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制定法方式的立法活动中政治权力实施影响的表现方式尽管具有激进和直接作用的一面,比如在衡平法法院体系对合伙法、代理法以及信托等涉及商业组织活动法律加以改革的进程中,政治力量是起了鼓励与振奋的作用,议会政治成为了改革的有效工具;但是更多时候实际情况更符合这样一般化结论:“在所有国家的法律史中有一个共同现象,有这样一个法律部门、一般学习科学的学生对其最有兴趣、而对平民百姓又最为重要,它是关于家庭、财产、契约与侵权的私法,同时也是最少受到政治变迁或是直接立法影响的部门。”私法静悄悄无生息地演进,缓慢得难以觉察,先是通行习惯,然后是法学家辛苦耕耘再加上法院实务沉淀积累,即使有来自最高权力直入式立法的介入,其主要目的也是平息解决互相冲突的先例之间的争执,或是涤荡冲刷那些过于根深蒂固甚至难以由法官纠正的错误,也或许是以一种确定性与永久性的形式包容、体现出现存的惯例与常习。 4.英国普通法的成文法化立法思想 英国法的法典化理念按年代排列大致可以分成三个历史时期。其一是从十六世纪至边沁工作之初,其二是十九世纪边沁的法典化思想,最后是自二十世纪以来直至今日。 十六世纪与十七世纪成文法化思想受到了来自改革法律体系目的的驱动。但是随着判例不断增加,先例已经汇集成卷帙浩繁的判例汇编,连同混乱不堪的制定法立法,法律体系的状况难以令人满意。海量的法律年鉴和法律报道以及各种节选本也累积到骇人数目。因此,亨利八世时期(1509-1547)第一次提到了法典化的必要。 布莱克斯通试图从他那个时代混乱的英国法中整理出一个完整系统的纵览,他从一七六五年的《英国法评释》开始了这个努力。布莱克斯通并不赞成法典化的主意。他的努力的出发点是当时已存在的普通法而不是来自抽象规则的演绎。英国的出发点与欧陆不同,自然法运动从来没有能在英国获得过真正立足。 布莱克斯通写作《英国法评释》的目的不是要克服现行法律而是要试图整理现行法律,为法律给出顺序、将它们系统条理化。他探索的问题是:法律是什么,而不是法律应当是什么。他不需要借助法典化建立法律的权威,因为他认为这些渊源在法律上本来就具有约束力而正是这一点使得它们不需要再通过法典化求得法律权威与效力。 从十八世纪末开始边沁成为支持法典化最重要人物。边沁并不赞同布莱克斯通关于英国法的观点,尤其是不满后者对英国法作为数百年演化产物而产生出的满意与崇敬。边沁认为普通法不甚清晰明了、不具确定性,存有太多的拟制与同义反复;其司法又过于缓慢而且不公正。他开出的药方是一剂简单而极烈的猛药:将功利主义融入到法律实践中去,而其方式就是立法。边沁的立法概念与英国传统上的概念不同,他甚至创造出了codification(成文法化、法典化)一词以区别legislation(立法活动)。 边沁的法典化理论具体而言是三个目标:法律渊源的排他性、无漏洞、法典覆盖范围的综合性。其一边沁希望完全革新英国法的法律渊源,先例和习惯作为法律渊源将被废除而只允许法典化的立法作为法律渊源,所谓“任何不在法典中的,都不应当是法律。” 其二,边沁承认不可能实现预见一切法律案件因而法律不可能是完备的,所以法律应当依靠灵活的规则、一般性的原则、需要好的方法和适用。边沁承认法官不可能通过机械的检索法律取得所得针对个案的法律结论。其三、边沁早期的意见认为法典应当包括一部宪法法典、一部民法法典、一部刑法法典刑法与民法各自的程序法典以及商法、海事法以及军事法各自有一部法典以及相应的各部程序法典。后来边沁选择了一个较为简易的计划,将上述的程序法典并为一部单一的法典。而近现代商事实践表明商法最重要的目标就是要提供商人以确定性,使商人能预估商业纠纷可能适用的规则的结果。而边沁的理论显然不适合成为商事法典化立法的指导方针。 时至今日,支持布莱克斯通与支持边沁者的看法差别仍然存在。这是关于法律推理过程中权威性观点的起始表达方式上的不同:民法法律传统中,推理的起始点包含在立法之中,私法中需要的一般规则和规范都会以法典的形式出现;而在普通法法律传统的早期,推理的起始点包含在司法判决中,较少情况下存在于制定法中,今天制定法扮演的角色比之过去要更为重要,但是司法判决仍处于重要的中心位置。 |