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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厕所里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_思绪在飞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思绪飞扬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06
摘要:在公共厕所里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文/思绪在飞〔沧子君〕 最高院发布的2000 法释〔 2000 〕 35 号司法解释〔下称《司解》〕,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中的“入户抢劫”的范围作出了界定, 这对及时准确地制裁社会危害性更大的入户抢劫发挥了很

公共厕所里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文/思绪在飞〔沧子君〕


最高院发布的2000法释〔200035号司法解释〔下称《司解》〕,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中的“入户抢劫”的范围作出了界定,这对及时准确地制裁社会危害性更大的入户抢劫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有利于严厉制裁严重刑事犯罪,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还需指出的是,以上《司解》虽在一定的范围内明确了“入户抢劫”,但毕竟无法面面俱到,实际中的抢劫犯罪比较复杂,嫌疑人选择的作案地点和方法手段往往呈多样化。有些作案地点看似“入户”,却又因《司解》中没有明确界定而难以认定,很容易造成放纵犯罪。“入户”的认定与否关系到量刑上的重大差别,所以此问题显得非常重要,比如,进入公共厕所内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从《司解》来看就无法下结论,致有所争议。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理由如下:


一 符合《司解》对入户抢劫规定的本质特征


要构成“入户抢劫”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首先要符合抢劫罪的特征,二是要符合“入户”的特征,重点体现在这个“户”字上。按照最高院《司解》的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等等。“公共厕所”虽不是家居生活的直接组成部分,却是人的整个生活的组成部分,应算是家居生活的一个延伸,并且也是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地方。因此从这些特征来说,它是符合《司解》规定的,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户”的延伸来考虑认定是适宜的。


其次,“入户”还有一个特征就是其具有进入的非法性,公共厕所与住所一样都与外界隔离之处,属于相对封闭的地方。人在里面如厕属于一种隐私,既然是隐私就不容侵犯,这既受公序良俗的约束,更受法律的保护。因此,以抢劫为目的进入公共厕所是具有“非法性”的,这也符合“入户”的特征。


二 从社会危害性考虑也应认定


“公共厕所”内抢劫由于其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致使被害人在特定的环境和情景之下,根本就无法反抗和难以呼救,且这种“进入”还具有非法入侵性。因此,其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普通抢劫来说,无疑是更大一些。


刑事犯罪的一个重要考量应是社会危害性,换言之,也就是社会危害性越大的犯罪行为,受到的制裁也应越大。否则,刑法就失去了其彰显公义的本性,也会失去现实意义。相对于犯罪的其他特征来说,其实社会上尤为关注犯罪的危害性,这与人的心理有关,因为危害性越大的犯罪往往越危险,人们越难防范,嫌疑人越容易得手。如果司法机关总是机械执法,对一些危害比较突出的犯罪不着重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就很容易造成社会对《刑法》的反感和不满,一部这样的《刑法》就没有了存在的价值,与此同时当然还会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综上,为了真正实现《刑法》的目的,做到准确惩处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的人生财产权利,以及从犯罪特征等方面来考虑,把进入“公共厕所”内抢劫认定为“入户抢劫”是适宜的。

责任编辑:思绪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