研究了,就这样判你!我也知道你不公。评:这就是法官不独立的恶果,法官都知道不公了,还必须判,悲哀! 3、【旧案重提】杜培武:在我的多次要求下,他们被迫开了一张《传唤证》给我,让我签字,我说,一张传唤张,最多只能滞留我12小时,你们都已经关押我十天十夜了,又没有办其他法律手续,凭什么还要扣押我?办案人员说,想扣你,就扣你,要什么法律手续?我就说,要请律师,民警说:我们不同意,你请个屁! 4、【旧案重提】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介绍,当时他们并未看到尸体,在问派出所凭什么认定时,警察的回答是,这个不由你说了算,政府肯定没错。在辨认无名女尸是否为张在玉的过程中,佘祥林及其哥哥并未见到尸体。评:警察一开始就犯下了错误,公权力的傲慢可见一斑,政府说的都是真理吗?政府不会犯错误吗? 5、【旧案重提】在诉讼材料中,佘祥林写到:1998年6月9日审判长朱源英和代理审判员段洪兵提审他时,发现两位法官并没有按照佘所说的话去记录,便拒绝签字,这时朱源英审判长就说:“你签不签字都一样,这都是和‘上面’商量好了的。我不清楚他们所说的“上面”是指什么?评:无数罪恶的“上面”制造了错案。 6、【旧案重提】据一位知情法官介绍,这个案件因为证据不足,办不下去,也销不了案,最后才由政法委协调。1997年10月8日下午,关于佘祥林案的协调会在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五楼会议室召开。组织者为荆门市政法委,荆门市中院、荆门市检察院以及京山县政法委、京山县法院和京山县检察院的负责人均到席参加。 7、【旧案重提】出具曾经看到张在玉,并要求核查的证明的四人后来均以涉嫌“包庇”等罪名被羁押和监视居住。在荆门市政法委一份关于佘祥林案的内部材料上看到,京山县公安局在办理佘祥林案时,曾以涉嫌共同犯罪和包庇对杨五香、聂麦青、佘锁林、倪新海等人采取监视居住、羁押等措施。评:公权力继续发疯。 8、【犯罪现场是这样辨认的吗?】佘祥林回忆说,在1994年4月15日刑警大队民警对他审讯时,刑警队指导员见他实在说不出死者的方位,就将他拉到写字台旁,边讲解如何走边给他画了一张“行走路线图”,佘说当时另有两名侦查员在场。佘祥林说,之后,该指导员还叫他仿画了一张给刑警大队长卢定成看。 9、【旧案重提】11天后,由京山县公安局法医出具的鉴定书显示,死者系佘祥林妻子张在玉,1993年1月20日晚上从家出走,系被钝器击伤后沉入水中溺水窒息而亡,并从腹内提取有硅藻之类。4月22日,佘祥林被刑事拘留,4月28日,被逮捕。评:鉴定也会出错的,但到底是人为的弄错,还是技术有限弄错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