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词源学上看,"codification" 是"codex" 和拉丁语动词"facere" (去做)的合体。边沁凭空创制并使用了这个新词,最早的使用大约是1815年。而此前普鲁士(1794),法国(1804)和奥地利(1811)的法典都已经完成,都早于这个词的出现。Seegeneral, Gunther A. Weiss:The Enchantment OfCodification In The Common-Law World, 25 Yale J. Int'l L., pp498-49, andaccompanying notes. Jeremy Bentham, A General View of aComplete Code of Laws (1802), reprinted in 3 Bentham, (John Bowring ed.,Edinburgh, William Tait 1843), at 205. 民法法系法律传统中的法律家较之普通法法律传统中的法律家而言,仍然更多地使用抽象的体系化的方式陈述法律命题。民法法系法律家较之普通法法系法律家一般会更为看重法律的逻辑协调、结构,并看重对法律的高度一般化概括。普通法法律家则采用一种更看重具体事实的方式行事,通常其推理起自于具体环境下需要衡量的某些利益与价值;而不是从已被提炼结晶后囊括到一般化了的规则与原则中的种种利益与价值开始其推理。例如,自二十世纪初,德国的法律家较之法国的法律家更为坚定、更为自觉地坚持将法律推理活动的起始点包含在其法典中、力求从法典中寻求它们。《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相信一部法典应当对其将要调整的生活范围内的所有事项做出规定。通过系统地使用法律概念和法律术语,一部法典将能够确保法律正义在体系上的完整性、杜绝法律漏洞。与之对造的是,在十九世纪末的美国,普通法传统仍然没有在民法法系传统的意义上接受法典形式。如一八八四年波莫洛伊(Pomeroy)教授在加利福尼亚发表了一篇论文,文中他论辩到加州民法典的条文只限于被看作对于普通法与衡平法的规则与学说的宣示,除非可以察觉出存在明显背离这两种法律的意图否则对条文的解释不能超出这一限制。他的立场建立在这样的命题之上,即,因为许多问题在法典中并没有得到明确的回答,因此法典不能被当作是私权的主要法律渊源。波莫洛伊没有说破的假设是:法典并不是一个有机而协调连贯的整体;因此法典不能提供法律推理的起始点。他看待加利福利亚民法典的方式恰如柯克如何看待制定法。 See Werner Teubner, Kodifikation undRechtsreform in England 15-16 (1974), at 150. from Gunther A. Weiss, The Enchantment OfCodification In The Common-Law World, 25 Yale J. Int'l L. 435. Grant Gilmore: LegalRealism: Its Cause and Cure, 70 Yale L.J. 1043, 1041 (1961). 英国一八八二年《汇票法》是第一次对英国商法的一个部门实行完全的法典化。汇票法的立法议案中采取的方法表明银行业掌握流通票据法律的法典化是很容易的一件事。See M.D. Chalmers: Codificationof Mercantile Law, 19 Law Q. Rev. 10, 11 (1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