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防范冤假错案要紧紧抓住侦查破案这个源头。侦查是刑事司法工作的基础,也是产生冤假错案的源头和重要环节。侦查人员如果有意识制造冤假错案,后面的检察、审判、执行人员要把它纠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就像一条河流,上游污染了,下流要治理难度是相当大的。所以要有效防范冤假错案,首先要抓住侦查破案源头。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侦查破案源头有这么几个突出问题要妥善解决:一是侦查人员的整体素质问题。侦查人员应当也要像司法人员一样通过国家法律资格考试,不能什么人都可以当刑事警察。还有就是这个辅警问题,现在的辅警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联防队员”差不多,我们检察机关现在的聘用制书记员也是这样,本质上都是“司法临时工”。近些年来发生的一些影响重大的执法不当案件中,都有辅警的身影。个人认为广泛使用辅警、书记员此类的“司法临时工”会导致政法队伍整体素质下降,是在开历史倒车。警力缺少为什么不增加正式警察而使用辅警呢?是国家负担不起吗?是没有人愿意来当正式警察吗?显然不是这样。刑事司法工作没有什么事情是不重要的,任何一个细节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都可能起决定性作用,怎么能大量地搞编制外的“司法临时工”呢?既然人手少了,就正大光明增加正式编制嘛!官僚编制确实要限制、精减,但再少不能少刑警。二是侦查技术投入问题。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要将科学技术广泛、及时应用于刑事侦查工作之中,着力提升侦查工作的能力水平,这是防范冤假错案非常重要、非常有效的一个举施。我国历史上相当长一个时期内不太重视刑事侦查技术,刑事侦查技术单一、落后,将其就片面理解为法医。三是这个侦管分离的问题。侦查机关同时管理看守所,侦查人员想要刑讯逼供就比较方便,而如果分离了,要把犯罪嫌疑人提外审逼供相对就难了那么一点点,所以我觉得从防范冤假错案这个角度来说,看守所还是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好一些。四是刑讯逼供问题。刑讯逼供这个问题确实复杂。通过近些来年来的不懈努力,刑讯逼供这个数千年的司法顽疾基本得到了控制,但实事求是地说,这个问题还是存在的,并且出现了变异,精神刑讯、心理刑讯、人格刑讯等非典型刑讯逼供形态都有所表现。对讯问活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防范刑讯逼供一个有效的举措;检察机关加强侦查监督、严肃追究刑讯逼供的责任也是一个重要措施。 有效防范冤假错案要紧紧抓住严格规范程序这个重点。程序是保证质量的关键。程序没有到位,久而久之,质量就必然出问题。法定的程序一个也不能少。现在有个怪现象,本来《刑事诉讼法》对办案期限和办案程序作了明确具体规定,但有的司法机关热衷于搞“认罪从轻速裁”、“轻刑快办”等所谓的改革,为提高所谓的办案效率减少司法程序。这是什么逻辑和道理呢!一个案件,在没有经过法庭庭审之前,所有事实、证据和口供都是不确定的,如果是犯罪嫌疑人与侦查、司法人员合谋“顶包”等方面的冤假错案,认罪认罚能够从轻吗?能够从快吗?从快从轻有什么意义吗?法律对各个诉讼阶段办案期限的规定是有科学依据的,一个案件,法律规定多少天内办结,你在这些天内保证质量办结就很好了。效率和质量是矛盾和对立的。效率越快,质量出问题的概率就越大。为了效率而牺牲程序,实质上是在牺牲质量。为提高办案效率而减少办案程序提高办案速度是对办案质量不负责任的表现,这样下去很难防范冤假错案的。社会越发展,对刑事司法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就应当越大,对刑事司法程序的要求也就应当越严格、越规范、越严密,它们的关系应当是成正比,而不是成反比。 有效防范冤假错案要紧紧抓住严明办案责任这个关键。建立起“谁办案谁负责”的司法办案责任制,每一起查实了的冤假错案,都要查明落实办案责任,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关键。个人认为冤假错案的办案责任要建立起“四追两不追”的责任机制。所谓“四追”,就是出现了四个方面的情况,要追究司法办案责任:一是“有意犯错”的要追责。侦查、司法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如果故意实施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故意放纵犯罪等行为,就应当承担司法办案责任,这个责任是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二是“有过有错”的要追责。侦查、司法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错捕、错判、错杀或者犯罪分子逃脱法律惩罚等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办案责任,这个责任是重大过失责任。三是“监督失职”的要追责。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侦查、司法机关领导管理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这个责任是监督管理责任。四是“干预致错”的要追责。领导、指导机关、部门的领导人员强行违法干预司法办案导致致冤假错案的,要追究其违法干预办案责任。当然领导干部如果是按照正常程序依法指导办案,即使出现了差错,也是不应当追究责任的。虽然如此,也并不是每一起冤假错案都必须追究司法办案责任,有的冤假错案特别是错案,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尽到了法定的义务、履行了法定的职责,就不应当追究司法办案责任。笔者认为起码有两种情况不宜追责,也就是所谓的“两不追”:一是“有过无错”的不追责,也说是说虽然办案人员有过失,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于司法瑕疵,不追究司法办案责任;二是“有错无过”的不追责,也就是说,虽然案件办错了,但办案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尽到了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操作的,不承担司法责任。在追究司法责任的问题上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神,积极完善冤假错案追究标准和程序,对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要依法严惩、以敬效尤,对不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也不能因为社会舆论、维护稳定等方面的压力和影响而违心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防止追责过宽影响司法人员司法办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