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前半期英国实务界开始了改革制定法的第一步,尽管离法典化还很遥远。颁布制定法的过程得到了改进,英国致力于完成对所有的制定法作完整的收集与整理,并逐渐发展出了“合并技术”。最终尽管与边沁的愿望、影响与主张还有很大距离,这些改革者已经回应了边沁论者的核心主张。 一八二八年大法官布劳汉姆 (1778-1868) 对下议院发表了长达六小时题为“法律现状”的演讲,敦促国会加紧对法律改革问题的处理。尽管在演讲中他几处暗示了《法国民法典》,但是他没有明确地提出法典化的主张。布劳汉姆不想提出在立法者看来太过政治上天真幻想的激进提议。边沁作为布劳汉姆的朋友对他采取的这种温和的态度自然是有些失望的。首先被真正提上成文法化议程并采取动作的是刑事法律。然而不久之后法典化的努力就转到了商法。并有了之后的维多利亚时期的一系列立法。 制定法(statute)就是立法机构的制定颁布的法律,只是在其自身所及的范围内有效,也就是说如果出现的判例并不是落于清晰的立法语言之中,也就是出现了起草者没有预见的情况出现了制定法上的漏洞。此时尽管问题出现的领域时,法院就不能考虑制定法的规则及其理由而只能依据普通法的规则处理。而法典(code)则是指在某一个领域能优先适用并完全排除其他法律渊源适用的立法文件,法典可以用来应对所有的为预见的情况,必须通过外推(extrapolation)和类推(analogy)等方法得出与制定法律的政策相一致的解决方案。此时法典制定之前的普通法规则已经不再作为先例渊源。在制定法和法典之间还可以作出进一步的下级区分,当一部制定法已经生效一段时间围绕解释法律已经积累起一系列的司法判决这些司法判决本身可以成为整个制定法综合体(statutorycomplex)的一个部分,追寻制定法的意义就必须不仅从制定法条文本身还要是从制定法以及这些根据该制定法作出的判例一同出发,寻找法律的意义。而法典的情况与之不同,在任何时候法典的条文本身就是其含义的最佳呈现,无论判决多么有趣、多么具有说服力还是恰如其分地令人信服,所有依据法典判决的案件在援引时都不得挑战凌驾于法典的文本。 正是在普通法中心地带的英格兰,长久以来对法典化的理论思考达到了极细致精密的程度,甚至“codification”也是边沁专门发明出的新词。十九世纪英国确实没有可与欧洲大陆在规模和系统性上可比肩的法典化举动,但是政治的原因多过实际的方法上的原因。而在二十世纪法律改革委员等机构依据制定法而成为制度化的促进法典法的机构,该委员会的咨询报告、工作进展报告和最后的正式报告已经成为法典化计划的背后驱动性力量。作为总结,可以认为尽管英国不存在就法典化本身实施的传统,但是确实有至少二百年认真考虑法典化的传统。尽管屡屡受挫,但即便时至近日法典化仍不失其吸引力。 Joseph Story: The miscellaneous writings of Joseph Story, ed. byhis son, William W. Story, Boston, C. C. Little and J. Brown, 1852. , p274. Conybeare: Trade Wars,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New York, 1987, p102. See, e.g., Pillansv. van Mierop, [1765] 3 Burr. 1665. 曼斯菲尔德认为:“商人法规则属于有待法庭决定的法律问题而不属于可由当事方证明的关乎习惯的问题,因而,这些规则是可适用于所有人而并非仅仅是商人。” T. Plucknett, Concise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 5th edn. 1956, p. 660 et seq. See. Statutesof the Realm, i, 39. Roger:Codification of Commercial Law inVictorian Britain, 1992, 108 L.Q.R. p. 570. ConferenceReport, p. 1. 1851年3月24日对年爱丁堡商人联合会演讲之后设立了一个委员会。Cf. Levi. The Story of my Life, pp. 44 et seq. and 66. Alan Rodger, The Codification OfCommercial Law In Victorian Britain, L.Q.R. 1992, 108(OCT), , pp586-88. PaulJ. Omar:CodifyingCommercial Law: A Project For The Millennium,Editorial, I.C.C.L.R.1999, 10(3), p82. Paul J. Omar:Codifying Commercial Law: A Project For TheMillennium, Editorial, I.C.C.L.R. 1999,10(3), p84. J.Muirhead: Codification of the MercantileLaw (1864), p. 17. See general, James Bryce: Studiesin History and Jurisprudence, V. Ⅱ, FirstPublish 1901, Book For Libraries Pressreprinted 1968, New York, Free Port, pp740-42. James Bryce: Studies inHistory and Jurisprudence, V. Ⅱ, FirstPublish 1901, Book For Libraries Press reprinted 1968, New York, Free Port,p769. James Bryce: Studies inHistory and Jurisprudence, V. Ⅱ, FirstPublish 1901, Book For Libraries Press reprinted 1968, New York, Free Port,p778. Gunther A. Weiss: The Enchantment OfCodification In The Common-Law World, , 25 Yale J. Int'l L. p.435. GuntherA. Weiss:The Enchantment OfCodification In The Common-Law World, 25 Yale J. Int'l L, p.474. 边沁并不是十九世纪英国唯一主张法典化的人物,当然在支持法典化的程度上,边沁是独一无二的。许多英国处于领先地位的法学家支持法典化。弗里德里克·波洛克、T.E.赫朗德、赛尔登·阿莫斯、詹姆斯·费茨亚密斯·斯蒂芬、弗里德里克·威廉姆·梅特兰德、约翰·罗米利、T.B.麦考利、亨利·梅茵、麦肯锡·查尔莫斯、亨利·布劳汉姆、詹姆斯·汉弗莱、安东尼·哈蒙德、斯蒂茅斯勋爵以及斯坦霍普伯爵等都是支持法典化的重要人物。支持法典化的主张与学术专著的传播散扩有着紧密的关系,由于专论的形式是概括一个法律分支的内容试图以系统化的方式完整呈现出法律的原则与规律,这推动了同时本身也体现一种信仰、即认为法律是具有某种科学的本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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