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首发于本人微信号“沂蒙地三鲜” 让别人说你好不容易,让别人帮着说你对就不应该了。 尤其是对司法机关而言。 自己做得对就要坚持,坚持对了的叫权威,纠正或者改正错了的也叫权威。 权威的司法不一定有司法的权威。司法的权威是司法机关用一点点、一次次、一件件的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树立起来的。 一次公正规范文明容易,一时公正规范文明容易,一人公正规范文明容易,然而次次公正规范文明不容易,时时公正规范文明不容易,人人公正规范文明不容易。 100—1=0。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一次不公正不规范不文明的执法就可能就彻底损坏了司法机关好不容易树立起来小心翼翼呵护的权威。 前几年,某地司法机关出现了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之后,有人把该单位在网上发的所有正面新闻报道一一翻出来晾晒,一一给予差评:“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呢?还公正文明队伍呢?都打死人了还公正文明。” 也有人坦言,该案对单位造成的负面影响,起码需要10年才能消除。而且此案也将成为该单位永远的差评把柄,随时都有可能被人翻出来。 何为司法权威? 以我理解,实务中的司法权威至少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有高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处于法有据; 二是有温度,充分尊重、保护和保障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不管他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 三是有深度,严谨细致、确实充分、客观公正、令人信服的释法说理,认定的事实有理有据,得出的结论排除合理怀疑; 四是有态度,勇于认错,知错就改,该纠正的纠正,该道歉的道歉,该重审的重审,该赔偿的赔偿。 五是有尺度,与其他机关、律师、当事人之间不是一味的配合,一味的迁就、一味的忍让,也不是一味的制约、一味的监督,而是好弟兄、账目请、界线明,依法保持适当的距离,该坚持的就坚持,该配合的要配合,该制约的要制约,该监督的要监督,该保障的要保障。 这其中,往往最不容易规范的就是有高度,最不被重视的就是有温度,最容易混淆的就是有尺度,最不擅长做的就是有深度,最难转变的就是有态度。 比如,说理论证应当是判决书的核心内容,只有你说明白了说透彻了,案件当事人就是不同意说理论证的观点和结论也会尊重法院的判决,因为在这样的判决面前,他也无理可讲。 但是,我们往往看到,有的个别的判决书说理一带而过、语焉不详,论证乏力、逻辑混乱、歧义丛生,这样的判决,案件当事人会信服吗? 再比如,说理论证应当是法律监督的核心内容。法律监督是监督纠正别人的,审查运用证据的水平、释法说理的水平应该更高一筹,这样你的监督建议才更容易被对方采纳接受。而这恰恰是检察机关的薄弱环节。 如果释法说理论证不充分,连自己都理屈词穷,还不如不去监督,贻笑各方,自取其辱。 所以说,要树立司法权威,还得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靠公平公正文明提高公信力,树立权威。 可是,我们看到,有的司法机关不在自身执法办案行为上反思改正、狠下功夫,反而实行了所谓的第三方参与机制,让第三方帮着说服案件当事人,让第三方帮着自己树立所谓的权威。 这样的做法,体现了司法机关的不自信,把自己混同案件一方的当事人,指望着别人去居中调解,以证明自己的正确,反而削弱了自己的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