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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昂斯论惩罚的辩护(一):作为报复的惩罚_四友杂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四友杂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17
摘要:康德的理论还使用这种观念来辩护对于违反职责的惩罚。如果我在依照准则行动时承诺了意愿自己的准则成为人性的普遍法则,那么我承诺了他人可以像我对待他们那样来对待我这一原则。如果我打算利用他人的无助,那么我

康德的理论还使用这种观念来辩护对于违反职责的惩罚。如果我在依照准则行动时承诺了意愿自己的准则成为人性的普遍法则,那么我承诺了他人可以像我对待他们那样来对待我这一原则。如果我打算利用他人的无助,那么我授权当我无助时,别人也可利用我。

这看来为常见的报复观念提供了理论依据。它解释了“以眼还眼”公式背后的东西,但也相应地限制了它。它还解释了犯错者“意愿自己的惩罚”这种报复观念。无论个人对他人是好是坏,他都承诺了他人以类似方式对待他。如果个人对他人坏,他们将以同类行为回报,那么个人可以理解为“给自己带来惩罚”。

康德惩罚理论的理论支持存在问题,但是我们在此的着重点不在它们。我们需要明白的是,即使如康德这种发展相对良好的报复理论,与法律惩罚的辩护之间也存在着缺口。

为显示问题的重要性,我们首先考虑一个不同但更为熟悉的观念:当有德者兴而邪恶者苦时,正义就得到了实现,我们可称此宇宙cosmic)正义。它依赖于一种宇宙应得(cosmic desert理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种理论不会转化为对人类能满足的那种惩罚规定,甚至根本不是惩罚规定。第一,由人类施加的惩罚是给予特定行动的,而不是为了宇宙正义的缘故。我们不能依赖对特定行动实行惩罚的实践,来确保做恶者最终符合其宇宙应得而有恶报(它开始也不是来保证善有善报)。我们不能指望确立这样的一个体系,151可以按照宇宙应得来实行正义。第二,我们应该努力尝试这样做,这也是不清楚的。宇宙正义的学说并不能解释,人们如何能够获得“扮演上帝”的权利。有些人因为做恶而应得恶报,但从此前提并不能得出,为了确保该结果,我或任何人有权实现这点。这样,宇宙正义的考虑如何能为惩罚行动辩护是不清楚的,而这是惩罚的规范性理论必须要辩护的部分内容。

惩罚的报复理论,包括康德的理论,都面临着类似的问题。这些理论若被认为要辩护我们通常的惩罚实践之类的东西,则要寻求辩护这样的惩罚,它们是按照规定的程序由官方授权精心配置的。但是传统的报复理论根本不论述法律惩罚的制度性方面。因此,法律惩罚的理论大概应该表明,官方授权的惩罚可以如何施加于犯罪,并且排除私人报复。换言之,它必须对惩罚行动提供一种不同的辩护,一般来说是把那种辩护留给已确立的权威。但是报复理论一般都做不到这点。它根本没有告诉我们,个人如何可以获得惩罚他人的权利;它们即使这样讲了,但也根本没有告诉我们,国家在惩罚中为什么应该具有特殊作用。它们忽略了法律惩罚所发生的那个政治语境。

其他的惩罚理论也面临着类似的问题。例如,人们有时候提出,如果私人把惩罚侵犯其权利之人的权利“转移”给国家,那么强制的法律使用就能够得到辩护。这不仅假定了个体具有独立于法律的权利,而且也假定了作为个体,在道德上允许其通过自己的行动来保护与强行那些权利。但是私人在道德上有资格为保护自己有的任何权利而使用武力,这绝对是不清楚的。如果他们缺乏惩罚的权利,任何这种一般性的权利转移都不可能发生。

152如果我有一个权利,那么他人就有一个相应的义务。这对于某些权利为真,在法律之外和法律之内都能够为真,正如他人向我许诺以某种方式行动,或者因其已产生的伤害而要补偿我,或对我有其他的债务。例如,尽管不是所有许诺都可通过法庭强行,但从道德观点看,我们还是可以承认,它们产生了有约束力的权利与义务。如果他人不尊重我的权利,或者威胁要侵犯它们,那么我的抱怨、得到补偿的要求以及用通常本来没有正当理由的那种方式行动,这些就都可以得到辩护。然而,它并不能得出,只要我的权利受到威胁或受侵犯,我就可以使用武力来保护它们,或获得恰当的救济。情况是否如此看来要取决于进一步的环境,比如权利的重要性以及还有什么相关因素。如果是这样,那么我们就不能假定我处于这样的位置,可以授权他人代表我来强行我的权利。

人们还可能预料到,国家行为比私人强行更难得到辩护,即使后者能够得到辩护。国家行为并不仅仅是私人主动权的替代,因为国家在这种情形中主张代表整个共同体行动。它不仅仅是强行我的权利,而且是把这个问题作为公共关注的问题来对待。然而,我有关它们的权利与争端在这方面并不自动地是一个公共关注的问题,我也不能仅仅通过这样意愿就可以使其如此。因此,尽管公共权威主张有权统治整个共同体,但它在何种条件下才能获得使用强制手段的道德权利,这个问题仍然存在。

辩护惩罚的法律实践,就是捍卫使用惩罚性制裁来强行行为指导。尽管惩罚是对已做行为(至少在标准的情形中)而回溯性地施加的,但在制定行动标准时,它是事先授权的。这样,即使报复理论说惩罚可以参考犯错者所做的事情得到辩护时,他们所要辩护的也是这个体系的一部分,这个体系包括确立153未来的行动标准与服从的法律后果。任何希望辩护法律惩罚的理论都必须考虑这点。

这与之相关的方式有两种。第一,法律惩罚的理论很可能将这种辩护仅限于那种违反已有标准的行动。即使情况真的是“只有行动自身错误(mala in se时惩罚才有可能得到辩护”,但行动本身的错误通常也不能看作是对法律惩罚的充分辩护。报复主义看来要求对于所有道德错误进行惩罚,许多人认为这是过分的。某种失职并不是公共干预的正当理由,因为那种干涉可能违反进一步的权利,或者成本太高。更重要的是,人们一般假定,惩罚应该限于强行事先规定的标准。惩罚的报复理论看来并不承认对于法律惩罚的这个限制,但它给不出任何理由认为这是错误的。它看来宽恕对溯及既往(ex post facto)刑法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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