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涂铭)临摹美术作品是否产生著作权?临摹他人美术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前段时间,围绕“夏俊峰的儿子临摹几米漫画”是否涉嫌侵权引发了社会广泛讨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志兴日前在该院官方微博中就“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临摹问题”进行了解读。 陈志兴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共解答了三个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临摹美术作品是否产生著作权? 陈志兴表示,一概否认临摹而得的画作能够享有著作权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临摹指的是按照原作仿制书法和绘画作品的过程”,“绝大多数情况下仍然是存在临摹人的个人意志和选择的,不可能是完全精确到百分之百的复制”,因此“对他人美术作品临摹而得的画作也就可能是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的,从而产生新的著作权”。 第二个问题是临摹他人美术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陈志兴表示,尽管临摹他人美术作品所得的画作可能构成新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它是建立在被临摹美术作品的基础上的,只能算一项“演绎作品”。对于临摹他人美术作品而产生的演绎作品而言,权利人在行使著作权的时候还是存在侵犯被临摹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的可能的。最为基本的,就是临摹美术作品的署名问题,必须标明被临摹美术作品的原著作权人,否则就侵犯了其署名权。如果未经许可就进行商业使用的话,还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 第三个问题是临摹他人美术作品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陈志兴表示,“针对临摹他人美术作品侵权指控,还存在一个抗辩的问题,最常见的就是‘合理使用’,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形下,使用他人的作品的行为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仍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对于这些特定情形,著作权法作出了规定,有且只有12种,如“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等。 但是,“如果临摹行为是为了出版发行、商业使用,则肯定不能算作合理使用了。此外,不管是何种合理使用行为,临摹他人美术作品必须对原作者、作品名称有完整的标注行为。如果临摹行为是为了出版发行、商业使用则为不合理使用。”陈志兴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